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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外发加工管理放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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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外发加工管理放宽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近日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国家将放宽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新规定在3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同时说明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原先有些企业在与国外客商签订加工合同时,因为自身加工条件的限制,只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成的某道工序只能请其他企业代劳。按照老的规定,如果该工序为主要工序时海关将不予批准。这样合同将无法签订下来,或者外商需把整个加贸合同拆开。新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修改后的《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并规定了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单位耗料量、深加工结转、承揽企业、外发加工、核销等用语的含义。此外,《办法》还同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财政部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

为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财政部2月18日通知说,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

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通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指定技术规格的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以及采棉机等设备。

此外,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指定技术规格的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等,将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我国共选择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目的是加大对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利用进口退税的资本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和科技创新,同时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对进口整机的免税,从而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与进口装备开展公平竞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