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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以来,各种传统应对经济危机、金融风险的监管模式开始饱受诟病,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模式已亟需改变。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凸显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全球金融安全的巨大影响,而施之以合理有效全新的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前的必然选择。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尚被解读为亚洲政府干预经济模式的失败,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胜利,那么此次危机的教训则说明适当的政府干预与合理有效的监管才是保证全球经济适度平稳增长,适时熨平经济波动的良方。作为主要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并于美国次贷危机后纳入全球监管体系的监管模式,宏观审慎监管已成为危机后热议的焦点,但关于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其相关问题,所议者颇多,而言定者少,为此笔者将与其相关的一些列问题称之为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问题,在本文小议。
早已有之的宏观审慎监管
尽管此次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成为热议焦点,充斥各类会议报端,并成为监管部门和金融界热议的焦点。但其理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已有之。根据已有文献记载,在20世纪70年代,时任英格兰银行行长的库克(W.P.Cooker)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一次关于发展中国家贷款快速增长的会议上首次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其后,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报告中首次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运用于金融监管体系之中。2000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克罗切特(Andrew Crockett)在一次关于银行监管的会议上正式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并将其与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相区分,国际清算银行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是促进整体金融稳定目标的监管模式,以区分微观审慎监管。
可见,宏观审慎监管并非新有名词,而是之前便已有之,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尚信奉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尚无强烈防范意识,因此,对其如何实施等诸多方面并未深入探讨,很多方面尚无定论。也正为此,本文后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相关问题就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执行主体、监管视角及界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终极目标
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可能是目前这一相关问题中最能成为共识的方面,即金融稳定。应该说,金融稳定不仅是审慎监管(含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两种),同时也是一切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而宏观审慎监管则是通过主要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措施,以针对系统性重要机构为主,凭借减缓系统性风险积累等手段,防微杜渐,减缓甚至在初始阶段便将系统性金融风险消灭于萌芽中,或于传染、溢出期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对机构间的传染、溢出效应,以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
简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即是通过减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机构间的传染、溢出以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
全局性的监管对象
在此处界定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首先将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对象相区分。
微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单一机构,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因素构成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管。而美国次贷危机证明,即使微管审慎监管进行得再好,单个机构即使再安全,但整个金融体系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只注重微观审慎监管,则会忽视机构间的联系,可能导致机构间的风险堆积,或本国监管体系外的风险传染本国机构引发整体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以金融稳定为目标,其监管的对象为整体金融体系,重点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监管范围充分覆盖了金融系间的相互传染性,起到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整体金融体系,系统重要性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间由支付清算等原因产生的传染性问题。
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者为谁?
但凡各国政策出台,其执行者一直便是各国争议的焦点。而各国出台的监管改革方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者的界定也是更有不同。为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笔者首先对当今各国监管模式进行探讨,在此,笔者按照监管的执行机构将全球的监管模式粗略分为两种。其一是该国央行既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行使监管职能,这也是最古老的监管模式,如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成立前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在英国便是这样的机构(当然,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一部分职能之前归属英国财政部),如今一些国家出于简化政府机构,并为更有效地监管混业模式下的金融机构,仍实行此种模式。其二是当前普遍实行的模式,即由单独监管机构施行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相分离,这又细分为混业经营国家如1997年后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相分离后英国金融服务局单一机构执行监管的模式,与中国的“三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金融业细分为三类分别监管的模式。
以上分类主要是基于针对单个机构的传统微观审慎监管,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则因会涉及到货币政策与监管是否相互独立,是否相互兼容的问题。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则是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以求得金融稳定。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应对的是宏观系统性风险,其在施行监管时与货币政策相互联系,物价稳定、经济增长自然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发展、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又构建了健康的金融业,这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地区间的资金合理流动有重大作用,奠定了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的强力基础。沃尔特・白芝浩早在其《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中,对英格兰银行的论述就强调其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因此,由中央银行行使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可称为一种可行模式,在美国危机后的改革法案中,美联储便被赋予了兼具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而另一方面则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仍在于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若考虑其存在的独立性及全局性,也可单设机构。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F),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也都应运而生。
