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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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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管理,并对变更的学历、学位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党校教育等。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国民教育中,全日制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基础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职业教育(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等)、普通高等教育等;在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含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教育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其它通过在职学习所接受的教育等。通过党校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二、学历、学位变更的条件。

干部通过参加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取得新的学历、学位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三、学历、学位变更的方法。

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属于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归入“在职教育”。属于党校教育学历,统一归入“在职教育”,并在所取得的相应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学历教育属于“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

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仍为原学历,属于在职教育。例如:可将学历、学位注明为“大学/在职硕士”,而不能冠以“在职研究生”、“毕业”等名称。

研究生课程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于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不认定其学历,仅在干部履历中注明“研究生课程班结业”。

四、学历、学位变更的程序。

干部学历、学位变更工作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哪一级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负责审定变更。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先由干部所在的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进行登记、审验、公示、审查等工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最后审定变更。各单位自己管理的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进行登记、审验、公示、审查和审定变更。具体审核变更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1、登记。干部通过学习取得新的学历、学位以后,干部本人根据学历、学位填写的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对填写的学历、学位,干部要出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材料。

2、审验。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核对个人提供的证书和材料、同颁发证书的教学单位联系核实等方式,依据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习成绩表(考核表)、毕业生鉴定表(登记表)、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有关材料,对干部本人填写的学历、学位进行审验。对于干部提供的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督促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教育部门和党校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学历、学位审验的配合工作。

3、公示。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验结果,将干部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公示(附表二),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在行政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公示之后,要将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群众反映及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公示情况”一栏。填写格式如:“×年×月×日至×月×日,在××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或群众反映××问题)”。

4、审查。根据审验和公示情况,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该干部新取得学历、学位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填写各式如:“经审查,所填新取得学历、学位情况属实(或所填新取得××学历、××学位不实,存在××问题)”。

5、审核。依据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查情况,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审核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意见”一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填写格式“经审核,同意在职教育学历变更为××,学位变更为××”。

6、上报。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变更。报送材料包括《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材料。

7、审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材料对下级党委(党组)对干部新取得学历、学位的审核意见及其依据进行认真审定。审定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干部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并加盖印章。填写格式如:“经审核,同意在职教育学历变更为××,学位变更为××”。

8、存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学历、学位进行审定变更后,将《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及学籍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并修改干部管理信息。

五、学历、学位的规范填写。

各县、市、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填写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时,凡涉及学历、学位的有关项目,都要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干部的学历、学位要填写其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的最高学历、学位,同时写清楚毕业于何校、何系、何专业(除高中及以下学历外)。干部简历要从就读大中专院校时间填起,如果是在职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党校教育学历、学位,要在简历上写清楚读书起止年月,学习形式(函授、夜大、业余、脱产、自学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