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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学院会计制度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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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可以激发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换取更大的社会效率和效益,是促进我国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独立学院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这从政策上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强调了独立学院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独立地位。所以,独立学院要想在与内外部环境的博弈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转变观念,引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大胆尝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一、独立学院现行会计制度存在问题和弊端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立学院会计制度,大部分独立学院采用的是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而该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针对的是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独立学院会计核算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反映

《办法》明确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这就明确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有关权益,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而高等学校由于采用公办机制和模式,其会计制度中未设置反映投资者投入学院的资本及取得合理回报的相关会计科目,无法明确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不统一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只强调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而占学校主导地位的教育事业收入与支出却采用收付实现制,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成本的依据,导致学院的收入与成本不配比,无法准确地核算学院各期真正的结余,无法按要求计算合理回报。另外,学校作为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却同时采用两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这对于性质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是不适合的。

(三)资产的核算口径不同,造成资产不实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项目只反映学校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不考虑资产的损耗即折旧,不仅虚增了学校的资产,而且无法准确核算办学成本。《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计入学院的资产。但是,目前很多独立学院投入的这部分无形资产并未作价计入,另外,高等学校取得的某些无形资产,一次性计入事业支出,不进行摊销,导致结余波动较大,不利于准确计量无形资产,高等学校将建设项目单独进行核算,未纳入学院的资产账务中,导致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学院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影响到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反映的信息质量。

(四)结余核算不科学,难以确定合理回报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及办学结余的核算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高等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作为投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结余反映的是收付实现制下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收入及支出未按配比原则进行确认,不能反映各会计期间真正的结余,因此,无法正确计算合理回报。

另外,独立学院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根据配比原则,对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应在固定资产的预计有效使用期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各期成本费用,并从各期收入中逐步得到补偿。

(五)财务会计报告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随着独立学院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而且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教育服务的购买者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其提供的信息已远远满足不了目前独立学院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独立学院教育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其具有企业的特性

《办法》明确,独立学院属于公益性事业,这是从其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界定的,虽然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独立学院有办学结余即盈利的事实,因此,在客观上,应该承认独立学院的产业属性,承认其“营利”行为的合法性,即承认独立学院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双重属性。

独立学院的公益性是在举办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其社会效益表现在为社会提供了高素质的劳动者等,实践证明,独立学院的举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公益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独立学院的营利性是由其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寻利性所决定的,这种投资行为决定了它的营利性,实践也证明,独立学院的营利并不违背教育的公益性。承认教育的营利性,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多元投资使得独立学院必然会受到企业管理意识的影响

独立学院是按照民办机制运营的,学校的兴建需要合作者提供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发展经费的筹措也需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形式的投资。在这些合作者或说投资者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主体,那就是企业。《办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投资者是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使独立学院的投资主体趋向多元化。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投资者举办独立学院是理性的投资行为,不是捐资办学,是经过充分论证的市场化运作过程,其投资的最直接目标是从独立学院的运营中获得预期收益,即营利性目标。因此,独立学院是一个市场化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学院的企业化运营使得引入企业会计制度成为可能

企业化运营的基本特征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并接受市场的调节,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企业经营的模式同样适用于学校经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学院已具有普

通经济组织的“生产性”和“求利性”的产业特征。同时,投资者投资公共性教育服务的动力在于允许他们对学校进行经营,并从中获取合理回报。

独立学院的运营类似于企业,其活动过程也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也用准市场方式向社会提品,进行劳动交换,在市场中实现劳动价值,其经营特点类似于企业法人组织。

(四)合理回报的合法化确立了引入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即“合理回报”得到了法律认可。这一规定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投资者对其所投入学院的资产拥有投资收益权,独立学院的投资者除了关注高等教育的公益属性外,其投资的最直接目标还是营利性目标,即取得最大的投资回报,这种回报来源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即办学收入减去办学成本后的“利润”,追求的是办学收益即利润的最大化。

(五)国外的实践提供了引入企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学校管理改革,比如说校本管理,特许学校、公立学校私营、公立学校重组,全面质量管理等等,他们的管理权限下移,扁平化组织结构的形成等特点无不体现着企业管理的特征,这些改革的成功,不能不说是管理理念的成功。

在我国民办教育体系中,相当一部分在管理体系中也较早地引入了企业管理的思想,比如说“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投诉制度”的建立、《质量承诺书》的签订,竞聘上岗等等,由此也促成了一批成功的民办高校的诞生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引入。

三、独立学院引入企业会计制度的意义

独立学院引入企业会计制度能够解决目前困扰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问题,笔者认为,其意义在于:

首先,企业会计制度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利润分配规定了明确的会计核算科目。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中的财产所有权及收益权问题得到了落实。

其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即以权利取得和责任完成作为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标志,使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解决了独立学院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问题。

第三,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了具体的核算方法,夯实了独立学院的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了学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已被广大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所熟知。可以使财务报告的外部使用者更好的了解学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