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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发展公路村村通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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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3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路网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省政府与交通部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以及我省村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发展,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期间,全省计划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150亿元以上,新改建通建制村水泥(沥青)路6万公里,基本实现全省所有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目标,覆盖人口5000万人。*年—2010年计划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67.5亿元,新改建通建制村水泥(沥青)路2.7万公里。

三、组织领导

3.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和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4.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和管理。

5.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在村村通工程建设范围内,多修农民想修、愿修的路,不修农民不想修、不愿修的路。合法合规筹集配套资金,不强行摊派、集资。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老路老资源,尽量减少耕地占用和拆迁工作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安排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增加乡村负债建设农村路,不得不顾乡村财力超规模、超标准搞建设,不得由企业带资施工,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四、计划管理

6.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业主明确;

(4)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7.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建设规模和乡(镇)申请,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

五、工程管理

8.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老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通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重视路基工程、防护工程。

9.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

10.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市、县交通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建工程试验(检测)室,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

11.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2.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1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县交通局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充分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低造价公路建设经验。

14.农村公路建设要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5.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资金管理

16.*—2010年,省(含中央补助)安排农村公路专项补助资金33.75亿元,每公里补助12.5万元。

17.除省(含中央补助)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以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投入。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物。按“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

18.省(含中央补助)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信息交流

19.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质量要点和主要控制经验;降低造价的有效措施和途径;简便、有效的防护技术,有效的防、排水设施设置,地质灾害路段的避让与防治;创新设计理念、创新建设理念,农村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农村公路建设动态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交通厅。

20.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根据省民生工程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