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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主张区分媒体伦理与媒体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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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伦理没有界限吗?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源远流长。道,本义为“道路”,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德,本义为“得”,引申为“品德”。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老子《道德经》:“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伦,本义为“辈”,引申为“人际关系”;理,本义为“治玉”(《说文》:“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合而言之,所谓伦理,就其在中国的词源涵义来看,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而伦理与道德的西文词源涵义却有所不同。英文中伦理与伦理学是同一个词:Ethics,源于拉丁文Ethica,Ethica又出于希腊文Ethos,意为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英文中道德是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s,也是指风俗、习惯以及品性、品德。“所以,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它外化为风俗、习惯, 而内化为品性、品德。所以,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把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Ethos(伦理)译为拉丁文Mores(道德)。于是,伦理学的拉丁文同义词是道德哲学:Philosophia Moralis。”①

但是,到了现当代,关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国内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至于西方语言中最常见的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概念如何与中文对应,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一种在国内外学界都非常典型的观点是,道德(morals)和伦理(ethics)在现代是同义词,可以互换。

例如,有论者认为,“伦理”与“道德”皆指涉某种规范系统;若是严格加以区分,则伦理偏重于社会的层面,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层面。不过,在一般使用上,二者经常被视为同义词,有时更被连用为“伦理道德”一词。②

就像新闻的定义数以百计一样,关于什么是道德也是众说纷纭。③以下三个道德定义你更倾向于哪一个呢?道德是指:(1)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2)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3)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西学东渐”与三重比较

当然,国内也有论者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情性、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西学东渐”以来,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的过程,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①

不过,上述观点虽然颇有价值,尤其是作者的三重比较,即汉语言文化中的比较、英语文化中的比较、中西文化中的比较,很有启发性,却与本人的旨趣不符。本人认为,对“伦理”和“道德”做一区分十分重要。有鉴于此,本人借鉴美国教科书《媒介伦理学》的界定和划界方法来理解道德和伦理。“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②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作为《圣经》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流传下来,影响深远。它是以色列人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西方文明的核心道德观。《摩西十诫》第一条: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上帝。第二条:禁止拜偶像。第三条:不可妄称上帝的名。第四条:遵守安息日。第五条: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第十条:不可作非分之贪恋。③

佛教的八正道提供了类似的道德框架。八正道意指达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的八种方法和途径:(1)正见。正确的见解,亦即坚持佛教四谛(苦、集、灭、道)的真理。(2)正思维。又称正志,即根据四谛的真理进行思维、分别。(3)正语。即说话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说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等违背佛陀教导的话。(4)正业。正确的行为。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作杀生、偷盗、邪淫等恶行。(5)正命。过符合佛陀教导的正当生活。(6)正方便。又称正精进,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以达到涅的理想境地。(7)正念。念念不忘四谛真理。(8)正定。专心致志地修习佛教禅定,于内心静观四谛真理,以进入清净无漏的境界。

伦理困境与现实选择

但是,现实世界远远不像学童背诵人生格言和宗教诫命那样简单。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多个因素(诫命)有可能相互冲突,这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

康德宣称:谎言,即故意的不诚实,在任何情况下,“仅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对他自身的一种犯罪,就是使一个人在他自己眼中变得低贱的一种卑劣。”④但是,这位200年前的先哲又描述了一个典型的伦理困境: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因为他想杀了他,你应该怎么做?你是撒谎,还是说实话?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认为杀戮和撒谎都是不对的。但是,你必须痛苦地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我们可以在反映抗日战争的老电影中找到这样的场景:鬼子要进村了,在村头问一群孩子“八路在哪里?”孩子故意指着相反方向回答:“八路在那儿!”结果鬼子当然是上当受骗。为什么后人将“骗鬼子”作为美谈来称道?这是因为我们假定“鬼子”代表绝对邪恶,反抗“鬼子”代表绝对正义,所以一切手段都是正当的,产生的效果越正面越好。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经常出现“绝对正义”与“绝对邪恶”的对峙和搏杀。

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伦理学意味着:(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2)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①

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它们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较欠缺的部分。这首先是因为,与世界上多数古代国家以宗教为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不同,儒家学说强调“以德治国”,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特点是把宗法观点和皇权至上合二为一,也就是让皇权统治和家长制统治互相呼应;其次是因为,职业道德和伦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道德伦理观,而在长期的自然经济之下并无所谓职业,每个家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大同小异的;既然无所谓职业,当然就无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②

