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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摘登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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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用”的真实面目

近年来,“未批先用”违法行为呈不断增加趋势,甚至有失控的苗头。未批先用、边批边用违法用地的问题是当前困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难题。

分析产生未批先用违法用地的原因,首先要看到未批先用违法用地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核心问题,地方政府承担着经济发展巨大压力,GDP是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因此,地方政府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理由,不惜违反国家的土地法律和政策,或默许企业违法占地,或怂恿企业和个人规避法律,甚至直接出面招商引资,开出零地价的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行政不作为甚至非法作为,给耕地保护带来的危害更大。很多未批先用从表面来看是个人或企业违法占地,但本质上却是地方政府违法。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的最高行政机关,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局部经济发展,很方便强令企业或下级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难以履行职责。目前我们表面上看实行了垂直管理,但仅是省以下垂直,市、县国土部门必须看市、县政府的脸色行事,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要想制止以当地政府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很难完成的任务。实践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只有中央政府能真正从全国的、长远的利益出发,考虑保护耕地问题,而各级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发展本地经济。如果现行体制不能有大的改变,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违法用地查处缺乏法律支撑和强有力的手段。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土部门查处案件要经过下达通知书、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以及听证、告知等一系列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依《行政许可法》还要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而国土部门并没有拆除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走完了这一系列程序,此时违法占地已由小变大甚至建成投入使用了。长此以往,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违法用地者形成一种能奈我何的心态,其他单位与个人也会效仿。

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周期长、程序费用高。目前,办理一个批次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从造地开始一直到组卷报批拿到审批文件一般都需要三至五个月,而且要求上报的材料繁杂,程序繁多,各种费用也呈逐年上涨趋势。这也客观上促成了未批先用现象的频繁发生。

(辽宁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细河分局 苏 岩)

警惕!股权转让是假,土地转让是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股份制企业的增多,企业股权转让也越来越多。一个企业要想取得另一个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直接转让该企业土地使用权;二是间接收购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前者依照国家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并且《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支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必须完成一定的投资开发额度,形成用地条件。而后一种股权转让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同时不受土地管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正是这种立法上的盲点,使得很多企业采取了后一种形式,名义上是转让企业股权,其实质则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股份制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特殊性,是以股东全部财产作为法人财产,并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对于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法律首先应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比率进行限定,即股权一次性转让比率不得超过50%。其次,应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不能变更,特别是股权转让时,大股东不得转让,可以相对保持法人代表不变。再者,企业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三种情况不能同时出现。

另外,有人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中“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的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作为股权转让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据,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虽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企业可以不缴纳契税,但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实际也包含了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转让的股东应该以企业股东所分享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量作为计征依据,或者说以股东间转让契约为依据缴纳契税。对有股权转让的企业,在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应向国家代缴股东间股权转让的有关税费,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 金孟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