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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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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考核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调整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等提供依据,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年全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字[200]155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1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一)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3.其他不在岗人员。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2.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3.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其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学习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考核等次。

4.来校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士兵),由其原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次,但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8.校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在现部门工作不满三个月的,由原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通过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综合评定后予以确定。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数的15%,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表。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不设限额。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与领导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按学校考核工作要求对分管人员进行述职考核,述职的时间每人不超过5分钟。

1.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写出个人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分院及机关各组负责组织个人述职报告会,会后进行民主测评并确定考核等次。各部门的述职报告会,副处级以上干部先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后,再进行其他人员的述职和测评。

3.副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等次由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主管领导意见及部门意见审定;教师、教辅、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及前勤工人考核等次由人事处、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及部门意见审定;后勤工人考核等次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审定。

4.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填写分管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后,将《个人述职报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其他需存档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5.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适当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若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在十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审核认为确实需要更改的可予以更正,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应维持复核结果,则被考核人不得再行提出复议。

6.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五、考核的时间安排

1.各分院于200年1月8日至14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2.机关各组于200年1月15日至17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主持人需提前将述职、测评时间及地点报人事处。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包括党、政、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分院人员考核由各分院的院长负责组织本院教职工进行述职、测评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以分院为单位(昭明文选研究所在汉语言文学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东北亚研究所、萨满文化研究所在历史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机关人员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并分组进行述职、测评,分组情况详见附表,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分院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七、附则

1.学校原有有关教职工考核的文件中有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分组及优秀名额分配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