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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集群式如何“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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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然而“走出去”的成功案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且已经形成境外经贸合作区等“集群式”走出去的方式。相比之下,商贸企业“走出去”多处于自发状态,不仅没有形成关系较为密切的产业集群,也没有与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形成紧密的衔接。因此,我国商贸企业亟须创新“走出去”的方式,变“单打独斗”为“抱团出海”,从而提升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加快商贸行业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一、什么是集群式“走出去”?

我国商贸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是指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与具有海外经营经验的制造企业或具有开拓海外市场意向的商贸企业联手“走出去”。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和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达到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生产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战略联盟可以创造规模经济,实现企业优势互补,形成综合优势,有效地占领新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商贸企业规模还不够大,竞争能力还不够强,资金有限,承受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能力不强,且打造跨国经营的商贸业巨头尚需时日,因而在现阶段以某一个企业为主体“走出去”难度很大的情况下,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有效地增强商贸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形成整体的竞争优势并降低风险。

二、为什么要集群式“走出去”?

在当前我国商贸企业“走出去”尚处于初级阶段、商贸企业整体实力较弱的状况下,商贸企业欲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不仅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更需要创新“走出去”的方式,从而加速商贸企业国际化进程。

(一)商贸企业海外投资最为活跃却多为游兵散将

以商贸企业为主的境内企业对境外批发和零售业投资活跃但规模较小。2009年,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中,对境外批发和零售业投资流量为61.4亿美元,比2004年的7.99亿美元增长了6.7倍,占当年全部非金融类投资的10.9%,近五年来年均增长18.1%。对境外批发和零售业投资存量达到356.9亿美元,占全部非金融类投资的比重达到14.5%,近五年来年均增长20.9%。2009年,在我国13000多家境外企业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占21.9%,仅次于从事制造业的企业所占比重30.2%。在12000家境内投资者中,批发和零售企业占36.6%,是对外直接投资最为活跃的领域。然而,目前“走出去”的商贸企业并不是经营多样化业种业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批发零售企业,更多的只是具备交易功能的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2009年我国投资的境外批发和零售企业约有2847家,占全部境外企业的21.9%;境外批发和零售业投资存量为356.9亿美元,占全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4.5%。批发零售业平均每家企业累计投资1253万美元,低于我国全部境外企业平均累计投资1890万美元的水平。

(二)国内商贸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

我国商贸企业在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等方面不及跨国公司。虽然我国商贸企业近年来实现了高速发展,百联集团、国美电器、苏宁电器、大连大商集团、农工商超市集团已入榜2010年全球零售企业250强,但在市场销售额、经营业态、门店数量等方面都与世界大型零售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在2010年“全球零售企业250强”中,我国最大零售企业百联集团的零售额为100.9亿美元(包含非零售业务收入),仅相当于沃尔玛的1/40、家乐福的1/12、麦德龙和特易购的1/10。我国商贸企业由于联营的经营方式和过度非相关多元化,导致企业未能在主营业务上形成竞争优势。相反,绝大多数国际知名的商贸企业都专注于主营商贸业务,如2008年全球前10强零售企业的零售额占企业集团收入总额的比重均在97%以上。主营业务的偏离导致商贸企业在专业化竞争中处于劣势。我国商贸企业的国际知名品牌十分有限。在2009年《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我国企业共入榜18家,涉及石油、银行、电信等行业,我国商贸企业尚没有一家入榜,商贸企业品牌优势很难与这些国家相抗衡。

(三)商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依然有限

我国商贸企业的外向国际化程度低于内向国际化,且低于其他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逐步开放,大量外资流通企业涌入国内市场,2004年,全球250强零售企业中已有29家在我国开展经营。但我国商贸企业却较少进行跨国经营,且对外投资的区域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2008年,全球零售企业250强海外销售额达到销售总额的22.9%,比2007年增长了1.6%,平均跨国经营国家数为6.9个,远高于我国大型零售企业的国际化水平。2009年,我国企业对境外批发和零售业的投资存量约85%集中在香港地区,海外市场拓展及跨国经营能力尚待提高。

三、怎样集群式“走出去”?

