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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韩资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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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丹东利用韩国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韩资企业在丹投资规模螺旋式上升我们选取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3年和实施后5年的数据进行比较,投资额整体呈上升的趋势,2010年的投资额是2005年的近两倍,但项目数在2007年后呈下降趋势,如表1所示(数据来源:丹东市工商局,下同):尽管韩资企业在丹东的投资逐年增加,但相较其在中国的投资总额,丹东吸收的韩资并不算多。同时,项目数自2007年开始逐年下降,可以说丹东的韩资企业平均资本略有增加但企业数量少了。(二)韩资企业企业形式近年变化不明显韩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为传统的三大投资方式———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并且近年变化不明显。其中独资企业比重最高,占主体地位;其次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形式是最少的。(三)韩资企业投资领域集中化目前,在丹东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韩资企业投资的主要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特征十分明显。2010年,在丹韩资企业共投资295项,制造业占74.6%,农林牧渔业占1.7%,住宿餐饮业占1.7%,由此可见,大多数的韩资企业投资投向了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四)韩资企业占丹东外资企业比重逐年缩小丹东外资企业项目数、投资额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特别是投资额,六年间增加了3倍,同期的韩资企业自身比较也是有所增加,但是与外资项目数和投资额同期比较,项目数比重略有降低,投资额比重则由最高时的19.79%降到7.33%,2007年以来下滑十分明显。分析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丹东的韩资企业目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项目多,数额小。丹东的韩资企业投资项目规模高于其海外投资的水平,但是投资额较小2005年至2012年八年间平均规模在100万美元左右,与丹东利用外资的平均规模也存在不小差距,同期丹东利用外资平均规模分为200—300万美元。一般来说,跨国经营的小规模企业缺乏经验和能力,难以在复杂多变的海外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企业生命周期一般较短[2]。2.投资产业结构不合理。韩资企业在丹东的投资涉及十几个领域,其中制造业占据主导地位。其他诸如农业、采矿业、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的投资严重不足,均不超过2%的比重。韩资企业在丹东的投资结构及投资额表明其投资仍停留在较低层次,主导地位的制造业也多为劳动密集型且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这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中国市场,必将随着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而面临转型或转移的选择。3.企业本土化程度低。企业国际化必须要与被投资国的市场环境、客户和管理文化相结合才能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3],丹东的韩资企业中,独资企业比例由2006年的70.7%降到2008年的68.6%、2012年的45.9%,说明韩国投资方已经认识到本土化融合的途径,但是45.9%仍是一个较高的比例,这也是目前制约韩资企业发展的又一短板。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韩资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各种行为的根本出发点,韩资企业也不例外。本文开头提到的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种种行为,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利润或成本有着重要的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韩资企业中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1.试用期规定的完善,提高了用工成本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使得企业由原来的自定试用期(多选择最长时间———6个月)改为依法约定,也就杜绝了企业明明就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却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约定试用期,同时支付远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水平的试用期工资[4]。也使企业不能多次签订合同,反复约定试用期并以此为由尽量减少支付合同约定工资的时间。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企业在试用期支付工资的下限,使试用期工资与合同约定工资的差距缩小,这对于员工数量多,流动大,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是以订单临时用人的企业而言,用工成本提高较大。2.劳动关系解除的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内容,在新法实施前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都使得劳动关系解除成本提高。3.社会保险支付加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缴纳或未能全部缴纳,劳动者却难以寻求司法救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为了减低用工成本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规定用人单位因此需付出的代价,以引导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真正的落到实处。以丹东市2011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韩资企业为例,该年丹东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为2092元,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保五项保险合计,企业每月要为一名员工缴纳社保费680元左右。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合同法》并未增加用工成本,反之,虽然这是企业义务,但仅从企业成本的角度看,确实是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二)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其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为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当然守法企业是不存在此种成本上升的缘由的,此种原因造成成本上升的都是一些原本就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但上述规定在新法实施前是不存在的,企业如有行为也不会被如此处罚,从此角度看,也可以说是新法实施后造成的成本增加。综合上述韩资企业的这些特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对企业的影响,可以看出韩资企业由于投资少、附加值低,就难以承担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的压力;使用大量的劳动力,同时单位劳动生产率较低,就受劳动力价格影响大;本土化水平低,就难以及时顺应中国法律政策的变化,有效地调整经营管理策略,保证企业的经营空间。总而言之韩资企业投资额度小,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所以当劳动力价格提高,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减少时,就面临经营困难,又由于本土化水平低,资金少,不能及时调整经营方向,使得韩资企业在丹东的难有发展。

