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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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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违法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尽管各地政府为此付出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苏州市姑苏区数据统计,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分析,并提出类型化处理违法建筑建议。

关键词:违法建筑;类型化;状态违法行为;构建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建设新江苏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念重构”(编号:2015SJD58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等因素,违法建筑成了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牟利的廉价选择,从而导致了违建现象层出不穷。违法建筑因其涉及政策性强、法律门类多和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而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顽疾,执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也不尽如人意。在核心为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法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被定性为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如何搬开这块城市管理中的“绊脚石”,依法治国为违法建筑的治理指明了方向,即依法治理。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苏州市姑苏区违法建筑的数据统计,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行政难作为的情形下对违法建筑进行一刀切的方式已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由此提出类型化处理违法建筑的建议,以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违法建筑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违法建筑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我国立法界至今未对违法建筑有官方的界定,以至执法实务中出现“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混用的情况。三者的区别在于:严格来讲,违法建筑的范围应广于违法建筑,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法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而违法建筑或者违法建筑则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来说,查处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违法搭建;而执法的对象则是违法建筑。

理清违法建筑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界定违法建筑概念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正确处理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是“实质和形式”,实质即“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影响规划”。形式指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根据上述界定,笔者将违法建筑定义为: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而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设施。

(二)类型化的概念。所谓类型化,实质是对概念进行分类,将具体现象和抽象法律概念进行连接,便于归纳和对比,从而认识内在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具体到违法建筑,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深入认识其属性和利于合法合理处理。简而言之,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的目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是否能补办手续、是否予以暂缓拆除、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等等。

三、违法建筑“行政作为难”的原因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未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城市化要经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可见管理的重要性。

(一)管理体制造成的窘境。对于一般建筑物来说,规划和管理并不同属一个主体,由于部门自身利益和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的原因,矛盾往往都下沉到管理环节。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若建筑物存在设计瑕疵,会对后续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房屋设计时就留有搭建的空间,很可能导致后续的群发性违建、别墅群违建等,造成城管执法难以解决和处理的困境。

(二)拆除执行难。数以千计的违法建筑投诉量使城管执法部门疲于应对,暂且不说投诉的压力,单单大体量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就是个难题:一是拆除的技术问题。一旦遇到高层建筑违法建筑,既要完成拆违又要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二是当事人的抗法。拆违中出现抗法最为常见,如果处置不当,不仅影响本次的拆违,更严重的是会波及到其他违建的拆除工作。

(三)法律变更带来的困惑。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违法建筑投诉的绝对数量和占比都较高,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不像违章停车,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违章信息抄报至交警支队实施源头管理。违建的查处和拆除面临着复杂的矛盾和严谨的法律程序,遭遇暴力抗法、软暴力拒拆和败诉也是常有的事。2008年1月1日前,城管部门现场拆除的依据是参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现场拆除再建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施行,“现场拆除违法建设”的权限不再被法律授权。这一权限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一方面现场拆除不仅能立即消除违法行为,而且对将实施违法搭建的人们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现场拆除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部门会面临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的风险。(图1、图2)

对违法建筑的执法效力直接关乎城管部门的形象和执行力,甚至体现的是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炙烤着政府的执政思维。

(四)违法建筑处置缺乏标准。全国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各异,这与地区差异、执政理念、体制机制不无关系。由于地区差异而造成标准不一尚可理解,然而同城出现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建造时间的违法建筑采用同样的处理模式,或对同一类型的违法建筑予以不同的处罚,这就令人费解。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最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统一的处置标准。

在违法建筑范畴内,有一类特殊的违法建筑叫“无证建筑”,虽不属规范概念,但却客观存在,是特殊时期和环境下的产物。无证建筑不全都违法,也有“合法的无证建筑”,即农村政策更迭时期建造的宅基地和相关规划类法规出台前后的建筑。对于“合法的无证建筑”,如果实行和违法无证建筑同等对待予以拆除,或在征收时划归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种不尊重历史的“一刀切”做法不但给建造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四、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理清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应查处的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置的方式。

(一)根据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来划分。根据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两类:(1)建筑人没有土地使用权限,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进行建筑;(2)在建筑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法建筑物,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即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二)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2)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的建筑;(3)逾期未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

(三)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仅违反公法但未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即妨碍公共利益而不侵犯私权;(2)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3)仅违反私法但未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仅是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杨延超,2004)。

(四)根据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划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能”和“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是能否补办手续。(1)只未取得审批手续但未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2)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则不能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转正。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分为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五)根据违法建筑存在的地域来划分。按上述标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城市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1)所谓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2)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作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可以明确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正在大量地出现“城中村”,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要综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偏颇。

(六)根据违法建筑建造的时间来划分。按此标准可分为“新违法建筑”和“旧违法建筑”。以《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为界,之前建造好的违法建筑为“旧违法建筑”,之后的为“新违法建筑”。

这个分类的意义在于立足我国国情,综合兼顾历史政策的延续和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对不同时间段出现的违法建筑给予不同的处置符合客观实际。作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征收、城市化进程等公益事业,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五、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构建

由于处理不同时间段形成的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加之政策、动机、用途等因素,在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必须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新旧违法建筑的划定和处理原则。本文以《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时间为界区分新旧违法建筑,并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图3。(图3)针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流程图作如下说明:

1、对新违法建筑一律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以体现法律威严。

2、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即在《城乡规划法》实行前设定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另一个是施行后的一段延续时间(长短因地制宜)。通过两个节点将时间分为三段。对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一律准许补办手续,不补办的征收时也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但扣除相关税费。对第二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从宽处理:能补办准许补办,不能补办的征收时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在第三时间段内的一律从严,按不当得利返还和征收不予补偿的原则处理。

3、区分第一时间段内无证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处理。无证建筑是指没有“两证”且无档案的建筑,其建造人通过申请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建造,由于建造人自身意识问题未办理“两证”。或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政策因素、许可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主管部门未给予“两证”。其档案也因主管部门登记不全或遗失而无据可查。此类建筑在当时不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妨碍规划和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后原先影响规划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消失了,应视为合法建筑;而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在当时存在违反程序或妨碍规划、公共利益,或两者皆有的情况,但因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变更,原先的影响已消除且具备补办手续的条件,这类违法建筑应予以补办手续,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转为合法建筑。

4、设定第二个时间节点的理由。鉴于当时我国的传播途径、科技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素限制,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时间长,偏僻、落后的地区更甚;人的行为、思维方式有惯性作用。因此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性特点。

(二)违法建筑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困扰着行政部门。在学界有状态延续一说,即违法建筑一旦建成,只要不拆除,其后果违法事实就一直存在,仍然适用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误区,违法建筑其后果违法实质上属于“状态违法”,其特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不法状态(即后果违法)单独继续。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不是对不法状态的处罚,也就是说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本文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二是通过城区改造、征收等形式解决,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决定对其处理和补偿的办法。

六、结语

本文基于对历史政策、地区差异、法律更迭实际的尊重,根据各种要素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拟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款进行处理,为违建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融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既能维护法律威严和群众利益,又可减少不当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为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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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0.

[5]王莉.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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