商贸企业可以采取战略联盟的方式实现集群式“走出去”。根据联盟各方所从事的活动性质来划分,战略联盟可以分为纵向联盟和横向联盟。横向联盟是指各方从事的活动是同一产业中的类似活动的联盟,它通过联盟各方从事一项活动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分散风险从而增加规模经济。纵向联盟是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有关系的企业之间建立的联盟,它使处于价值链不同环节的企业采取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利用专业化的优势与联盟的长期稳定性创造价值。

(一)横向联盟――优势互补拓市场

“集群式”的方式之一是在商贸行业内部的企业之间形成横向的战略联盟,优势互补,联手开发海外市场。商贸企业由于采用横向一体化扩张和复制式的管理模式,组织结构扁平化,其规模扩大不是增加组织结构层级,而是增加管理幅度、资源配置,控制损失、激励弱化行为。因此,商贸企业采取横向联盟的方式“走出去”可以综合各方在资金、技术、管理、业态等方面的经验优势,降低海外经营风险。此外,商贸企业联盟在海外通过大批量的集中采购、集团物流,能够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

根据批发业和零售业的不同特点,商贸企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横向联盟,从资金联盟、管理联盟到品牌联盟。如我国商贸企业采用共同出资在海外建设中国商贸城的形式,将国内成功的批发市场模式复制到其他国家。虽然海外中国商贸城已经入驻俄罗斯、蒙古、越南、印度、南非、智利等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甚至覆盖至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由于批发市场模式未必能与海外市场需求相契合,且竞争优势多体现于商品的低价位,品牌、服务、管理等代表商贸业先进性的特征难以体现,因此易招致东道国的排斥。尽管这种方式也属于“集群式”,但也只能属于低层次的资金联盟。相比之下,大卖场、奥特莱斯等进行连锁经营的新型业态在海外更具有竞争优势,这也需要我国商贸企业探索更加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同样,零售业走出去实际上更多的是零售资本和零售业管理技术的跨国传播,并非是零售企业的国际化移动。我国商贸企业联盟需要凭借自身特色和在规模、经营、管理、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突破缝隙市场开始,逐步在海外站稳脚跟。

(二)纵向联盟――产业链联动出海

“集群式”的另一种方式是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不同行业之间形成纵向的战略联盟,抓住产业链出海。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加工和供应基地,同时,我国制造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快于商贸业,因此,制造业国内外生产的产品和海外市场为商贸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商品基础和市场基础。商贸企业可以凭借中国制造业的优势,伴随制造企业品牌走出国门,形成海外供应链联盟并与其共同开拓分销渠道。

商贸企业与制造企业构建纵向联盟能够加速“走出去”的步伐。从跨国经营的角度看,企业“走出去”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商品输出,主要是将本国制造业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第二步是资本输出,即采取绿地投资、收购兼并等形式到海外投资生产;第三步是品牌输出,将成熟的产品和服务品牌化,实现更大范围的推广。制造企业跨国经营的每一步都离不开销售环节,这为专业化从事销售的商贸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中国制造”的许多产品已畅销到国际市场的各个角落,受到各国消费者的欢迎。我国的出口商品以及海外制造自主品牌商品是商贸企业海外建店的重要商品来源,也可以成为其主要的经营特色之一。在市场拓展的方式上,商贸企业应积极寻求与大型制造商、供应商等的战略合作与战略联盟,成为核心制造企业长期的、稳定的战略伙伴,通过合作以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参与国内、国际竞争,并伴随客户全球化扩张的需求,逐步拓展海外商品市场。以专卖店为例,康奈鞋业在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比利时等7个国家建立30多家专卖店,海尔在美国设厂并开设专卖店,商贸企业可以与制造企业合作建立供销联盟,凭借制造企业品牌进入海外商贸领域。此外,多种形式的供应链联盟、品牌联盟等也为商贸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集群式“走出去”需要哪些保障?

基于战略联盟的“集群式”走出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商贸企业竞争实力有限、不了解海外市场等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商贸企业“走出去”的动力,从而提高我国商贸业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深化落实“走出去”战略。为实现这一目标,也需要政府利用制度与政策设计促进商贸企业“集群式”走出去。

(一)制度上给予支撑

健全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国情,尽快建立我国对外投资基本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针对商贸企业对外投资的法规。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针对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现状,尽快解决多头审核、管理分散,服务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减少对企业商务活动的限制和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确保企业真正成为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的主体,增强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功能的作用。制定“走出去”战略规划。在深入分析“走出去”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覆盖各行业的“走出去”战略规划,把商贸企业“走出去”纳入我国整体“走出去”战略中,并在体制和机制上给予保障。充分利用经济外交、高层互访、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区域合作等平台,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商贸企业对外投资。

(二)政策上给予鼓励

增强针对商贸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专业化的法律、咨询、税收、会计等服务,提高商贸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落实针对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涉及的商贸业税费等优惠政策。拓宽商贸企业海外扩张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从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流通企业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创新商贸企业贷款方式,利用商业票据等方式融资。建立流通产业风险基金,为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商贸企业解决流动。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契约等方式构建战略联盟。鼓励和引导商贸企业与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加强联购分销、信息共享、错位经营、供应链协同等方面的合作,并对通过战略联盟“走出去”的商贸企业给予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