三、完善丹东引资政策及高效利用韩资的对策及建议

(一)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不利影响,还是有正面意义的。早期,外资企业多看中我市劳动力数量大,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投资多选择在国际竞争中体现低劳动成本优势的行业,比如制造业。但是从长期看,企业依赖此种竞争优势,必然会面临多种挑战,比如“用工荒”、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过度竞争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将增大企业用工规则约束和劳动用工成本压力,给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调整和低劳动成本发展模式的转型,形成外在推力,进而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通过以下表格可以看出,韩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投资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虽然这种变化较小。例如,制造业从2006年的81.5%降为2010年的74.6%,同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2006年的4.2%升为2010年的12.9%(见表3,7-9)。这种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韩资企业整体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韩资企业自身进行积极地调整韩资企业在我市表现出这种投资经营状况,是同其在全国的状况相一致的。这说明韩资企业整体的投资思路已不适应当今中国的发展趋势。韩资企业如想在中国继续投资,就必须自身适时进行调整。1.优化投资产业结构。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优势正在消失,必须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投资结构转向以劳动、资本、技术密集型并存的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并引入最先进的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与世界范围的竞争对手们在中国的竞技场上赛跑。当前,正值丹东市对外资优惠政策调整期,政府加大了对高新技术和基础产业的政策倾斜力度,这给韩资企业进入该领域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2.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一是要加快本土化进程,立足中国市场,做到关系本土化、产品本土化、市场本土化、人力资源本土化、经营管理本土化、产品开发本土化。二是要走差异化道路,既然现今以低成本保证企业竞争优势阻力较大,就要走差异化道路,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低价竞争的摩擦。3.做好投资前的市场调研。市场调研是投资的前提和基础,更何况是在一个与本国社会经济文化迥异的国家投资,因而韩国投资者应对市场调研工作给予足够重视,投资前对投资地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和研究,对包括自然条件、交通通讯、法律政策、人文环境、市场情况等方方面面的投资环境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三)丹东市政府应采取的对策措施首先,丹东市政府应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积极意义,整合政府资源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同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使其真正落到实处。例如,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公安部门对企业强迫劳动或劳动者恶意纠结破坏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工商部门对企业的营业执行严查制度,迫使企业先领取执照后用工,避免非法用工现象发生;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各种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交税问题,对《劳动合同法》涉及的相关会计核算项目进行会计制度上的相应规范;妇联组织切实保护女性职工的各项权益等。其次,完善政府在引进外资中的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1.加强对韩资企业投资的引导。为韩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中国投资环境、行业发展前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建议等。对于大量小规模的投资意向者,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将其组织起来,通过联合的方式提高其投资实力。2.弱化劳动力成本优势,重视引资质量,营造外资产业集聚投资区域。引进韩资时,把握三个重点:一是注重引进与现有区域企业配套的产业,引进产业关联的韩资;二是注重引进产、销、研一体化的产业链式投资的韩资;三是重点引进有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韩资。3.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政府职能。例如,简化投资、经营中的行政手续;在政策、法规变化时加强与韩资企业的沟通,帮助其理解、应对变化;政府主导,进行劳动者培训,为市场提供足够的熟练工人、技术工人,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等。通过上述措施,抵消《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韩资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大引资力度,提高用资水平,促进丹东经济发展。

作者:姜洋 单位:辽东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