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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发改体系行政复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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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京津作者单位:天津市发改委法规处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不断依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行政复议工作正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靠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二是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四大机制,直接倾听群众诉求,平等协调各方利益,能正确把握和处理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及公民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是解决行政纠纷与实现公民权利的最优模式。三是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优质的办案质量,确保了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把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做到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四是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复议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自我纠错,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政令通畅、令行禁止,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面临的问题

目前,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着很多问题,在行政风险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软硬件建设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行政风险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部门对所做的行政行为可能带来行政纠纷的认识不足。一是有些个别部门已经被提起复议,但仍不认真履行答复义务,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提交的材料不全。二是对一些较新的工作领域发生的问题学习研究不够,处理、答复随意性大,引发行政争议。三是一些原本是维护群众权益受理举报投诉,但因与举报人沟通情况不及时,做出口头答复时,录音、签字手续不完备,保留证据意识不强,使自己处于被动。

(二)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制度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信息公开工作环节沟通不畅,系统内业务处(科)室不能在法定期限进行答复时,未通过窗口处室依法办理延期答复手续,导致行政不作为。二是一些具体疑难问题是否公开缺乏依据、难以把握,在业务处(科)室与窗口处(科)室共同研究不够、会商不力的情况下,加大了行政行为违法的风险。三是系统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沟通衔接没有形成机制。

(三)依法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审批不规范,出现了越权审批、缺少要件审批、“先批后补”、时间倒置等等问题。二是对依法依规审批的重要性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做出行政决定和具体行为审核把关的力度不够,使得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受到制约。

政策建议

为更好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应着重把握好“四个关系”和抓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开展复议工作需把握好的“四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行政复议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行政复议是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一种监督、救济和解决争议的制度。依法行政即行政必须依法,依法才能行政。从根本上解决好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是依法行政对行政管理整个过程及全部内容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行政机关活动加以规范的最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要达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总之,新形势下的政府要依托行政复议载体,深入扎实地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二是把握好提升公信力与加强学习研究的关系。一方面,畅通渠道、改善质量、提高效率是提升行政复议效果,维护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一要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强化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加大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监督力度等多种措施,尽可能将行政争议依法纳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加以解决。二要加大实地调查力度,保证案件事实认定准确客观;加大调解和解力度,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答复期限、审理期限的规定,在提升办案效率上狠下功夫。特别是对延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要严格掌握。另一方面,应更加注重新型案件的办理和研究。要结合单位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程序不规范等案件的关注和研究,及时总结案件办理规律,指导工作实践。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群体性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对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尽可能通过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对可分案的群体性案件,如分开审理有利于稳定的,尽量分别立案;对仅依法裁决不能满足群众诉求的案件,要努力采取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做好群众工作。三是把握好行政复议与履行职责的关系。我单位工作涉及具体项目的审批、价格的调整、价格的监督检查、办理举报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开展此类工作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遵守法定时限等是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导火索,直接涉及依法行政的实体性问题。要抓紧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风险点,明确行政复议的工作重点。提高依法受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水平,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的理念要不断强化,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监督和保障功能,探索构建适合发改工作特点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不推脱,不转移矛盾,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为开展工作保驾护航。四是把握好监督指导与强化基层职责的关系。行政复议案件中绝大多数起源于基层部门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基层单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头绪繁多,工作压力大。因此,提高基层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能够更有效的减少社会矛盾、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具有重要作用。要尽快建立依法行政的指导机制,定期通报复议案件情况,上下沟通、左右互动,总结经验,规避风险,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审理复议案件需抓好的“三个关键环节”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从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均由行政复议法规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在办案过程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应突出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复议申请材料的合规审查。合规审查环节是行政复议的启动环节,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重点是对行政复议范围和申请复议期限的认定。以“某公民就某县发改部门做出的《关于XX项目立项的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为例。首先,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涉案《批复》是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做出的单方行政职务行为,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次,申请人知道该《批复》的时间是案件是否受理的关键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查,申请人是在2011年6月,通过一起行政诉讼案的证据交换途径得知该《批复》的存在。因此,2011年7月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限内,该案件应予以受理。二是案件审理的调解和解工作。行政复议中调解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上,重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如,某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复议案,所取得的结果比做出撤销、变更的复议决定更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运用调解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也更容易被复议双方所接受。复议机关的调解和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甚至在案件办结后,还将继续,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达到复议后无诉讼、无申诉的理想效果,追求复议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复议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行政复议工作并没有因复议程序的终结而终结。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既要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更要注重通过个案办理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切实扭转“忙于办案、疏于指导监督”的状况,摒弃机械地以案办案的做法,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工作的延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