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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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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法”力在于媒体具有强大的告知功能,它能使舆论对事物或者现象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关注态势,从而影响乃至左右大众的心理判断。马克思认为舆论是“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伏尔泰也称舆论为“世界之王”,可见,媒体舆论具有强大的力量。媒体的“法”力在于它的对话功能。媒体是一个平台,社会各阶层都能利用这个平台进行理性对话,老百姓通过这个平台可以与政府进行对话,政府也通过这个平台向百姓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媒体的“法”力在于它的监督功能。媒体具有监督社会、反映民声的功能。百姓对政府提出建议,媒体进行及时的跟踪报道,给百姓一个更好的监督平台,也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社会法制的作用主要起到了以下两方面积极的作用。

首先,新闻媒体促进了法的形成和规范,法制的发展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和促进。比如,孙志刚事件经过新闻媒体披露,促成有关部门取消了收容制度,代之而起的是救助制度的实行;山西省黑砖窑事件经新闻媒体曝光,惊动了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千百个处在水深火热中的民工很快从黑砖窑里被解救出来。一个多月后《劳动合同法》便颁布天下。可见,媒体的参与和督促一方面促使国家积极消除曝光事件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也催生了新的法律法规,加强了法的贯彻落实力度。

其次,新闻媒体为民生问题寻求更大的法律帮助。一些看似“鸡毛蒜皮”却久拖不决的民生问题,只要经媒体曝光,大都能够很快得到相关部门的“回音”,并能及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给社会一个交待。这些民生问题往往都是因为事小而无法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政府丧失了诚信度。媒体通过栏目形式,将百姓的心声及时反映到政府,不仅给百姓办好了事,更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确切地说,新闻媒体的力量并非来自新闻媒体本身,因为新闻媒体只是一个中介,是大众传播的工具。新闻媒体之所以能产生“法力”,来自其所表达的党心民意。李瑞环同志在谈到新闻舆论监督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新闻舆论的监督,实际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因此,新闻媒体的力量首先来自人民。

新闻媒体的力量还来自法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同时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支撑新闻媒体的宪法依据。作为大众传媒的新闻媒体,正是通过其自身的传媒功能,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法律规定变成了法律现实。

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体的“法”力,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媒体与法自身的发育都未成熟的时期,应对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第一,进一步健全新闻媒体的监督环境。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首先要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法的行为空间。媒体作为一种舆论的承载工具,它代表的应是大众的观点与意见,是相对独立的,不应成为任何其他的附属。中国媒体既要担负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使命,又要担负舆论监督的使命,目前应逐步放开对后一使命的种种限制,扩大媒体的行为空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媒体的行为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次要完善和落实法治公开制度。法治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导致对媒体权益的漠视。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法治的渗透,所以国家法制机构要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再次是媒体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并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对即将刊发和播出的新闻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以上的努力总的来说就是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人为的限制或阻挠,给媒体监督营造宽松的环境。

第二,明确新闻监督法的合理界限。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反面。一是媒体行为不能超越司法程序,不得发表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干挠的倾向性评论。二是媒体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真正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三是媒体不能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四是媒体监督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如此这般,媒体的“法”力就印证了一句话――咱们“新闻”有力量!

(作者单位:九江电视台)

本文责编:陈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