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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火力发电工程主体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即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往往需要建设单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结算。因此,本文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角度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竣工结算原则的制定及竣工结算实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管理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Abstract: Currently, the ma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for coal-fired power projects are usually adjustable total price contract, and that is, the contractor assumes the risk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contract. As for the claims of risk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contract, manager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s often need to spend a lot of time and effort to sett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standing on the perspective of manager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discuss the basis principles which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s development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the practice handling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and so on.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expecting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managers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关键词:施工;合同;结算;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contract;settlemen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098-02
1概述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目前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即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往往需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是建设单位工程总结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决定着整个工程的总结算进度和竣工决算进度。
2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交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作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
2.2 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
2.3 工程竣工结算,一般都会涉及许多具体复杂的问题,要坚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对于具体疑难问题的处理要慎重要有针对性,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强调特殊原因,高估冒算和增加费用,也不得无理压价,以致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2.4 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违背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应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2.5 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具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纪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
3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管理
3.1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原则的制定建设单位基建计划部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之初以合同为基础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竣工结算原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下发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此需要在合同结算原则中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如调整费用结算应采用的具体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信息价格时间、造价调整文件等,以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更具操作性。
结算原则的制定应该尽量公平合理,对重大争议问题可以暂时回避,不体现在结算原则中,而作为单独问题单独处理,这样可以尽可能的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下一阶段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竣工结算工作中也应该尽量避免在细微的问题上过于计较致使牵扯太多精力,应该抓大放小,把工作重点放在费用较大的工程量差、委托项目等问题的审核处理上。
3.2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实务处理对于可调总价施工承包合同而言,合同价格之外的调整部分的结算审核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3.2.1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和调整办法的部分。该部分一般为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和材料价差的调整。
3.2.1.1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每项变更,即一份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予以调整。(设计变更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变更设计、签证及委托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相应合同价格调整。此部分结算要注意对是否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审核,有些项目虽然应经基建工程部门签发工程联系单但经基建计划部门审核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不应另行结算。通常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结算办法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还要按照定义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这也是工程审计审查的重点之一。设计变更通常是针对设计上出现的错漏碰现象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的变更行为,变更设计则通常是建设单位提出的提高标准、材料代换等变更行为。
3.2.1.2 材料价差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材料价差只调整建筑材料中的水泥、型钢、钢筋增减超过±3%的部分,其他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一律不予调整,调整依据为当地当期市场信息指导价。”材料价差的调整工作首先需要收集施工期间的当地信息指导价,与投标期指定的信息价进行差异测算,找出满足调整材料价差条件的时间段;然后分别对不同时间段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工程量应以施工图工程量为准),再根据定额材料含量测算出合理的施工材料用量;最后根据得到的材料用量和价格差异计算汇总出需要调整的各项材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材料价格变化不大的时期可以合并计算材料用量,统一计算材差调整费用,以简化结算工作量。
3.2.2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虽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但无具体调整办法的部分。
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差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实际发生的增减数量较大,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研究考虑做相应的增减调整。”
工程量差主要是指招标阶段与施工图阶段之间产生的设计差异,包括方案变化、标准变化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等都应按工程量差进行考虑。
由于合同中留了活口但又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因此此项费用应该是施工单位重点索赔的部分。建设单位一方面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认真审核,重在索赔依据和索赔费用的审核;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的进行反索赔,将存在的负向工程量差找出来,作为与施工单位谈判的筹码,同时也是直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就应该注重此方面资料的积累和测算。在竣工结算阶段更要将正负量差的计算和审核工作做深、做细。
要想知道工程量差到底有多大,而不是仅仅听施工单位的一面之词,只有通过施工图预算来实现,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应着手开展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尤其是可能存在较大工程量差部分的测算工作,主要包括主厂房钢筋含量、主厂房钢结构、中低压管道、输煤栈桥、全厂综合管架、地下管网等,这样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就能大大加快我们的工作进度。
同时,在目前各建设单位技经人员人手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材差、量差等调整项目的工程量及费用审核工作。
3.2.3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部分。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每个工程都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往往是我们制定的结算原则中没有涉及的争议项目。例如,由于当地砂石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按甲方指定地点购买的,施工单位要求调整材差,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地材是不予调整的;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施工单位要求窝工、赶工费用索赔;或者施工单位对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用提出索赔;或者对于不调差材料因价格飞涨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承受引起的费用索赔等等。合同中往往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予调整,该部分由于不属于可调总价承包合同可以调整的因素,因此我们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但是不等于我们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就完全不予理睬。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原合同约定,一方面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进行情况分析,对于确属施工单位在投标期间难以预见的风险或是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原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据此对施工单位给予适当补偿调整。
3.3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其他注意事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除了要依据合同条款,对上述主要合同结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外,还应注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扣款、罚款的统计处理,保证竣工结算工作的完整、准确。
物资供应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中做好施工单位超领甲供材料以及应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甲供材料的工程量的统计,还应完成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甲供材料的数量和价格的审核确认,提交基建计划部门进行费用审核确定及调整合同结算价款;基建工程部应完成对设备缺陷处理手续的确认,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的扣款和罚款进行统计;财务部应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期间使用的水电费进行扣款统计。
以上所有事项均应提交基建计划部进行统一结算处理,基建计划部门作为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牵头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或协议)和结算原则,对合同各项变更、签证、委托、材差调整、量差调整、扣款、罚款、奖励、安全保证金、质保金等费用进行全面汇总,计算出最终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价款。
最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上报最终版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及建设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履行相应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最终完成。
4结束语
总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建设单位只有加强合同过程管理,平时做好基础资料收集,结算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为纲又适度灵活,才能做好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