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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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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虽然现在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而且联合国也提倡并支持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运动,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关于死刑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尤其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仍然是个争议不休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贝卡利亚;刑罚;契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0-106-02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

死刑,即生命刑,中国古代又称之为极刑。英语中死刑称为death penalty。死刑是人类文明史中一种古老的刑罚,伴随着法律、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死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恩格斯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死刑如同法律一样,都是社会物质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产物。以血亲复仇制度的终结,便是作为国家刑罚制度中死刑的产生。死刑制度产生的根源表现在三点:从经济根源上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需要死刑的保护。其次,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看,社会出现阶级分化,出现了国家或类似国家的组织,统治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再次,从认识论上看,统治阶级认识到死刑是一种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可以一劳永逸地消灭敌人。由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的低下,无论古代的东方或西方,死刑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的最后手段始终发挥着满足民众报应观念、平息民众报复心理的功能,这与统治者期望发挥死刑的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的功能不谋而合,因此,死刑在古代刑罚体系中曾长期占有显赫的地位,是维护社会秩序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通过死刑,达到威慑社会、阻止犯罪的目的。中国古代文献记载“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的杀人场面,形象地说明了古代社会广泛适用死刑,古代的刑罚与死刑密切联系在一起,大辟、弃市、磔、枭首、腰斩、车裂、凌迟等等名词多见于古文献中。

二、世界死刑制度的概况以及发展趋势

死刑源于古老的同态复仇观念,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在人类历史上,死刑曾是适用的最普通的一种刑罚。然而现在,在死刑废除论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截止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

纵观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也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三、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17、18世纪,一些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科学和人道主义出发,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的自然法,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反对中世纪的黑暗的刑罚制度。随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启蒙运动的不断深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理论的兴起,人们开始对存在几千年的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贝卡利亚针对中世纪残酷的刑罚制度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其理论基础正是建立在英国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法国卢梭的天赋人权说的基础上的。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给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卢梭更是将生命视为人类的天然禀赋――“天赋人权”。洛克、卢梭都将人的生命权神圣化,但是他们并没有将人权理论与死刑制度对立起来,反而认为出于社会更高利益的需要,公民生命权仍然可以被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为借口“合法”地剥夺,洛克和卢梭并没有从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的理论中推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在同样的理论基础上,贝卡利亚却从刑罚权的产生和死刑本身的弊端论证了死刑制度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 “社会契约论”。

在世界维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即使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在刑罚体系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早已经让位于自由刑,死刑已经变成一种只适用极其严重犯罪的刑罚,而且在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实际适用死刑的案件也越来越少。这一切事实都证明,死刑并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渐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在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没落,死刑的消亡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

四、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的意义

回顾死刑制度的发展史,我们不得不承认渊源于血亲复仇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人类高度发展的产物,相反,死刑作为人类原始社会继承的遗迹,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针对中世纪黑暗野蛮的刑罚制度,贝卡利亚积极主张废除死刑,他的观点一经传播,在当时欧洲大陆引起极大反响,后人认为贝卡利亚是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现代西方各国刑罚人道主义化思潮占据上风,不少国家事实上或法律上已经废除死刑制度。而我国由于传统法观念――“法,刑民之具也”的影响,目前刑法学界对死刑的思考尚停留在关于死刑限制与扩张之争,还未走到是否废除死刑这一步。废除死刑与否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制约的,不可能世界各国同步进行废除死刑的法制改革。陈兴良博士指出死刑存废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创造的物质价值反差大,人们比较看重人的生命价值,因而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才较为具备;第二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提高,朴素的报应观念逐渐失去市场,人们较为理智的看待犯罪,较轻的刑罚足以制止违法犯罪,因而,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才较为具备。事实说明,凡是不具备这两方面条件的,死刑即使废除了,还会重新恢复。”总之,由贝卡利亚提出的问题“死刑存废之争”仍将是刑法学界热点话题之一。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历史的最终发展方向将会彻底废除死刑,但实现这个目标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