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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评价与文学价值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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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学批评的根本特性与功能是文学评价,它既关联着文学本身的价值内涵,也关联着批评主体的价值观念及其价值标准。文学评价应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只有将个人审美趣味与社会价值诉求契合起来,才能使文学批评的价值功能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实现。文学评价的有效性在于其应有的价值判断,以及由此形成的足以影响现实的价值导向。文学评价标准的形成机制,一是基于对文学特性及价值内涵本身的理解;二是离不开从对以往文学经典的认识评价中形成的某些价值标准和审美规范的传承与借鉴。

关键词:文学评价;文学价值观念;文学价值标准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9-0030-04

按通常的理解,文学批评是对各种文学现象(其中主要是文学创作现象及作家作品)的一种评价活动。而一旦涉及到“评价”,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因为它关联到各方面的因素。正如有学者所说:“‘评价’是人类实践一认知活动中的一种独特形态,即主体通过实践对于同自身种种欲求和需要有关的对象属性之判断或认知,也就是对价值的认识。评价活动由三大要素构成:(1)被评价的对象——其客观属性构成评价主体关注的要素,在进入评价关系前这些客观属性处于‘价值’的潜在状态;(2)具有一定价值观念或意识的评价主体,在实践中由于自身种种需求而与各种对象处于一个具体评价活动关系之中;(3)在评价的实践认识中评价赖以实行的共同标准。”具体到文学批评这种评价活动而言。“文学批评又是人们在广泛的评价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特殊性首先是一个直接面对文学文本的读者、评论者或批评家,这样的主体具备对文学文本进行领悟、鉴赏、分析与研究的种种素质:其次便是作为对象,具有种种艺术特质的文学文本;再就是主体用以评判对象的带有社会通约性的尺度”。如此看来,文学批评就并不是一种单一性的活动,它关联着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这些环节和因素往往规约着文学评价的功能与特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一,关于文学评价的特性。

如前所说,文学批评可能具有多重功能,也有多种角色定位及价值取向,但无论什么样的文学批评,其中最本质、最根本的特性应该是文学评价,即对文学对象做出应有的价值评判。如果文学批评缺失了应有的价值评判,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学批评,或者说这样的文学批评是缺少实质性含量的。它的效用也将是极为有限的。

在传统的文学批评观念中,往往都把文学评价放在首要的地位来加以强调。虽然在现代文学批评观念多元化之后,对文学评价的强调有所弱化,但也并不意味着文学批评可以回避文学评价问题。如果文学批评回避文学评价,将文学价值归于虚无。那么也就将使文学批评自身陷入尴尬境地。美国批评家萨斯在《文学评价》一文中,在对各种批评理论进行评析时曾感叹:“价值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经使有关评价的传统思想陷入瘫痪。”倘若文学评价及其价值系统真的瘫痪了,那么文学批评自身也将陷入无序,这应当说是不言而喻的。

文学评价之所以不可回避和重要,是因为“只有在评价中,现实才表现为道德的、审美的、功利的等等范畴”。从哲学存在论的意义而言,在日常生活中,一切事物都以其自然形态存在着,无所谓应当存在还是不应当存在,它本来就这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地存在着,所谓“存在即合理”,也正是表明,一种事物或现象既然存在着,便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这种客观存在的确无可回避,抱着“不承认主义”的态度实际上无济于事。而从价值论的意义而言,却又不能说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人的生命活动作为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现实,也不甘于逆来顺受,所以人的生命活动中还有一个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这就关涉到对存在着的事物的评价。这可以说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第一层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第二层关系,是文学家以文学的方式对现实存在的事物加以反映或表现,这本身就已经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并且还融入了创作主体的价值取向与审美理想。再进一步说,文学家对现实存在的反映究竟如何,对生活如何理解和评价,对事物作出了什么样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表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取向与审美理想,以及这一切艺术表现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价值,对社会对民众是否有益,同样需要给予一定的分辨与评价,这就是文学批评的评价功能。当然,这种评价链条还可以继续往下推延。比如文学批评对文学现象的评判分析是否合理、准确与恰当,也还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评价与检验。总之,在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整个进程中,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文学活动系统中无疑也是如此。文学批评作为整个文学活动系统中的一个部分或环节,也显然是不可或缺的。所以美国批评家艾略特在《批评的功能》一文中直接了当地说:“我们必须判断什么是对我们有用的和什么不是。”因为只有通过文学评价,才能把存在着的事物(也包括文学),从存在论的范畴引入到价值论的范畴中来,接受价值评判与价值选择。而只有经过价值论范畴的价值评判与价值选择,才能有效推进到实践论范畴,更好地引导实践活动的进程。之所以需要文学批评及其评价,其根源正在于此。

