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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发展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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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住宅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路*小区内。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一)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以下简称“三级”)批准用地基建的房屋,以及持有“”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房屋,按原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单价按附表一所列结构类别单价结算,安置房的安置价格按*元/㎡计算。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分别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或奖励(详见附表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平屋按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给予奖励,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的房屋按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奖励。安置房面积应按最接近原房的面积安置。因建筑套型设计问题,每个产权户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面积部分在*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结算;超过*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附表一所列相应结构类别价格补偿。

(三)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以及*年*月*日《土地法》实施以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政〔*〕综*号)前,经*批准基建的房屋,按批准土地范围内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四)*两侧底层第一自然间的房屋,其未经批准将住宅和企业用房改建扩建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经营,被拆迁人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搬迁和签定协议的,被拆迁房屋按本方案(一)、(二)、(三)、(四)款以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再按以下的办法给予补贴:

1、对持有*年*月*日以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认定为经营性店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

2、对持有*年*月*日以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认定为经营性店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元补贴。

经营性店面面积的认定,一般以原建筑结构临路底层的第一自然间计算,第一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的,其进深不得超过8米。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结合本片区实际,对土地来源合法,并按期搬迁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一)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居民小组)、大队(居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用地并缴付土地款的房屋,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政〔*〕综*号)前持有“三级”手续,但未经原*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但未经镇政府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和其他土地基建的房屋,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年*月*日*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范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至*年*月*日新《土地法》实施前基建的房屋,手续不完整部分按*%给予补偿安置。

(四)*年*月*日新《土地法》实施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前,手续不完整部分按*%给予补偿安置。

(五)*年*月*日后,未经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按程序申请。对近期搬迁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的,地上建筑物可按*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费补贴,如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相应土地另按每平方米*元给予补偿。

拆除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平房,其合法用地范围中的空地(不含天井)面积按每平方米*元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给予材料费补贴的,应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自行拆除的,不给予材料费补贴。

三、住宅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搬迁过渡,采取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办法。

(二)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每平方米补助*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倍计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平方米*元,但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最少不得少于*元,最多不得超过*元。

(三)搬迁过渡限为两年半,拆迁人两年半内未给被拆迁人回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发给原标准双倍的临时安置费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拆迁补偿办法

(一)拆除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不再以安置,其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附表二)给予补偿。厂区内若有整幢作为办公或宿舍的房屋,其重置价按每种类型结构各增加*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厂房层高超过*米的,层高每增高*米,按重置价增加*%给予补偿,其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对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每亩*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若要求安置用地的,待今后如果市政府在*组团规划市区厂房安置用地,将根据按期搬迁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给予协助办理征地手续。

(二)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的搬迁被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特大机械设备每台按*—*元计算。

(三)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四)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一个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第二个月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五、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搬迁腾空并签定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无情况可优惠计算拆迁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按50%计算拆迁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拆迁面积。

3、因平屋被拆迁而安置楼房的,其楼房的楼梯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户公用,不计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

六、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的,可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实施补偿安置,但不享受差价减免的优惠及一系列奖励措施。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计算。

七、对不能按期搬迁房屋的处理办法

1、被拆迁房屋权属不清楚或存在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结束后纠纷仍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迁。

2、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和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裁决后依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各类房屋也不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及优惠。

八、其它

(一)动迁中实行“先搬迁并签订协议,先选房,先补偿”的原则,即: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给拆迁人“选房证”,被拆迁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确认为侨房者,在同一天搬迁的被拆迁人中可以优先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并签订拆迁协议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要求改变补偿安置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要求改为产权调换的,如还在动迁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拆迁人同意后,可补发“选房证”,其顺序按拆迁人同意之日的当日最后一号给予认定。

(三)所有被拆迁房屋必须保持原房房屋构件、设施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房屋构件及附属设施,否则按定额抵扣补偿款。

(四)拆迁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拆迁政策、工作程序、被拆迁房屋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评估结论、安置房的地点、套型、面积等应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