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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房屋建设的建筑节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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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宗谦 单位: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一、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因此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基于一般商品房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在实施节能建设方面有以下优势

(一)对于建设公司更具有吸引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本要求远低于商品房。住房项目成本的第一大要素土地由政府视政策性住房的类型提供,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政府负责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安置房的所有开发成本,并放弃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部分地价)。除政府提供的各种激励之外,保障性住房还可享受大量的税务优惠。例如,目前征缴的土地增值税乃按照四个利润率范围确定(30%~60%);保障性住房的低利润率可能会由节税部分抵消,因为税款会降低开发项目的整体利润率。一些城市已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以进一步鼓励建设公司参与。由于政府包销整个项目,建筑公司不负责竣工单位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基于这些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激励(更高利润)和优势(因设计简单和标准化),进而令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主要参与者。

(二)节能建设标准更容易贯彻。从国家颁布并实施的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一般式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均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来实施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的引导,开发商为降低建设成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不按照节能条例的要求来施工,导致大量的商品房实际上并未达到节能效果。而保障性住房由于建设主导者以地方政府为主,政策性强于其市场性,政策支持与激励体制明显优于一般商品房,因此在贯彻实施节建设标准时更容易,同时其监管手段也更容易落实。

(三)监管体系更容易建立。

三、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的建筑节能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将我国97年节能法建筑法出台以来颁发的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列表于下:(表略)我国虽无专门性法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节能建设,但保障性住房属于民用建设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已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实施建设。但是仅有完备的法规尚不足以保证节能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法规必须符合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否则就可能成为空文,失去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指导意义。

四、我国现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节能建筑的实施过程中缺少评价标准与监管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节能法规对新建建筑推行系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了新建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全程节能监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须做节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设计方案必须通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建筑验收时,还需要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对建筑运行中的能耗进行能效诊断和检测。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是对于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程以及外保温墙体、倒置屋面等标准规程,还应逐步配套完善。

(二)我国公众对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意识还有待加强。我国大部分公众对于住房条件仍旧停留在高大全的要求中,对于住房面积一味追求大,配套设施一味追求全,对于建筑的环境影响与能源消耗缺乏了解,对于绿色建筑的概念更是有待加强。再加之商品房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一味强调住宅的商品价值及居住舒适度,因此,公众对于建筑的节能很少主动了解,甚至部分认为节能建筑或绿色建筑的成本要高于一般商品房。

(三)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建筑的推广方面还需加强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激励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加强。从国际比较的经验看,节能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都专门设有节能管理机构,政府在节能领域的职能也不断得到强化。因此,我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并在省、市一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负责地方节能事务。

五、通过保障性住房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节能标准,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建筑节能法律中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实施细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在现有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中补充以下内容,以到达完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目的。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采取一次性装修到位。住宅主要由主体结构、室内装修、建筑设备三大部分构成。因此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应该注意在室内装修的节能工作,可以采取统一的一次性装修,避免在入住后或退出后的重复性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及能源浪费。

(三)对于保障性住房应扩大强制推行节能政策范围,包括可以将旧房改造纳入强制节能的范围,同时明确将政府补贴作为强制推广节能标准的惩罚性手段

(四)推广我国自主的绿色建筑标价标示认证制度,包括在保障性住房上表明其能源消耗的指数等,从而为在今后的民用建筑建设中强制推广绿色建筑标价标示认证奠定基础,

(五)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建筑的宣传。考虑建筑物的整个寿命周期,发动公众对节约能源、节省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等观念的讨论。传输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提高公众使用可持续建筑的意识,培养绿色建筑的需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