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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价格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危机感以及风险意识,杜绝价格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价格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实施失职追究责任的原则
(一)实事求事,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平等适用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失职追究责任行为的范围
(一)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受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确属承办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违诺的;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延误办理事项,给被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对被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三)违反投诉受理回复制度,对咨询、举报、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的;
(四)违反AB岗工作制度,造成缺位,工作脱节的;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未一次告知至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
(六)违反否定报备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未予办理的;对应报备的否定事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七)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因经办人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的;
(八)违反检查备案制度,对企业的检查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九)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给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十一)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十二)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投诉中心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十三)其它被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待岗处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外,将按廉政承诺保证金制度追究经济责任。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除扣发廉政承诺保证金外,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等损失,由当事人支付。
五、组织实施
失职追究制度的落实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