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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待法律,要求万能显然是不现实的。法律万能的思维定势虽然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但事实上是,法律的作用仍然是有限度的。要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要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从法律的来源着眼。其次,从法律的订立看。再次,从法律的适用范围看。最后,从道德上看法律。
[关键词]法律 万能 社会关系
法律,在过去对于老百姓而言是个很高的概念,人们总是报着又敬又怕的心理仰望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所划定的圈圈里工作生活,避免行差踏错。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处于这样一个奇怪的位置,说远,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时无刻的出现在视听范围内,是社会活动的保障,制约着方方面面;说近,它又好像离我们有一定的距离,你在它之下,却不知道怎么用它。大多数人对于“法”都只是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经常等同于“公理”、“公平”、“天理”、“说法”一类的字眼,对于遵守和服从都做得很好,可是当“法”成为自己的保护的时候,就显得很无助了。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开展,从城市到农村,从单位到个人,法律渐渐脱去了那层神秘的外衣,走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来,从接触到了解到运用,人们开始真正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本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问题也总是如影随形的接踵而来。社会上形态万千的现象和事件不断地提出同一个问题:有些事情法律解决不了,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回答了这一问题,才能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法运用法律。
要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首先要从法律的来源着眼,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在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建立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其来源而言,可以看出法律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这两性的存在为法律的不可万能奠定了基础。阶级性的产生决定了在法律面前的群体的不平等性,决定了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首先要保护的必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法律也具有社会性,普遍性,但这些都是在保证阶级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必然做不到也不可能万能。而物质制约性,是指法律的基础是建立在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上层建筑,法律被经济基础决定后发生反作用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其运动轨迹是顺时针按照经济发展方向一起发展的,这种运动轨迹是曲线的波浪形状,也使法律对经济有时适应有时不适应。再者,既然是有基础,就必然被基础所限,基础长不大,基础上的也长不大,基础不发达,基础上的也不发达。并且,由于落后于基础的发展速度,必然会导致法律发展的滞后,用滞后发展的一方去应对甚至制约领跑的一方,难免会瞻前顾后无法全面,这也给法律的万能拖了后腿。
其次,从法律的订立看,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需要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而无论是何种社会何种立法体系,法律最终是由人制定的,是集合了人类智慧结晶的产物,人的智慧尚且不能达到万能的程度,依靠人的智慧形成的法律也就理所当然的无法万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失去对法的信心。然而在这同时,社会又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人们只能在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等行为规范,因此法总是滞后的。这就给法的作用的发挥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即法如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很善于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尽可能的把“法”的内容扩充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国家需要,但是新现象,新状况的层出不穷总是走到我们思维的前面,给现有的法律留下空缺和漏洞。同时,由人制定的法律也不断的受到同样由人发起的行为事件的挑战,人与人智慧斗争的胜负交替也使“法”的万能停留在一个暂时的相对的阶段。
再次,从法律的适用范围看,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不可能考虑到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并完美无瑕地加以规定。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其内容比较概括定型,容易导致法律条款的僵化死板,用简单明了的文字来定义的法条法规没有办法囊括形态万千的社会行为。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另外,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最后,从道德上看法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或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人的行为有相当约束作用和影响力的社会习惯、道德等一类社会规范。这根本的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一重要特征所决定的,而习惯与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而实现的。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根本就不是单纯用法律能够解决的,如情感纠葛,如伦理道德,很多案件的判罚合了法,确不合理,这里的理就是我们常说的情理道德,这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法律的无能,这些在法律看来没有问题的判罚却很难赢得人心。一方是感性的道德,一方是理性的法律,这两者的碰撞不可能得到完全的重合。
综上所述,对待法律,要求万能显然是不现实的,万能本就是个相对的概念,甲的万能可能就是乙心中的无能,法律不是万能的许愿树,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其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法律万能的思维定势虽然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但事实上是,法律的作用仍然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去夸大,将所有希望和怨愤都归咎于法律的头上。也不能因为对法律的过高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转而轻视法律,藐视法律。我们要正确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