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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视频侵犯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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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摄影摄像功能的强大,街头拍客不断涌现,一时间仿佛人人都成了新闻记者。那么,拍客传播这些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广东省一个案件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诠释了这个大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视频记录夫妻矛盾

2016年6月2日下午,广东省汕头市的杜春柏上街办事。他来到濠江区一街区时,听到阵阵女子尖叫声。循声望去,只见对面马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一名女子,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众目睽睽之下,男子对着女子连扇了几个巴掌。女子情绪失控,跳下车后指着男子大声指责。女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男子强行拉住……

光天化日,粗壮男子对弱女子竟如此动粗,杜春柏顿感男子太过嚣张,觉得应将他曝光,让社会大众来谴责。他举起手机,将施暴过程拍下来,并将视频传到了网上。

这段视频只有40余秒,却因反映的事件比较吸引眼球,遭到网友疯传,点击量节节攀升。

视频中的男女其实是夫妻。丈夫名为董博涛,妻子名为郭雅彤。事发当天,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激烈争吵,情急之下,丈夫动手打了妻子。夫妻没有隔夜仇,一夜过后,他们的生活归于平静。可这天晚上,他们意外收到朋友发来的一则微信信息,以及一个网络链接。

点开链接,两人惊呆了。视频中,虽说董博涛基本为背影,难以辨别,但郭雅彤的形象依稀可识。认识他们的人,只要看到视频,就知道他们发生矛盾的事。他们感到非常愤怒。

是谁偷拍?不能再让这段视频泛滥扩散。夫妻俩又气又急,立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经技术调查,查清了视频拍摄者,便通知杜春柏到派出所解决纠纷。

杜春柏爽快承认事情是自己做的。董博涛夫妻要求他删除视频,杜春柏当即同意,并写下了一份《澄清书》。事情原本可以了结,可事态的发展,却出乎双方意料,矛盾也再次被激化。

2016年6月24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下称安徽公共频道)从某知名网站转载了董博涛夫妻街头争执的视频,在当晚8点的“夜线60分”新闻栏目中,以《实拍女子当街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将视频全程播放,主持人还就此进行了评论。此视频经播出后,被各大视频网站、网络新闻头条转播,网站最高点击量超过6000万次。

上传网络引发纷争

自从视频被电视台播放后,董博涛夫妻遭遇更大困扰。上班、聚会、偶遇,同事、朋友、熟人往往会有意无意地问:“电视上打架的男女,是你们吧?闹矛盾怎会闹到街上去了?!”每每此时,两人都尴尬得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让董博涛夫妻更不能忍受的是,一些好奇网友,竟对视频中的男女“人肉搜索”,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了这事,让他们苦不堪言。为此,董博涛夫妻决定通过法律,向此事的始作俑者讨个说法。2016年6月29日,他们来到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将杜春柏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杜春柏立即彻底消除网络上现有视频,并进行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2万元。

杜春柏认为,该视频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并不侵犯隐私权,视频未盈利,也不会侵犯对方肖像权;视频不存在虚假、侮辱、诽谤董博涛夫妻的情节,故没有贬低他们的行为;本人拍摄行为是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本人作为普通公民,无法通知相关网站删除涉案视频。

街头拍客如何规制

濠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同等得到法律保护,各方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

以本案为言,董博涛与郭雅彤虽为夫妻,但董博涛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侵害了郭雅彤的人格尊严。杜春柏拍摄、公布上述不法暴力行为,应属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但是,杜春柏未隐蔽处理郭雅彤的容貌,就公布视频,扩大了郭雅彤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给她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杜春柏的行为明显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郭雅彤的人格尊严,且杜春柏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郭雅彤并没有证据,来证明杜春柏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杜春柏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所以,郭雅彤认为名誉权被侵害,法院不予支持。

而董博涛暴力侮辱他人本来就违法,杜春柏公布其行为并无不妥。且视频也只是显示了董博涛的背面,杜春柏没有侵害他的合法权益。

2016年8月24日,濠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杜春柏通知安徽公共频道删除视频,向法院提交对郭雅彤的道歉书,同时赔偿郭雅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案说法】

从法律上来说,拍客拍摄真实事件并传播,是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这个过程中,免不了触及被拍摄者的形象、隐私,侵犯到被拍摄者的人格尊严。拍客的行为,使得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权发生了冲突。对此,法官指出,要注意限度,注意合法性与适度性,以平衡上述权利。比如,对当事人的面部容貌进行处理后再公布视频,就较为妥当。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