当然,就文学评价本身而言,它也并不那么简单。比如,从文学评价的内在关系来说,评价关涉到价值,但这两者之间又并非天然地融为一体,其中仍有一种相互契合的关系与条件。苏联学者列·斯托洛维奇在《审美价值的本质》中,对此做了很细致的辨析阐述,他认为:“价值和评价的区别在于,价值是客观的,因为它在社会历史实践的过程中形成。而评价是对价值的主观关系的表现,因而既可能是真的(如果它符合价值),也可能是假的(如果它不符合价值)。只有区分‘价值’和‘评价’两种概念,主观评价真伪的问题本身才能够产生。”既然评价是主观的,那就与评价主体的价值观相关。而评价主体的价值观,则与一定的价值观念系统相关。这样也就自然引出下面一个问题,即文学评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

应当说,凡是评价都具有主观性,即都是由评价主体作出的评价,因此,文学评价首先就具有个体性特点,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评论者的主观兴趣与偏好,正如有的理论家所说:“评价的手段不是别的,而正是主体兴趣的表现。”正如文学创作一样,文学批评也理应倡导个性化,有自己独特的审美感悟与判断,有独到的见解与表达,乃至形成独特的评论风格,这都应肖不成问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文学评价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性。如果我们只承认和强调文学评价的个体性,那么在有些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文学评价的随意性,而众多的主观随意性凑到一起,那就难免带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因此,文学评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应当寻求和实现一种“视野融合”,否则就难以实现文学批评应有的功能,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评价虽然是主观行为,但却是受到规范制约的主观行为,随意性的评价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不能与价值潜能沟通,不能引导潜价值实现为价值。”当然,从文学批评的实际来看,没有不反映一定社会群体的意见的个体审美评价:没有离开了个人意见而能够获得实现的社会评价。这里的差别只在于,文学批评主体是否具有这样一种自觉意识,将个人审美趣味与社会价值诉求契合起来,将个体性评价与社会性评价有机统一起来,使文学批评的价值功能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实现。

其二,关于文学评价的“效用”原则。

所谓文学评价的“效用”,是指文学评价的有效性,即它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按我们的理解,文学批评不只是为了完成一种言说,甚至也不仅仅是为了对文学现象或文学作品作出某种或好或坏的评价,而在于真正体现出文学评价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功能,在文学的精神价值和审美价值导向上能够起到切实的作用。换言之,什么样的文学批评是有效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需要作出一定的价值评判,而且这种价值评判要能够揭示真理,体现一定的价值导向,从而对文学实践起到一定的价值影响作用。否则,文学评价的“效用”或有效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其实,在社会实践的各个领域,人们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无不体现一定的“效用”原则,即体现对活动有效性的追求,而这种“效用”原则的内核,正在于真理性的价值引导作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曾指出:“真理主要是和把我们由经验的一个瞬间引导到其他瞬间上去的方式联系着的,而事后足以说明这种引导是很有价值的。根本上,在常识的水平上说,思想状态的真理意味着一种有价值的引导作用。”另一位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也指出:“我们不能把任何享受的东西都当作价值,以避免超验绝对主义的缺点,而必须用作为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如果没有思想夹人其间,享受就不是价值。而只是有问题的善;只有当这种享受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从智慧行为中重新发生的时候,它们才变成价值。”这就是说,任何实践活动都有“效用”的问题,而这种“效用”,从其内涵来说,是由其内在的真理性价值含量所决定的;而从实践性方面来看,则是由它的这种真理性价值所形成的导向性作用来实现的。

从文学活动方面来看,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和文学家萨特曾明确表达他的文学观念,认为文学的功能与效用就在于介入现实、干预生活、影响人心,否则何以需要文学?看来文学的“效用”大致有这样两个方面:从文学的价值内涵来说,包含着对现实的批判反思性认识,以及对生活真理的理解与把握,具有其特定的真理性价值内涵:而从文学的外向性价值指向来看,则表现出对生活现实的有效介入与干预,显示出价值引导的积极作用。由此而推延至文学批评来看,应当说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文学批评不能在文学评价方面作出应有的价值评判。并且以足够的力量影响文学实践乃至社会实践的价值导向,那么它的有效性就是容易让人怀疑的。语义学美学代表人物瑞恰兹在《文学批评原理》中,开篇便指出了现有“批评理论的混乱”,而其中最明显的缺陷。是未能在关于艺术的价值方面提供人们需要的答案,这也使得批评理论“无法令人满意地探讨价值方面更加基本的问题”,同样,“美学中一个比较严重的缺陷就是避免价值方面的考虑”。正是由于存在这种缺陷,就使得此类文学批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如果我们可以确认文学评价的有效性在于其应有的价值判断,以及由此形成的足以影响现实的价值导向,那么如何确定这种文学评价的价值坐标,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按有的批评理论家的看法,文学批评不能缺失文学评价,而文学评价所关涉到的价值判断则离不开比较,文学批评往往在比较中找到应有的价值坐标。如瑞恰兹认为,文学批评不应回避比较与评价,而且这种比较与评价不可能限于个别作品本身孤立地进行,还必须将其置于与之相关的整体环境中。他指出,在文学批评中,要“单独观照一个相对简单的客体本身是困难的,也许就行不通,观照者势必把它置于某种环境,使其成为某个范围较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与此相联系,批评家还理应注重价值评判,而这种价值评判同样也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它离不开与之相关的价值理论体系。“如果缺乏一个总体理论和一套明确原则,有益的批评就难以存在下去”,“有人相信文学艺术具有价值,他们所需要的是一种可以为之辩护的立场,唯有能够显示文学艺术在完整的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的总体理论才能提供这样一个堡垒”@。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文学评价的效用或有效性,可能既与它的价值内涵及其现实关联度有关,也与这种价值内涵所关联着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相关。

