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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如何走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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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多变、转移进退快速的特点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是其最难突破的“瓶颈”。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简称“信保融资”)为中小企业的外贸发展提供了一条便捷融资通道,其突破了传统的抵押担保等限制条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除了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出口收汇风险之外,还可以拿着保单到银行进行融资,银行接受企业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并凭借中国信保开出的保单和买方信用额度,帮助企业提前将应收货款变现(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合同规定结算货币)以此来规避外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使中小企业、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三方共同合作,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贸易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的综合服务,不仅降低了银行放贷风险,而且对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业务量也起到很好的促进性作用。

一、我国中小企业利用出口信保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信保融资覆盖面不足

出口信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方案。2009-2014年我国出口信保覆盖率由8.20%跃升至15.6%,虽然已经达到了目前国际出口信保平均覆盖率15%―20%的水平,但是相较于国际贸易大国还是相差较大,比如日本、法国、英国这些国家的出口信保覆盖率分别为60%、50%和45%,基本都保持在40%以上。由于我国出口信保的覆盖面那么低,出口信保项下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就更低了(见表1)。另外,中小企业参与出口信保的数量也很少,目前市场上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比例均低于2.5%,而从出口信保的融资金融与保险企业总融资规模比较上看也仅占3.1%的低比例,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的占比。可见中国信保更偏爱于给那些资金力量雄厚的大企业提供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以保证回款的安全性,目前中国信保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要求。

(二)投保和融资环节断开操作繁琐

在我国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需要涉及到投保和贷款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因此在实际操作上会比传统的的银行抵押贷款的手续要繁杂一些,这对于一些刚刚开始接触出口信保融资的业务员来说,会觉得难以理解和接受,操作上手慢。2010年,有调查组以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浙江省的出口信保融资情况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268家中小企业中有90家企业认同上面提到操作繁琐的观点。近几年,中国信保为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投保的效率,创建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中小企业中国信保易”和“信保通”网上平台和移动终端。通过它们,中小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投保业务和资信评估,但是不能办理融资业务,仍需要企业自行到银行办理。这样一来,中小企业要完成信保融资必须在中国信保和融资银行之间来回穿梭,费时费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投保融资的积极性。

(三)买方资信调查时间效益不确定

虽然中国信保从2004年起每年都会根据自主开发的国家风险评估模型《国家风险评估报告》,直观的、全方位、多层次地给出了全球192个国家的风险参考评级。但这样的大宏观评估数据资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够的。中小企业想要了解买家资信情况,需要缴纳1200元查询费用,委托中国信保帮忙调查。

目前中国信保在全球主要国家已经开始布设信息网络,但其网络系统的成熟度偏低,收集信息的功能也不够完善,对不少中小企业在判断风险度问题上不能提供准确的定位服务而造成拒保比例高居不下。比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经比较成熟发达国家,小企业从申请投保到最终签约平均只需要5天,而我国的投保申请的实际操作从中小企业提交申请,到中国信保审核,再到在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调研直到反馈,短则半个月,长达一个多月,容易造成中小企业快速反映市场优势的丧失。

