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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加工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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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委托加工存货业务中的消费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探析,并归纳总结了把握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四大要点,以供考生学习参阅。

【关键词】 委托加工;存货;消费税;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工前存货的成本;

二是加工费用;

三是往返运杂费用;

四是应负担的相关税金。

其中应负担的相关税金既包含增值税,又包含消费税(委托加工存货属于消费品的才交纳消费税)。本文主要针对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学习消费税业务应把握的四大要点

(一)业务类型:

1. 加工完毕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出售时不再计算交纳消费税)。

2. 加工完毕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二)纳税时点:

应当在委托企业向受托企业提货时,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对于受托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当以受托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算消费税的依据。如果受托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则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

(四)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已经支付)

应付账款(尚未支付)

在加工过程中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消费税,如果是属于加工完毕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情况,应将其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如果是属于加工完毕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纳消费税消费品的情况,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等到该类消费品最终销售时,再抵扣其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汽车轮胎,轮胎加工完毕后继续生产销售汽车,在加工环节交纳的轮胎消费税为100元,甲企业销售汽车应交纳的汽车消费税为1 000元,则销售汽车只需要再交纳900元(1000-100)消费税即可。如果不抵扣就会出现重复纳税的事实。因为汽车的消费税是按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的,而汽车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轮胎的销售价格,而轮胎已按其销售价格在加工过程中交纳了消费税,所以销售汽车以后计算的消费税必须要抵扣加工环节已交的轮胎消费税。

二、实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材料成本60万元,加工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受托方增值税税率为17%,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5万元,委托方已经支付了加工费及相关税金。该批材料加工完毕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编制委托企业、受托企业与该加工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委托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发料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2)支付加工费用与相关税金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85(5×17%)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5

贷:银行存款6.35

(3)加工完毕收回时:

借:原材料65

贷:委托加工物资65

受托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加工来料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在备查薄中单项登记。

(2)收到加工收入及相关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6.3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