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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及农村经济发展调查分析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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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涵与意义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非正规金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另有学者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还有的从研究范围的大小来给农村非正规金融下定义,把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传统互助型的民间借贷和面向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两大类;有的则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划分正规金融和农村非正规金融,把正式的、未登记的、未被管制的农村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称为农村非正规金融。

世界银行把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含私营企业主)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型借款融资。活跃在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会、钱庄、农业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等。在发展中国家里,作为金融体系主力和政策关注焦点的正规金融往往面临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约束。除正规金融外,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金融,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贷市场失灵,尤其是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非正规金融却在农村蓬勃发展起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在世界各地存在的金融现象,但理论界对其发挥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

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侧重研究非正规金融对我国农村发展的社会经济效应、存在的内在缺陷和引导与规范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理想途径之一,成为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农村经济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更好地提高经济效益。首先,非正规金融对我国农村发展天然地具有较强的市场亲和力,它的存在和适度发展有利于弥补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其次,非正规金融能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再次,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制度创新,这种创新若经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进将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2.1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2.2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3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3.1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3.2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3.3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3.4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4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

4.1赋予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国家应正式承认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让其获得与正规金融同样的发展空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当前,应引导私人钱庄、民间合会等组织走向前台,向规范化、合法化金融转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正视并肯定民间金融的作用。2005年4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能为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非正式金融,政府不应该对民间的合法的金融行为进行过度的干预。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被普遍看做是央行首次对流行于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最高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的肯定态度加快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进程,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

4.2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与管理

政府应允许非正规金融组织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要求持有一定的资本金数额,但不能强求一致,可按地域做出不同的规定,发达地区适当要求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低一些。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对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历作出限定。限定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容许其经营风险大的股票交易、黄金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从上述各方面加以严格监管,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规范运作。除此之外,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监测。建立监测系统,掌握资金来源、去向、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等。随时监测风险,随时警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

4.3改革农村正规金融,替代部分农村

非正规金融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首先,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资金能真正用于农业领域。改造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推进信用合作社改制。财政支持商业银行农贷业务,引导商业性金融对农业的投入。改革邮政储蓄业务,防止资金流人城市。其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例如,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可对农户采取生产资料赊销,发放农业生产预付款等商业信用的方式使农户得到资金融通。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如农村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对农村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推行也可试行风险资本投资业务。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创新信托业务为农户提供服务,如委托贷款,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完善健全非正规金融及相关法律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制定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行为的法规条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首先,为合会形式立法,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可在法规中规定合会人数、标金、利率,不允许会套会等,可借鉴日本或中国台湾的经验,给予非正规金融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以防范化解倒会风险。其次,为民间借贷立法,要针对民间借贷特征,制定管理法规。准确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最后,制定反垄断法和合作金融法,打破金融业的国有垄断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而我国反垄断法仍然缺位。长期以来合作金融在我国就以不同形式存在,如自发形成的合会、信用合作社等,但由于合作金融法制的缺位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功能异化,未能很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对此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体现合作制的思想原则和法律导向,对现有的合作金融形式加以引导、规范,将一些金融形式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

4.4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利率的生成机制不能正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经营灵活、方便,具有较强竞争力。这得益于其实行的是市场化的利率,根据资金供求及客户借款的风险不同确定利率,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利率的要求。因此,为了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使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同时,以市场利率为导向,通过市场化,在同等条件下让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非正规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范围。同时应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信用中介管理组织,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多种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如征信公司、贷款信用担保公司等,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个人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对非正规金融借贷的规范化运作。

4.5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

为促进农村信用的显性化,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的信息对称程度,在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档案的基础上,结合农业企业信用记录,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全面的农村征信系统,同时规范各种非正规金融交易,对其相关信息也统一登记,并纳入到农村征信系统中。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推行的农村信用户、信用村评比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农户信誉的有效机制。此外,一些农村信用社实施的农户联保贷款,充分利用了农户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以及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也是一种有利于降低信贷监督成本和信贷风险的创新机制。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基金,并通过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支持,为农户、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