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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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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12-0000-01

摘要: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本文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其基本特征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难题,并就此提出了简要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无可争议,21世纪将是一个以网络计算机和知识经济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脑网络日益普及,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因特网向全球的每个角落快速延伸,使网上贸易日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于是,电子商务就变为最主要的、发展最为迅猛的网上贸易方式。它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全球易活动。它运营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以直接互动交流;它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者的统一,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1.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虽然说仍是企业,但是,这里的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不同,它主要指的是所谓的虚拟企业,又称虚拟公司或影子公司。虚拟企业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临时联合体,而且不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形态。它没有严格的企业边界,通常是松散型的网络合作关系。各合作伙伴自愿互利,伴随市场机会的出现而出现,消失而消失。这种情况给许多企业或者非企业组织创造了大量的商机,但无疑也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

2.一般来讲,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因此时间与空间往往构成企业经营的重要成本。而对于基于因特网运作的电子商务来说,无论企业身处何处,规模大小,只要走向网络,便可参加网上交易。这样,同城交易和异地交易、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变得相差无几。同时,它又很少受时间限制,还可大大降低企业的采购、生产、库存与销售成本。但是,这无疑为确认交易所在地增加了难度。

3.当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是传统的支付手段,由客户通过银行直接划款给销售方,这受到时空和其它一些因素的限制,明显不适于超越时空的电子商务,无法发挥网络优势;信用卡支付是由客户告知售货方信用卡密码,然后由售货方在客户的信用账户中直接划账,虽然信用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其安全性问题却难于解决,不可能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结算方式;很明显,电子商务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只能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电子现金和网络现金等,它是客户放在因特网上的电子钱包。当客户购买网上商品时,钱会通过网络马上支付给销售方。电子货币支付方式无疑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它却给税务部门确定交易发生的真实情况和税法客体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推广,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一国财政。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虚拟的电子形式客观上为逃税、偷税提供了天然的方便外,又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实行“零税率”的做法,将丧失宝贵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而且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因为许多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声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繁荣。制定应对电子商务挑战的方案,必须本着周密、灵活和公平的原则。所谓周密,就是要明确规定何种商业行为,在何时、何地按照何种税率征收,并且采用各种方式来避免偷、漏、逃、避税等现象的发生。所谓灵活,就是指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具备前瞻性和弹性。所谓公平,就是指无论使用何种媒体,对相同的交易应该按相同的原则征税,不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具体而言,可采取如下措施:

1. 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 明确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授权税务机关对网站、 用户及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

2. 加快税务系统的税收电子化进程。税务部门应先上网,主动上网,拥有相应的对网络纳税人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尽快实现税收电子化。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身份证。然后,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的信息,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而税务机关也可以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纳税主体和税法客体。

3. 尽快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目前,税务系统中既懂税收业务又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尤其在基层,人才短缺更为严重。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控制电子商务中的逃税、偷税行为。

4.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0,跨国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实现开放化和网络化。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想要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是相当困难的。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只有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加强合作与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才能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有更充分的依据。

四、结论

总之,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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