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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在我国房地产企业中的重要性为出发点,从合理应用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的税收减免入手,通过实例,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点及筹划方法进行了分析,力求能有效地筹划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使企业发展顺应国家的经济导向,达到减少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一、控制增值分水岭法
控制增值分水岭是指是否使企业所建的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的20%中,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而控制增值分水岭的主要方法是当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房地产销售价格-税前扣除额,土地增值率=增值额÷税前扣除额,而增值率越高,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越重,开发商的净所得与房价相比越来越低。
如何正确地确定房价,是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首要问题。同时,土地增值税在一个增值率计税档次中,税负相同,在不影响销量的情况下,可尽量提高销售价格,而到计税级次临界点时,则需要充分考虑税负升高带来的影响。如果开发的房地产所在地区的房价较低,可能超过20%的增值率的净所得可能还不如控制在20%以内合算。控制增值分水岭主要有两个方法:一是降低收入;二是增大成本。
(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时,很重要的一点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额必须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确定,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则能够减税收。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制,收入的增长,意味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产生税率爬升效应,使得税负增长很快。因此,收入分散筹划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收入分散筹划的一般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设施,具体筹划如下: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即装潢、安装合同,则纳税人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这种方式也可以节省印花税,因为装修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3%,比产权转移书适用0.05%税率要低。
(二)成本费用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有多项内容,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而且还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前者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后者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是很值得筹划的。
成本费用筹划法的另一种筹划方式是增多项目的转换次数。
举例:南方实业公司是利民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想建一栋办公楼,于2008年以100万元购进一块土地。由于资金出现问题,该办公楼一直没有建成。但是最近几年城市开发速度不断加快,南方实业公司这一土地不断升值。2011年,南方公司决定将该土地以300万元出售给甲企业以换取资金。(筹划前)
若南方实业公司先将利民集团的其他子公司(如乙公司)做一个流转环节,然后再以协议价格销售给甲公司。则其所缴税款将有所变化,具体做法:第一环节,以2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销售给乙公司; 第二环节,由乙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销售给甲公司,不考虑其他小额税费。筹划前后应缴税费如表5所示:
通过以上的计算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通过筹划增加了一道纳税环节,但是并没有增加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负担(低于买价出售外),筹划前后营业税及附加合计都是12万元。但是,土地增值税的实际负担明显降低,企业所得税也比筹划前下降了,只是稍微做了一次转换便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16.7万元。
二、股权转让法
举例:假设由企业甲开发某大厦,欲将该大厦转让给企业乙,但转让的过程中不但需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此,企业甲成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丙,并由企业丙拥有大厦,因为丙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甲一样,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此行为属于企业分立,可免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待大厦建成后,将该大厦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企业乙。在该过程中,由于法律上企业丙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大厦的产权也仍然属于企业丙,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契税、土地增值税可免。因此,企业甲仅就转让收益缴纳所得税,从而成功地规避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虽然企业甲失去了对企业丙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企业丙的目的所在。对于企业乙来说,以企业乙的名义进行经营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并没有实质的区别。而且,由于企业甲可将一部分省下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款转移给企业乙,企业乙也会乐于接受这种方式。
三、合作建房筹划法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规定中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假设有甲乙两企业,乙是房地产开发商,甲拥有土地使用权,乙拥有资金,则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现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房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5000万元,于是,两企业各分得2500万元的房屋。根据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了一部分房屋,其性质为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为2500万元×5%=125万元和一定的土地增值税。但是,若甲企业与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共担风险,利润共享,则由于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节税125万元以上。同时,也可推迟开发商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为企业争的税费的时间价值。
四、代收费用计入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诸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目前,纳税人有两种收取方式: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或者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分析,两种方式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写字楼,获得销售收入3200万元,并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180万元的各项费用。开发该楼盘的支出如下: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小额税费。代收费用的两种核算方式给土地增值税带来的影响如表8所示。
表二 代收费用的核算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可见,该公司无论怎样收取代收费用,其转让不动产获得的增值额都是1700万元。但是,公司改变收取方式,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一并向对方收取,可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27万元。因此当增值额不变而增值率又在同一级别时,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就越小;否则相反。
五、总结
从上文可以看出,尽管土地增值税是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技巧的。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与所得税一样,土地增值税有四档税率,故适当地处于低一档税率无疑会有好处。在实际生活中,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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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岳树民,王海勇.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扬州大学学报》,2004.第9期: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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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国权(1978-),辽宁阜新人,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会计系,中级会计师,先后从事过房地产、商业百货、建筑业、酒店、工业企业等行业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