(四) 企业还贷风险和银行放贷风险之间存在难以调解的冲突

站在银行的角度,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还款来源于对应出口的回款或中国信保的赔款,但银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却仅考虑企业还款的时效性,对于款额是否来源于对应出口的汇款并不作了解,甚至规定企业购汇还贷,在回款问题上缺乏具体规范和标准。例如江苏一中小企业与印度客商签订356万美金的出口合同,将应收账款全部办理出口信保融资,而在购汇还贷到期时,企业因没能及时从印度客商处收汇就用另一出口印尼合同的货款代替还贷,如此非诚信操作却难以体现在银行和中国信保对该企业的信用记录上。实际上该企业出口印度合同的款项因超过了半年没能回收基本可视作坏账,而银行和出口信保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视该企业为优质客户对待。另一方面,企业由于没能及时得到来自金融中介的风险预警而承受越来越大的贸易风险,终将在难以承受时面临破产的结局。另外,银行给予中小企业出口信保资金融通的门槛较低,只要有中国信保的保单、买方限额和《赔款转让协议》基本上就可以放贷了,这种贸易融资方式回款的最大特点是自赔性,对融资银行来说也增加了不少风险,包括不良企业通过不当手段进行“骗贷”的信用风险、中国信保的免责风险、融资银行自身操作上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垄断经营同时抑制市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目前中国信保仍然是我国唯一可以全面开展出口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业务开展具有典型的政策性,在得到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财政部的监管,由于缺少自己独立利益,因而缺乏对远期拓展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动力。国内市场中,如法国科法斯那样的外资信用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办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资金评估业务,不包括出口信保。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不少中小企业在独家经营导致虚高的出口信保价格面前只能望而兴叹,大大抑制了中小企业的投保意愿。另一方面,在具有垄断优势下中国信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差强人意,所提供的险种缺乏差异化,难以满足千差万别而又数量繁多的中小企业需求,与此同时,保险售前售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很多方面中国信保是有免责权的,不是投保之后就万事大吉的,这使得投保的中小企业认为成本用出去了,却没得到应该得到的保障和服务,从而不敢轻易涉足。

(二)统保方式不能满足投保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对出口信保融资的需求不高,一方面原因是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对此类保险业务认知度偏低,更有甚者根本不知道此业务,利用好出口信保融资更无从谈起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中国信保现实行“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又称“全部投保”,要求投保企业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将选定的投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逐笔、按时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保费。简而言之就是,中小企业若想投保,就必须对于在一定区域市场内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保。不投保就没有保单,没有保单就不能到银行进行信保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强制中小企业投保。那些对出口商来说风险不大的业务,比如老客户,企业就不想再多出保费这一项成本,同时也为了省去之间一些繁琐的环节。要想企业能够更加了解并参与投保融资,必须摒弃不被出口企业认同的单一的统保方式,多开发更灵活多样的方式以适应不同企业的投保融资需求。

(三) 中国信保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中国信保的赔款金额是不能超过保险费收入的,因此在不突破信保基金总额的基础上,实际经营中,中国信保会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且资金力量雄厚的大型企业,从而忽视了真正需要出口信保保驾护航的经营风险相对高的中小企业。并且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中国信保的赔偿并不是全额赔偿的,依风险类型的不同只赔偿总额的80%-90%,剩下的10%-20%中小企业只能自己承担。此外,中国信保的一些免责规定又带来了索赔的不确定性,这使得部分中小企业会选择放弃使用出口信保方式来进行融资。目前中国信保提供的35个险种类别中,有23个属于中短期险种,4个中长期险种,8个投资租赁类别和10项其他各类担保保函。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此少及结构不合理的出口信保种类根本难以满足其各类的投保需求。而且,从中国信保目前的地域和人员布局来看,80%的资源集中在出口总额进展我国出口总额60%的东中部发达地区,投入西部地区仅有20%的资源,难以满足当地出口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企业投保融资成本过高

出口信保与其他商业保险不同,一般商业险承保的对象是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圈定在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损失,而这些风险的概率是可计算的,也可以制定保费以确定盈利。而出口信保项下,根据买方国别风险等级、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账期限长短制定相应费率表,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小企业投保范围及风险控制水平、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出口市场风险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经适当调整之后才确定最终费率,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控制投保成本的难度。目前出口信保的平均费率在0.5%上下浮动,较国外0.1% 的平均费率水平高了5倍,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在5%左右,由于存在约2%的美元贷款利率成本和各项手续费用,中小企业的利润水平几乎降到冰点。虽然各省政府都出台了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补贴政策每年制定一次,而且常常是在下半年才公布,每年的政策也都会发生变化,这样政策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都对中小企业选择投保融资产生迟疑。