在西方新教世界,各种现代职业(专业)较早产生,于是就有了专业人士即从业者的称谓。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解,现代早期资本主义职业的兴盛与职业观念的世俗化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世俗化的谋利活动,得到了宗教上的肯定,对于世俗职业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韦伯认识到,在以往的所有信仰天主教为主的诸民族的语言中,都没有任何表示与我们所知的“职业”相似的概念。自从16世纪初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强调人在世间的责任,这样体现这一意义的职业概念就出现了。而宗教改革以来,将履行职责义务看成是上帝应允的唯一生活方式的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每一种正统的职业在上帝那里都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③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上帝。专业(profession)和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的词源是动词profess,意指“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在人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和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诫命和伦理原则。当然,也有哲人这样挖苦说:“在所有职业中,每种职业都或多或少地装扮出某种面孔,人们以自我预期的样子粉墨登场。因此,这个世界不过是由众多的演员组成的大舞台而已”。④

光先生指出了职业道德与社会普遍道德即公德可能的不一致性:“当一个人处在职业生活中时,为了遵守职业道德,可以违背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职业道德和一般人的道德不仅有所不同,甚至还会出现矛盾。”⑤光论辩道:“比如,医生对一个绝症患者不讲实话,这既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但却有违其作为一般人要诚实的道德要求。再如,即使知情,在法庭上律师可以而且不应提供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指证,同时应当钻法律的空子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这些都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但却不符合其作为一般人的道德……然而,如果律师不钻法律的空子,不替自己的当事人说话,反而举证自己当事人的罪责,法庭抗辩和律师职业也就失去了光彩,律师职业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还谈什么律师的职业道德。”⑥

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世界知名的管理学家大前研一认为,专业人士必须具备四种能力:(1)先见能力。(2)构思能力。(3)讨论能力。(4)适应矛盾能力。①在国内外,人们常常将新闻职业与法律和医疗职业对比。那么,新闻工作者能否做出有违常人伦理道德观念的举动的伦理选择并自圆其说呢?

在古希腊,伦理学的原初意义是关于幸福或美好生活的学问,幸福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与这种一般性的理解不同,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试图解决的经常是问题、恐慌、不安、批评、抱怨、投诉、愤怒、抗议、抵制等大众传播业者不愿看到的反应。一旦新闻伦理抉择发生错误,受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由于新闻工作者必须频繁作出内容选择和判断的特性,为多家报刊撰写专栏文章的法国女作家玛格丽特・杜拉斯认为:“没有不涉及道德的新闻写作。所有的记者都是伦理学家。这绝对无可避免。记者就是一个观察世界的人,观察这个世界的运转,每天,站在很近的地方注视着它,把它展现出来,让大家得以再度审视――这世界,这世界里的事件。”②

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具体而言,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有共识而少争议的批评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媒体道德问题,本人新近推出的教材《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第二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道德问题。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缺乏共识而多有争议的话题,我们就称之为媒体伦理议题,教材第三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伦理议题。我们的一个提示是,媒体道德问题一般不宜相对化,而媒体伦理议题一般不宜绝对化。在特殊情况下,媒体道德问题和媒体伦理议题才有可能转化或融通。

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他们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

谁来做出道德决定和伦理抉择?

媒体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支,每一步都要严肃考虑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只有在媒体和媒体人作为把关者、而不是由外部强制力量主宰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媒体专业伦理和道德。如果媒体严格听名于政治性组织的运作指令,完成“规定动作”,而没有“自选动作”,那么这种媒体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列入我们分析研讨的对象。

在拥有编辑独立权即内部新闻自由的媒体中,在一般情况下,这是一个组织问题。媒体内容的最终呈现由作为业务主管的主编、总编、台长而不是普通记者作出决定。但是,新闻生产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每一个新闻从业者都可能要承担主要的伦理道德责任。此外媒体还刊播广告和娱乐等内容,除了内部的个人或组织责任,外来的广告和外包的娱乐节目可能还牵涉外部的责任者。

有欧洲学者认为,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只能存在于民主制度下”,它们“只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媒体和有良好素质记者的国家里受到应有的尊重。在这些国家里,媒体和记者门为自己的工作而自豪。”此外,在贫穷国家里,消费者少,广告也少,所以那里的媒体贫穷、腐败或者受国家资助和控制。在许多这样的穷国里,即便媒体有官方声称的民主,实际上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也没有意义。①

