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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法治化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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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当前,京津冀三地正在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从法治的视角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治理,有利于加快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法治化进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应当从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京津冀地方立法以及京津冀统一执法等层面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京津冀区域 环境法治

尽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但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仍持续出现雾霾频率高、时间长、影响范围大、污染物浓度高等特点。究其原因,从以下的画面可探究一二。某京津冀城市霾重度污染城市,超大混凝土车白天在城区在主干道路上经常呼啸而过,满条街黄土飞扬,等黄土散去市民才敢入街行驶。还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行政手段,为了降低霾报告指数,市政洒水车每天反复喷洒设立污染监测点的街道,导致设立污染检测点的街道满水横流,而相邻街道却完全干如死灰。这些滑稽画面屡见不鲜。可见区域联合立法和地方立法执法的严重缺失。这说明京津冀三地政府在协作治理污染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各政府缺乏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详细立法和标准执法,并且政府之间并不能有效进行协调,从而致使很多治理措施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依然需要三地政府进一步探索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的有效的法治化路径。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治理的立法问题

(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起到是基础和综合性作用。《环境保护法》从环境的全局领域出发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方法、罚则做出了规定,而大气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环境保护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自然无法忽视,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与《环境保护法》进行有效的协同,并且该协同并不是基于法律之效力,而是基于大气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点面关系。

虽然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环境保护法》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的全面突破,但其依然秉承了 环境领域的部门法具有相对独立特性的传统,并没有和《环境保护法》进行更紧密的融合。并且《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修订是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而适时进行调整,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时间看,针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类法律是需要进行频繁修订的。所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如何通过更有效的区域立法和强有力的执法工作来提高这部法律的权威,丰富深化这部法律的内容和价值。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区域联合立法问题

根据区域法治形态理论,探索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合立法路径。这是一条既不同于中央立法又不同于地方立法的第三条道路。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是指京津冀三地立法机关在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践基础上联合制定的跨区域法律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共同治理区域内的大气污染。在性质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类似于区际协定、州际条约等法律规范,具有“软法” 的属性。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的功能在于统一京津冀三地的地方立法目标、保持三地地方立法的一致与协调。在规则制定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应当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力求以问题为导向,应努力减少和删除无意义的、宣誓性的、符号化的法条。” [1]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三地立法的一致性。一是立法时间的一致性问题。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地方立法上必须保持启动时间大体一致,不能有的立法,有的不立法。比如混凝土车如城区时间问题,北京市就一直有明确规定,但河北城市并未一致规定。二是立法目标的一致性。三地应当确定一致的立法目标,明确规定共同的年度减排任务、各自的年度减排任务、年度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等内容,并尽可能量化。三是法律责任的一致性。京津冀三地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应当具有一致性,处罚手段、罚款标准要保持一致,处罚数额要按地方收入比例保持一致。[2]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地方立法问题

京津冀大气污染区域联合立法作为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第三条路径,其最终实施仍然要立足于地方立法。

尽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很多亮点,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仍然只是搭建起一个初步的框架结构,还需填充很多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推进相关实施办法,立法规定只会沦为一直空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法律责任模糊不明确,法律执行者便无法实施。因此,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要发挥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规范作用,关键在于将法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地方立法要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进行精心设计,明确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这样就容易发挥和调动相关组织机构的积极性,多部门联合,共同治理大气污染。其次,加重处罚措施。为了起到更强的法律制裁效果,在立法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人身罚的规定,对侵犯环境违法者予以镇慑。最后,把处罚措施具体化。地方立法应在《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使条文设计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立法如果对处罚措施模糊化就会给执法者留下空间,导致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变差。

二、 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问题

除了建立统一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制度,还应当探索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机制,因为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真正实现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法治化。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统一执法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统一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深入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综合执法。比如混凝车入城区的行驶应当赋予环境部门和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其次,统一执法标准。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关键在于区域内的执法标准要统一。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北京地区处于高额罚款,而河北地区仅处以警告,那么就会造成违法主体向河北地区集聚。比如有的混凝土等污染车辆受于北京地区的限制而转而绕行河北地区的路径,这依然会造成这个区域的污染,这就无法实现共同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再次,统一执法程序。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京津冀三地应当制定统一的执法细则,明确权力运行的步骤、期限等程序等要素。

京津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政府协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京津冀以协同发展为契机,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制定配套政策为保障,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间协作功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R萌. 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之转型[J]. 河北法学, 2013,( 3)

[2]陶品竹. 从属地主义到合作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模式的转型 [J]. 河北法学, 2014,( 10)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 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气污染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课题

( 项目号:HB15FX047)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