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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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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及特点。

关键词:合法 程序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结合本人的一些工作积累,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法性谈一谈:

首先是鉴定主体要合法,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其次是鉴定程序要合法,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程序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为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时,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和鉴定材料(资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应该真实、完整、充分,出于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书面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委托书内容,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为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该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先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再由鉴定人组织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最后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出具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这个阶段主要可以采用会议的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应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有质疑时,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分别陈述各自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应对会议做笔录,再根据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判别采信。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但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或当事人双方对鉴定资料的理解是有分歧,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现场勘测的方法来取得鉴定事实依据,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组织当事人共同现场勘测,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明确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经过、结果。最后结果由勘验人及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资料收集完毕后,鉴定人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很有必要,一般对有合同约定解释顺序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没有合同约定解释顺序的,原则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它文件。注意应遵循后立文件优先于先立文件的原则。当事人异议的处理。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阶段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鉴定机关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开庭时查验)

3、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4、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

5、工程造价计算书

6、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最后,区别于一般工程结算审查的是,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需出庭质证。这是鉴定人的一项基本义务。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如有需要,鉴定人可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6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