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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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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的起算时间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荣誉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荣誉金的发放办法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应如何执行?

答: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具体标准与在军队的离休干部相同。这次调整荣誉金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问: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有哪些?

答: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

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

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独立功勋荣誉章。

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胜利功勋荣誉章。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周浩

谢 文 英

被南京人亲切地称为“银发模特”的谢文英,今年81岁。她是南京东南大学副高职称退休干部,退休后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作为南京乐龄艺术团的服饰模特,她每次上场,总能掀起高潮,并在全国比赛中得过金奖和银奖。

谢文英说:“人到了老年也能体验一把当明星的感觉,一上舞台,听到那个掌声,我特别自信,特别开心。”谢文英每次到美国新泽西州的儿子家探亲,她的模特表演和太极拳表演都在当地引起“ 轰动”,还上了当地的报纸,她的活力吸引了许多美国人。(兰文)

我是从事业单位办理病退的,因为退职时间较早,和原单位早已失去联络,所以弄不清这次工资调整中对退职人员有什么政策规定,请您帮助给予解答。

读者刘佳印

刘佳印同志: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对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有明确规定,即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另外,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按本人的级别每月再增加部分退职生活费。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