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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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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制结构是指各个税类、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税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制结构;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间接税税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仍然过大

2010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73202亿元,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税)税收收入总额为48806亿元,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66.67%。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过低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6%,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仍然过低

2010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2842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7.5%。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长期亏损的现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实赢报亏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优惠程度不同,客观上诱惑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搞假合资,假外企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目前,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而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各税种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我国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税制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

1.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未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其仍征收营业税。这些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且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为了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已将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允许按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这种做法给征收管理又带来许多矛盾,税收流失严重。若将以上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2.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偏多,征收率也偏重,这种现象已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可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所占的比重。同时,适当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其开具的销项发票允许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调整消费税制

1.调整征税范围

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如汞电池)和某些奢侈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如赛马、打高尔夫球)纳入征税范围,而对一般消费品则不再征收消费税。

2.适当调整税率

调高汽油等国家垄断性商品的税率,降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产品的税率。

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国内具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而且国内市场进口产品占优势的产品,实行较高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税率。

3.实行价外征收

现行价内征收办法对消费者来说负担的税金有其隐蔽性,消费税所具有的间接税的性质被掩盖起来,调节的作用被弱化了。国外消费税普遍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款,突出了消费税引导消费的作用。

4.调整纳税环节

目前消费税基本上选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出现了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等问题。建议对便于控制征税的某些商品,如汽车等,推移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继续实行将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客观上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为此,须尽快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此外,减少或取消一些特殊规定及税收优惠,提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如对劳动就业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的照顾和扶持,应进一步由财政支出或社会保障解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1.改分类课征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

鉴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存在弱累进性、有失公平及易于逃税等缺陷,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化,但鉴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较差的纳税意识,可先改分类课征模式为分类综合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部实行综合课征。

2.扩大税基,以利于组织收入和发挥其调节功能

由于应税所得采用列举法及免税项目过多等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因此,应将应税所得的列举法改为排除法,并清理过滥的免税规定,以拓宽税基。

3.降低个税税率、简化级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增加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偏好。应将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级次减少到不超过5级,将最高名义税率降低到35%或40%.

(五)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培养良好的税收文化。

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简化办税程序。

参考文献:

[1]李永刚.中国税制改革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肖娅(1990-),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