(五) 金融与保险交叉融合不到位

出口信保融资是保险和国际金融的交叉融合,出口信保属于政策性保险,在经营推广中需要强有力的法规作为保障,在国外保险业较为发达国家,开办出口信保业务一般是走先立法后建机构办业务的程序。相反我国却是先建立机构,且至今都还没有颁布独立的出口信保法律,进行有关诉讼时只能借用《保险法》和《对外贸易法》两部基本法,但这些法律中在出口信保的责任划分、保险赔付、风险控制等方面并没有具体详细明确规定。另外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较突出,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政府会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出口信保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法国是通过其财政经济工业部对出口信保业务进行直接管理,并派驻专员对各项工作持续进行检查;美国于1953年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从立法、培训、融资等诸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帮助。而中国信保是由我国财政部、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方协同监管,由保监会代管,并没有划分出专门、风险管理等主管部门,保监会代管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全部监管权利的,而且在管理上的话语权也并不十分具有权威性。中国人民银行不会直接监管出口信保机构的经营,财政部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考核中国信保的盈亏,导致中国信保在业务开展上出现很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中小企业走出利用信用保险融资困境的具体做法

(一)搭建银保企三方合作平台

“新国十条”的颁布为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可是出口信保业务的保障机制作用目前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情况下,其业务的开展尚存很大的提升空间。为此,根据出口信保的发展趋势,建议搭建银保企三方合作平台。三角形是最稳定的结构,加强银保企三方合作,搭建一个三方信息交换传递平台,中小企业在线投保并签订《赔款转让协议》,中国信保把保单、买卖双方的资信等级情况和已经经过电子签名的《赔款转让协议》发给融资银行,银行收到并且确认无误后,立即给中小企业放贷,帮助中小企业把应收账款提前变现。中小企业就可以把这笔资金运用到下一次的产品原料采购和生产。这个把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中国信保紧紧地联合在一起的平台,能够最大可能的缩短企业资金回流时间,助力企业出口发展。

(二)中小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防控

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可成立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各项业务都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日本一些开展出口信保企业,对国外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微小客户,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一律都会通过多种途径调查其资信,因为他们都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中小企业投出口信保能加强企业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是中小企业规避买家信用风险的一个很好的选择。此外,加强自身财务核算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对银行降低对中小企业投保利率有直接作用。

(三) 银行须加强把控回款风险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我国商业银行更多会偏向放贷给资金力量比较雄厚的大公司以降低回款的风险,这不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建议融资银行不应习惯仅仅以单据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依据,要杜绝中小企业出口虚构贸易背景或擅自改变回款途径等骗贷的事情反复发生,融资银行要和中国信保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参与外贸局和中国信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国企业资信平台的工作或者共享中国信保的企业资信信息,对贸易双方的交易的真实性和信用情况均需调查清楚,给出正确的信用额度;另外对企业擅自改变回款路径的行为列出相关赔偿或其他惩罚规定,这样才能降低银行回款风险。在此条件下有限度地降低放贷门槛,让有能力创造价值的中小企业能够不被资金问题难倒,打破“有单无力接”的局面。

(四) 开发适配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新产品

要提高中小企业对风险的认知度,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开展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培训、拜访客户等形式实现。另外中国信保需要加强新险种开发,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覆盖范围。比如,借鉴法国科法斯公司开展“商业开拓保险”的经验,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开发协助企业到国外从事商业活动需要的博览会险、技术投资险等新险种,把投保范围从一般商品贸易保险扩大到服务贸易上,以满足投保企业多样化需求。

(五) 加大出口信保投入比例

政府可以在承受范围内尝试在国家财政中划分专门的出口信保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定期给其不断注入资金,建立完善保险基金增补机制。另外,通过对出口信保机构采取一定范围内的业务费用补贴,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适时适当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给予减免,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利用出口信保融资的资金负担。倘若政府给予中国信保20%的补贴比例,使其保费率控制在0.5%的平均水平,对出口额在600-2000万美元间的中小企业来说投保成本将会平均节省0.6-1.2万美元左右的保费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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