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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资产评估提升无形资产评估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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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商标资产评估,提升评估行业服务质量以及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制定本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是业务复杂、难度大、专业能力要求高的资产评估业务, 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年又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的,完善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实现了主要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全覆盖。

(二)规范了商标资产评估,提升了评估行业服务于特定市场的专业胜任能力

商标资产作为最古老并应用最为广泛的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遇到的最多的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其价值的确定需要执业人员具有规范的执业行为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本指导意见为商标资产评估业务提供了操作规范,使评估行业服务于特定市场的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增强,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

(三)促进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国家新兴产业经济政策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任务之一。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商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也越来越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会有效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家新兴产业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立足于已的准则体系框架,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力求不重复,将重点放在针对商标权资产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明确的内容上。

(一)商标资产评估对象及其权利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由于其法律权属尚未通过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确认,商标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商标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因此,本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注册商标权益,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商标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具有不同于“物”的资产特性,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能不具有排他性,而其他三项权能“使用、收益、处置”构成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则是商标许可权。鉴于商标法规中明确表示保护的商标权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指导意见保持了与法律口径统一的表述形式,将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而未采用商标所有权和商标使用权的表述。

(二)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了分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向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表明该组织中成员的标志,组织中的成员均可使用,不具有专有性,使用它也不会带来直接商业利益;证明商标控制者不是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证明商标的使用同样不具有专有性,证明商标控制者是具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不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也无法获取证明商标。作为资产评估对象,是以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且能够为拥有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因此本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不是通常商标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三)明确指出应当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予以重点关注,评估中应和主商标一并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常常有人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与该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欺骗消费者误判其为同一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为了杜绝市场存在的“克隆”商标侵权现象,商标权利人通常会采用注册防御商标策略以保护主商标,实现自我保护主商标的目的。

防御商标通常是不会投入使用的,但是由于它们的存在才使主商标得以给权利人带来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第十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四)商标资产评估应重点关注商标核心价值影响因素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作为商品整体的一部分,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了解生产者及其商品质量。良好的商品质量以及服务,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会给企业带来回头客和更多的慕名消费者。企业通过广告,以商标为载体宣传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扩大产品知名度,也会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商标的影响力体现为消费者广为知晓的范围、对商标的熟悉及认可度、对商标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信赖程度。因此本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五)商标资产的收益期限不是永续的,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对申请延期的次数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无限次延期,这样从理论上说商标的法律保护期可以是无限期的。

对于著名商标,商标专有权人可能会无限次延期,因此这时商标的法律保护期可以是无限年期,但对于另外一些商标,如商标是新近注册的商标,并且企业每年花费的商标宣传、维护方面的费用也十分有限,并且商标社会知名度不很高,该商标可能在一个注册期满后,企业不会再续展。商标的作用主要是标识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相同产品或服务相区别,这种区别作用对于不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其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例如食品是人类永久的需求,用于食品的商标的使用寿命就会很长,而对于一些用于新产品的商标,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该类产品被淘汰后其商标也就不会再被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专有权的经济寿命是不确定的,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三、对把握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建议

首先,了解和把握商标及其生命周期各阶段中影响商标价值的本质因素,不拘泥于商标自身,结合行业状况和企业经营前景合理判断商标资产是否具有超额收益。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很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经常在外商投资、作价入股、合作经营、公司设立等行为中作为投入资本,因此商标资产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最早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之一。但是在评估实践中,行业内存在着对商标价值认识模糊的误区,如,不考虑商标持续时间、知名度、影响范围,也不考虑使用商标的企业是否已盈利,只要是商标就简单的按照收入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方式评定估算,以致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使得报告使用者对评估师及评估机构专业能力及行业公信力产生怀疑。

通常,仅作为区别产品供应者的普通商标不具备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具有较高价值的商标多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因此,在本指导意见别指出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应当了解商标是否存在良好的评价、是否为市场广泛认知和接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以分析判断商标资产是否具有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价值。

其次,进一步加大对商标资产评估方法和参数的研究,对涉及的具体方法和参数尽可能予以细化,在实务中正确应用。不同于企业价值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与开发成本通常差异巨大,不同人群对同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认知也存在较大分歧。商标权的注册成本很低,但维护和推广成本很高,在商标评估实务中对具体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也经常存在争议。本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在运用收益法时,应当关注行业的市场规模、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地位、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析预期收益在经营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案例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运用成本法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作者单位: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