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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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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行使经贸行政执法职能,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经贸局经济法规科

地址:*

联系电话:*

二、投诉管理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经贸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的投诉。

3、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投诉。

4、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投诉。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投诉。

6、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不认真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的投诉。

7、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处理的投诉。

8、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存在其他群众不满意行政行为的投诉。

9、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程序:

1、通过经贸局网站、市政府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公布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及投诉方式。

2、投诉方式可以采用来人、来信、电话口诉等形式。

3、属于投诉管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法规科予以受理登记,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时间。

4、根据投诉的内容、性质及问题的严重程序,主要通过自办、交办、转办的方式进行处理。

5、对应当由有关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承办的投诉件,由法规科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交相关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办理,法规科督办,并要求承办部门限时办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法规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答复投诉人。

6、对于被投诉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法规科调查属实后,将发整改建议书,要求该部门限时纠正,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投诉办理时限:

1、法规科自行办理的投诉件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复杂的、问题严重的投诉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天,并将原因告知投诉人。

2、由法规科督办的投诉件,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承办投诉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承办部门向法规科作出说明,该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天,并将原因告知投诉人。

五、经济法规科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负责对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3、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督促经贸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4、负责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和研究。

5、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局领导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