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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县(市)管理权限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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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河北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启动“扩权强县”改革,在保持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行政体制改革为着眼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1.能放都放。“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2.先行试点,逐步全面推开。在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城市合理布局、发展潜力、地区统筹兼顾四个方面因素后,扩大管理权限首先在辛集市、平山县等22个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搞第二批试点。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

1.推动县域经济再上新台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向全国百强县(市)看齐,敢于领先,敢为人先,再上新台阶;经济条件差一些的县(市),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迅速形成后发优势。

2.加快“扩权”县(市)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推行“一门受理”、“一站式”办公和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

3.促进产业上层次、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推进“扩权”县(市)立足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县(市)重大项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选择市场潜力大、主导力强的产业或产品,集中力量重点发展,形成持续的竞争力。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在11个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河北省“扩权”县(市)可以享有62项与河北省设区市相同的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1项)

“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该县(市)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并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部分财政收支直接结算(5项)

1.从2005年1月1日起,设区市不再分享“扩权”县(市)收入,“扩权”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本级金库。

2.“扩权”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涉及“扩权”县(市)体制上解(补助)基数、体制改革收支基数的核定,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调度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扩权”县(市)办理。

3.“扩权”县(市)在向省级财政报送财政收支月报、预决算的同时报设区市。各设区市按两个口径向省报送预决算,即包含“扩权”县(市)的和不含“扩权”县(市)的。

4.按照“不挤不占”原则处理好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2004年设区市从“扩权”县(市)净得财力(分享收入减去体制基数返还),冲抵设区市2004年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对“扩权”县(市)的转移支付、专款补助和其他经常性补助(剔除一次性因素)后余额为基数,余额为正数的由“扩权”县(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定额补助设区市;余额为负数的,按其绝对数由设区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再如数补助“扩权”县(市)。

5.“扩权”县(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同时,省审计部门可直接审计。

(三)部分经费直接安排(6项)

1.省有关部门向设区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及其他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扩权”县(市)划拨。

2.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扩权”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将组织的收入全部上解省级国库,由省将分成部分返还“扩权”县(市),不再与所在设区市分成。

3.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向各市下达时对“扩权”县(市)单列;征收资金中进入省财政的部分由“扩权”县(市)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费留成部分由“扩权”县(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4.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

5.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备案;出口企业研发资金和外贸出口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由“扩权”县(市)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6.“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申请县(市)文化馆、博物馆建设专项补助费。

(四)部分税权调整(8项)

1.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在30亩以下的,由“扩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及所在设区市备案。

3.“扩权”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4.“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性减免事项,比照所在设区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

5.“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的审批时,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6.“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处理财产损失的审批,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7.“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上、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下、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8.“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备案。

(五)部分项目直接申报(9项)

1.凡不需要国家、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核准管理权限自行核准。

3.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备案管理权限自行备案。

4.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5.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核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6.“扩权”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7.设区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8.“扩权”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设区市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核准。

(六)部分用地直接报批(6项)

1.“扩权”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海洋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

4.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设置建材类零星分散小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产地的采矿权。

5.在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

6.“扩权”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并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单列,由县(市)有关部门审批。

(七)部分证照直接发放(17项)

1.“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设区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2.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

3.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扩权”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

4.“扩权”县(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发新股、合并及分立,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集团的设立由“扩权”县(市)审批。

5.“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6.“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典当经营许可证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8.“扩权”县(市)自行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

9.“扩权”县(市)中的优秀旅游城市,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权。对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自行审批,并有对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初评权。

10.“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本地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自行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更名、撤并;自行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11.“扩权”县(市)直接受理并初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12.“扩权”县(市)自行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自行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13.供电营业许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确认,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14.酒类专卖、生猪屠宰、煤炭经营、成品油管理证照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15.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含出租车经营)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扩权”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16.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扩权”县(市)直接办理。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由“扩权”县(市)核实,直接报省核发许可证。

17.六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验收,司炉工培训发证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

(八)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7项)

1.县以下电厂非上网电量的电价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2.县域内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之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3.县域内医药企业生产的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由“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城市供水及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4.廉租住房租金、公有住房租金、经济适用房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5.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县域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殡葬服务价格,县内保安服务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6.中小学印刷厂为学生提供作业本、学习资料价格,高中住宿费、取暖费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7.出租车运价,运输企业集约经营服务费,车站、旅游景点及各类暂扣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九)统计资料直接(1项)

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扩权”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十)部分政策直接享有(1项)

今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原则上同时享有。国家和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所在设区市享有的,“扩权”县(市)原则上均直接享有。

(十一)部分信息直接获取(1项)

省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发放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均扩大到“扩权”县(市)。

三、改革的组织保障

河北省“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涉及11个设区市和25个政府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国土、建设、税务等,几乎涵盖了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领域。为此,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扩权强县”工作的组织和推进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扩权强县”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二)要强化服务,大力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扩权”县(市)对口部门联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口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认真研究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投资和项目安排、事业经费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扩权”县(市)的支持力度。要求有关设区市从全局出发,把“扩权强县”改革作为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三)要用好扩大后的权限

“扩权”县(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把握政策界限,熟悉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受权幅度及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扩权”县(市)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全员学习培训,强化干部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扩权”县(市)要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扩权”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谋划好县域经济的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培育经济增长点,真正将各项“扩权”政策转化为富民强县的物质力量。

(四)要搞好协调、督导和反馈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有关“扩权强县”改革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搞好改革实施过程中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以避免出现工作上的脱节和管理上的漏洞。要求特别注意搞好老办法与新办法之间的衔接,在新办法正式运行之前,原有的工作渠道不要中断;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对《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有关部门、各市和各“扩权”县(市),均要密切关注“扩权强县”改革过程中可能要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反馈。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