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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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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意识上的束缚、政策上的抑制以及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要促进其健康发展,必须从消除偏见,健全法律法规和服务体系,加强机制性工作建设等多方面入手。

【关键词】民间金融 灰色金融 健康发展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资金的逐利性,“奇迹”的背后是大部分金融资源流向了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而流向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数目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却很少,它们只得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毋庸置疑,金融资源配置需要“帕累托改进”,民间金融更需要理性看待。

一、本文对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现有的文献看,我国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给民间金融下过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从服务对象界定:“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①二是从供给主体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②三是从性质界定: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是属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没有纳入到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金融活动或组织。本文采纳第三种观点,理由是既然称之为“民间”金融,其产权就应属于民间所有,其活动就应由民间个人或组织自主进行。

从合理与合法逻辑关系,本文将民间金融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合理又合法的,本文称之为“白色金融”,如借贷利率不超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自由借贷、典当行、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等。二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本文称之为“灰色金融”,如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等。它们不被现行法律所承认,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三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本文称之为“黑色金融”,如高利贷、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这类金融会给经济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会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处于中间层面的“灰色金融”可以通过内外边界向“白色金融”和“黑色金融”转化,其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应予特别关注。

从表现形式看,当前在我国,合理的民间金融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民间自由借贷,合会,民间集资,钱中、银背,私人钱庄,典当行,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这些形式从最简单、无组织形态、直接融资式的民间自由借贷,到较规范、有组织、间接融资式的内部融资组织,再到已经进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的资金互助社和小贷公司,表现为一种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演变趋势。

二、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然性

(一)情缘因素

人类的社会属性,注定了人类大都过着群居生活,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信息比较对称,加上血缘关系,在生产生活中大都形成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当某人或某家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他人会给其一定的支援,与此同时,这种人际间的关系,对这一区域的居民或家庭都有着很大的约束力,如果某人失信或违约,他要承担信誉损失的后果,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难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因此较高的违约成本一般使道德风险者不敢肆意作为,自发的民间金融就深深地植根于这一社会土壤。

(二)比较优势

较国家正规金融来说,民间金融与生俱来四大优势:一是纯市场化。民间融资根据交易双方资金供求、期限和风险等情况,自行商定资金价格,利率完全市场化,实现了借贷双方的市场交易目的;二是信息对称。民间融资常常发生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或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熟悉,并且有着经济上或人情上的某种关联,融资信息比较对称,为借贷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方便;三是管理成本低。相比较正规金融而言,民间融资贷款方不存在寻租行为,贷前调查成本和贷后管理成本都比较低,借款方也不需要支付“公关”费;四是融资效率高。民间借贷没有死板的标准借贷程序和标准合同文书,手续简便,交易快捷,速度快,可以让借款人能在较短时间内方便地筹集资金。

(三)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2012年的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43.4元、24565元,年均增长13.3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3.6元、7917元,年均增长12.76%;1978年末、2012年末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分别为210.6亿元、399551亿元,年均增长24.86%。改革开放以来,居民人均收入和存款的大幅增长带来了社会资金的大幅增加,其中的闲置资金由于受我国利率管控、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和通胀压力等多因素制约,从现存的正规理财途径难以获得保值增值,资金的逐利性使得许多资金拥有者便将目光投向了民间金融市场,以期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得以实现。

三、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形态上受到抑制

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民间金融并未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安排。如麦金农—肖的研究,认为不管是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还是在经济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的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都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活动,于整个经济发展都不重要。我国的政策制定者则从宏观调控、金融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多方面考虑,认为民间金融的自发性难以管理,加上其强关联性,一旦放开将威胁到整个正规金融体系的运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更多的是采取压制和清理的措施,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直到最近几年,随着金融在沿海地带和农村地区的不断深化,才有所松动,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在农村地区设立四类融资机构门槛的放开。

(二)法律上处于弱势境地

一是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天生就缺乏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从维护金融稳定角度出发,一些合理的“灰色金融”,如农村基金会、一些私人钱庄等组织被先后彻底取缔,部分“合会”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二是现行的法律条文粗放,缺乏细则。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法律上并未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界定。法律上的困境使合理的“灰色金融”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三)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由于民间金融处于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得不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始终是一股暗流未浮出水面,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利用人们追求资金增值的心理,经过精心策划以各种方式进行诈骗吸取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原本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灰色金融”转变成了对市场经济只有严重危害的“黑色金融”。如云南“金座”非法集资案,以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诱使宣传对象向金座公司“投资”,导致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6亿元,无法返还3亿多元的严重后果。③

(四)弱化了宏观调控效应

一是民间金融减少了正规金融体系吸收存款的来源,也弱化了信贷投放的能力,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央行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加大了社会融资量,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央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使稳健变成了宽松;央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使宽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流动性过大,增大了通胀压力。二是在资金用途上,会弱化国家的产业政策效应,民间融资主要考虑资金的收益性,只要回报高,即使是“两高一剩”这些限制性行业甚至是禁止性行业,也会进入,导致一些落后、要淘汰的产业依旧存在。

四、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正视民间金融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自诞生以来,就表现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政治体制下都广泛存在,有力地彰显了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始终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然的融资方式。如果我们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中,视它为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不去关注它,正视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简单地加以打击,结果只会朝坏的方向发展,一些合理的“灰色金融”也会向“黑色金融”转变。所以,我们要在深刻反思过去对待民间金融态度的基础上,消除偏见、善待合理性的民间金融。正如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的,“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管理的方式规范起来,给想要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使恶意的欺诈行为和恶意的高利贷行为孤立起来。”④

(二)健全法律法规和服务体系

建议央行正在研究制定的《放贷人条例》,能明确界定白、灰、黑三色不同层面的民间金融,特别是对灰色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规则、合同要件、违约责任、利率安排及其他事项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减少债务纠纷,降低法律风险,给予灰色金融以生存和发展空间,促使其不断向规范化、合约化发展。另外,可以参照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经验,成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为民间金融合约各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逐步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与平台,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外部生态环境。

(三)加强机制性工作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机制建设。针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和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宣传,做好预防警示教育,增强社会群体的自觉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社会公众充分意识到民间金融的风险性,尤其是黑色金融的高风险性,帮助社会公众提高区分白、灰、黑三种不同性质民间金融的能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民间金融。

2.加强监测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金融、行业协会等为一体的“大监测”体系,建立民间金融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金融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区域分布、资金用途、风险状况等情况,分析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实施疏导和管理。跟踪研究民间金融的变化,不断完善监测机制,不时更换监测样本,保持动态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加强治理机制建设。针对不同性质的民间金融,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积极鼓励合理的民间金融,严格取缔黑色金融。对自由借贷、钱中等活动,引导其进入政府监测范畴,标准化借贷交易合约,保护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权益,逐步走向规范化;对私人钱庄、合会等“灰色金融”要引导,促使其向“白色金融”转变,并争取引导其资金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对高利贷、诈骗和洗钱等“黑色金融”活动要持续严厉打击,防止它们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注释

①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P1.

②张翔.民间金融、实体经济与制度环境——从交易费用角度对改革后温州民间金融的一种解释[J].金融科学,2000,(4):P41.

③中国新闻网.2011-8-8.

④吴晓灵建议适当放开民间金融[N].中华工商时报,2005 -04-18.

作者简介:马庆波(1984-),女,回族,云南华宁人,任职于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助教,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