其三,文学评价与文学价值标准。

文学评价的价值尺度,过去也直接称之为文学批评的标准,如今在某些情况下也仍然这样表述:“构成文学批评价值体系的核心是文学批评的标准,就是一种文学特有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对一部文学作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的依据。”对于一种自觉而理性的文学批评来说,这样的评价标准或依据显然是不可或缺的。

文学批评中常见的问题在于随意性,而文学评价的有效性必然要求避免随意性。仅仅表态性地说明喜欢什么和不喜欢什么,或者说什么好什么不好,这并不难做到,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文学批评,也难以起到文学批评的应有效用。真正的文学批评必然要求建立在自觉和理性的价值立场上,有一定的价值标准作为文学评价的基本依据。瑞恰兹将此作为文学批评的基本要求,他说:“为了使批评家胜任愉快,维护公认的标准而抵制托尔斯泰式的攻击,缩小这些标准与通俗趣味的差距,保护文学艺术而反对清教徒及反常变态者裸的道德说教,必须提出一种总体性的价值理论,它将不会停留在‘这是好的,那是坏的’一类说法上。这类说法不是含糊便是武断,可以说别无选择。价值理论并非是文不对题,脱离了人们想象中的深入文学艺术本质的探索。因为如果说一种有根有据的价值理论是批评的必要条件,那么同样确凿无疑,理解文学艺术中发生的一切乃是价值理论所需要的。‘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文学艺术?’这两个问题是互为说明的。实际上二者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给予充分的解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文学评价本身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其实就在于确立文学评价的价值标准。这与文学评奖相类似(其实文学评奖也可以看成文学评价的一种方式)。曾有人说,文学评奖与其说是评价文学作品,不如说是评定文学标准,因为评价标准不同,评出的结果便不同,一旦评定了文学标准,结果也就基本明确了。同样的道理,对于文学批评中的文学评价来说,确立什么样的价值标准,便会形成什么样的文学评价。

当然,按照上面所说的文学评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的原则,文学评价的价值标准一方面具有个体性特点,另一方面还有社会性或公共通约性的要求。那么作为文学评价标准有没有某种形成机制呢?在我们看来,文学评价标准的形成机制,也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文学评价的标准不应当是什么人先验性地规定的,而应当是建立在对文学本身特性与规律的认识,以及对文学价值本身理解的基础上,它应当是从文学中来,再运用到对文学的评价中去。在普希金的时代,那时的文学批评理论远没有后来那样发达,当时对于文学批评还是一种很朴素的认识,所以普希金在论及文学批评时,便朴素地表明了这样的看法:“批评是揭示文学艺术作品的美和缺点的科学。”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它是以充分理解艺术家或作家在自己的作品中所遵循的规律、深刻研究典范的作用和积极观察当代突出的现象为基础的”,这样当然就要求评论者面向文学存在本身,抱着对文学的挚爱去认识文学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找到进行文学评价的准则和依据,“谁在批评中遵循着除了对艺术的纯洁的爱以外的无论什么东西,谁就降低到盲目地被卑微自私的动机所操纵的人们之中”,“哪里没有对艺术的爱,哪里就没有批评”。现代文学批评家艾略特也同样注重从对文学本身的认识和研究中找到文学评价的依据,然后才有可能对文学进行切实的评价,他以诗歌批评为例说:“我认为批评是思想的一部分,或是在探求诗是什么,诗的效用是什么,诗所满足的欲望是什么,以及写诗读诗或者吟诗的理由;或是在作某种自觉或不自觉的假定,认为我们知道这些,以评价实际的诗。”尽管时至今日文学批评理论已经甚为发达,可供参照的批评方法和价值标准已非常丰富,但直接面对文学本身来认识文学的特点和规律,以此作为建立文学评价的价值标准的一个方面,仍然是值得重视的。

二是文学评价的价值标准同样离不开传承与借鉴,尤其是从对以往文学经典的认识评价中形成的某些价值标准和审美规范,对后人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无形中成为一种重要参照,影响着人们对当今文学现象与文学作品的评价。马尔库塞曾说:“在漫长的艺术史中,撇开那些审美趣味上的变化不论,总存在着一个恒常不变的标准。”

当然,建立在过去文学经验基础上的价值标准,显然有它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对于当今的文学评价来说,只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参照,而不宜直接拿来套用。可以设想,将以上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在借鉴过去文学经验及其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面对当下文学现实中的新经验,形成对文学规律和文学价值的新认识,从而建立古今贯通融合的新的审美规范和价值标准,应当说是一种必然要求,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