介于此,本文在此暂将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定义为中央银行或以金融稳定为目的独立机构。
可用于监管的工具
当前对于究竟使用何种工具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有些工具到底属于宏观审慎监管还是微观审慎监管,争议颇多,在此,笔者仅以个人观点简以论述。
宏观审慎监管运用的工具可考虑为压力测试、宏观审慎指标与早期预警指标、传统的银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税。具体可分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预警指标与避险指标两类。
前三种工具属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预警指标。压力测试指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评估金融机构在遇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时的抗风险能力。早期的宏观审慎指标包括总微观审慎变量与对金融体系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变量,而早期预警指标则是指惠誉国际(Fitch Rating)于2005年将微观审慎指标与宏观审慎指标相融合而成,笔者认为,可将其扩展为针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系列预警指标。
后两种工具可归属于主要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避险指标。银行资本要求主要针对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相关银行业,甚至包括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而银行税,是美国次贷危机后各国政府看到金融救助耗费纳税人大笔税收后提出的,主要指2010年6月22日G20峰会上,由英法德共同提出的针对资产负债表征收的“金融部门税”与对金融机构利润或收入征收的“金融交易税”。尽管银行税一经提出,便遭到严重抵制,但笔者将其列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就是认为其存在可行性。
宏观审慎监管的两类视角
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抽象的监管模式,要将其细致剖析需从具体视角进行。在此,笔者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可区分为两类角度,即跨行业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与时间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
跨行业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两点,第一点是单一行业出现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即当一个行业,如房地产业市场火爆,资产价格暴涨(历史上几乎每次危机都伴随着资产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尤以房地产价格为最),而机构大笔资金量均投资于此,一旦该行业出现问题,便会引发上下游产业及投资该行业金融机构的连锁反应,造成系统性风险。这其中也包括所谓的“拥挤交易”,即当该产业发生危机,金融机构急于出售手中相似资产,导致市场上只有卖方而缺乏买方,从而金融机构集体出现流动性危机,长期得不到解决则会引致大面积破产。细数历次危机皆是如此,直到市场上出现最终买方或是出现如1917年摩根财团那样能够稳定市场的正面系统性重要机构,或是由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进行救助,如《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中所写,需要中央银行存留更多的存款准备金以解决金融机构集体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这也是笔者在上一部分将一直被视为微观审慎监管内容的银行资本要求视为宏观审慎工具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点是强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跨行业传播的问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传染性、溢出性,波及整体经济,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跨行业角度也应考虑系统性金融风险跨行业传播的情况。
时间视角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指通常所说的逆周期监管问题,在经济高涨时期,无论实体经济还是金融业由于整体经济环境向好,资产价格上涨造成的“财富错觉”,在经营时更愿承担较大风险,导致企业过度借贷银行过度贷款,高杠杆率经营的企业遍及市场。而在经济下滑时抵押品价值下降,杠杆风险凸现,企业资不抵债,而银行则由于不良率过高,进而影响存款市场,而存款市场的储户由于恐慌又使银行出现挤兑现象,使得系统性风险逐渐积累传播便产生了系统性危机。因此,在顺周期时以强化资本要求等手段强化对金融体系的逆周期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联性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的、监管对象、监管工具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否认,同为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就监管目的而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稳定金融体系,但宏观审慎监管将其视为直接目标,而微观审慎监管由于监管的是单一机构,因此,是通过监管单一机构保证其稳健运营,防范风险,整体金融稳定则是其间接目标。
就监管对象而言,微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是单一机构,其整体构成了金融体系,即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因此,二者监管的对象是局部与整体间的关系,即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
在监管工具方面,微观审慎监管在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与宏观审慎监管相互交叉,宏观审慎监管还特别强调系统性重要机构、金融机构间传染性防范的监管以及整体监管性。
在监管机构方面,微观审慎监管为传统的监管部门,而宏观审慎监管由于强调金融体系整体性,因此要求由中央银行或独立机构行使。
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辨析
当前针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的两种说法相对含糊,有的将之视为完全相同,而有的则加以区分,当前主流为后者,即将宏观审慎框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宏观审慎分析,即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监测;另一部分是宏观审慎监管,即将监管单独作为宏观审慎框架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以及随后的确认、评估、预警等属整体监管体系的组成,应统一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之中。即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相融合,并提出审慎监管框架的概念,由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及微观审慎监管相搭配共同构成审慎监管框架。因此,笔者在此提出的审慎监管框架,囊括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及货币政策、相互协调机制四部分。
根据以上宏观审慎监管的八项相关问题的探讨,在此,笔者将宏观审慎监管界定为:以金融稳定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或独立监管机构运用压力测试、宏观审慎指标与早期预警指标、传统的银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税等手段从跨行业和时间两个角度进行的监管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