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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业余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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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余训练工作是指学校课余开展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条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区竞技体育的发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充分发挥体育教师的积极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业余训练工作任务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业余训练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汲取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业余训练研究工作。

第五条业余训练工作要在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和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业余训练工作在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教育体育局的指导。

第二章业余训练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第九条在业余训练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市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等同于市级先进工作者;被评为区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等同于区级先进工作者。

第三章运动员输送

第十条凡运动员被省少体校、省体工大队、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部队相关体校正式录取的,相关带训教练可视同为省级论文一等奖获得者。

第四章竞赛成绩

第十一条省级体育比赛(单项、团体)

1、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一名等同于获省级论文一等奖;

2、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练员获省级论文二等奖;

3、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练员获省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二条市级体育比赛(团体)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一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三条市级体育比赛(单项)

1、中学组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金牌1枚以上、得分在15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银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铜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2、小学组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银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铜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得分在6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四条区级体育比赛(团体)

1、必须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体育比赛,城区学校获团体前3名、农村学校获团体前5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区级论文一等奖;

2、必须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体育比赛,城区学校获团体4至6名、农村学校获团体6至8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区级论文二等奖。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业余训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体育局或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