根据上述看法,“非民主的”第三世界国家没有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可言。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因为在中国、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尽管问题重重,媒体分化和职业化已初见端倪,关于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的讨论经常是非常热烈的。至于说贫穷容不下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那是很有道理的。今天的各国媒体,大多实行市场化经营。虽然市场化有利有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有西方学者概括为“富媒体,穷民主”),但是健全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是媒体自主自立的基础,这对于维系伦理和道德水准至关重要。

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显然,媒体职业道德和伦理属于软性约束的范畴,而有别于法律。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在正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第一条称:“《伦理规约》是在自愿基础上被数以千计的新闻工作者接受的,无论他们在何地、什么平台,并且作为合乎伦理的行为的指南,被广泛运用于各新闻编辑室和教室。该规约无意于作为一套‘规定’,而是作为面向合乎伦理的抉择的一种资源。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也不领受于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里是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体制中居于高位,统辖所有相关法律,被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守护神。但是,它不同于以自律的方式统辖人的内心的伦理道德,因为在伦理共同体中,“统治人民的规则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而是通过内在的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来实现的”。②

伦理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它们的形态和功能是不同的。康德认为,存在两种社会形态:一种是“法律的公民社会”,在此之下组成社会;另一种是“伦理的公民社会”,在此之中人们只能在非强制性的法律之上,因为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免于强制的自由”。③一般而言,伦理道德与法律有以下区别:

1.伦理道德是说服教育和榜样感化的自律规范,它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则是禁令或强制性的他律规范,如果触犯了法律就要由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解决。

2.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规范通常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和作出抉择的依据;法律则含有各种具体的明文细则,是衡量有罪、无罪或罪行性质与轻重的依据。但是要注意,针对现代媒体造成的日益突出的种种问题,各国媒体职业伦理道德规则倾向于制定各种具体的明文细则,而显然不同于社会公共伦理道德。

3.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违反媒体职业道德的案例同时也是司法案例。

知名媒体法和媒体规范研究者徐迅女士给出了这样一个表格:

当然,伦理道德和法律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法律被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方面,伦理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同时,伦理道德教育和伦理道德舆论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尊严和功效。而法律则能够加强伦理道德的威力。所以国人在呼唤媒体必须提升其伦理道德水平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媒体领域的法制进程。

几点建议

1.伦理学的学科归属是哲学,以思辨为主。问题意识二重含义(价值性和负面性)、批判性思维和自反精神。我们欣赏和提倡苏格拉底的方法:

2.我们通常聚焦媒体内容生产过程:新闻和大众媒体的信息采集、获取、加工、传送、呈现等,尤其是内容呈现。《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聚焦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所以所选案例和评析侧重于传统媒体。这是因为,我们当然不能忽略日益强大的新媒体,但是新媒体被称为自媒体,其使用者除了一部分专业人士外,大多数往往只是媒体业外人士,是以普遍社会伦理道德还是以媒体专业伦理道德来看待相关传播现象,尚无定论。

3.注重材料的可靠性和案例的客观性。力争全面搜集,多源求证,避免望网生义、仓促定论和以讹传讹。毋庸讳言,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从互联网上获取新闻。互联网的好处不必多说,但是它的一个弊端是知识和信息的碎片化、变异性和割裂易逝。

4.注意国际传播和跨文化传播的复杂性。意大利谚语云:“翻译就是叛逆”。阅读原始文本与翻译和表述之间存在着理解的偏差和语义的损失各自的语境也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语境化的理解乃至背景的交代十分必要。当然这也带来了部分案例较长的问题。

5.恰当处理激情、幽默与理性之关系,同时避免误会、误读和道德说教。

注释:

①王海明:“伦理学是什么”,《伦理学研究》总第1期(2002年9月),第90页。

②。

③但是,对于道德与良心(良知)的关系,恐怕多数人会达成一致:道德很多时候与“良心”相提并论,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

①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②【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③这里是最简版。《圣经》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十诫”,具体十条诫文是后人总结归类的。因此,各个教派的“十诫”条文不完全一样。

④【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3页。

①【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③龚群:《社会伦理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161页。

④【法】拉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王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4页。

⑤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读书》1999年第1期。

⑥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读书》1999年第1期。

①【日】大前研一:《专业主义》,裴立杰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III-V。

②【法】玛格丽特・杜拉斯:《外面的世界II》,黄荭译,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①【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宋建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页。

②靳凤林:《道德法则的守护神――伊曼努尔・康德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③靳凤林:《道德法则的守护神――伊曼努尔・康德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④感谢徐迅老师的惠赐。

作者简介: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新闻媒介运作机制和战时新闻传播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