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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案:自愿超时加班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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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14小时的洗衣合同

故事要从1908年说起。这一年,一位名为艾玛・戈彻的爱尔兰移民,与俄勒冈州一家洗衣店的老板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女工每日工作14 小时,否则老板有权拒付工资。然而,由于工时过长,这名女工身心憔悴,健康每况愈下。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女工终于向这位名为库尔特・穆勒的老板提出了减少工时的要求。但是,这位名为穆勒的老板断然拒绝该女工的要求。穆勒说:“当时签订合同那会儿,双方完全自愿,并没有人强迫女工签字。”女工无奈,只好去俄勒冈州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

戈彻女士的依据是俄勒冈州政府于19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妇女在任何机械公司、工厂或洗衣房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起初,该法的支持者们尝试在全部工人中推行“8小时工作制”,但该项提案未能获得支持。于是,他们决定改变策略,首先缩短女工的劳动时间,继而再推广到所有工人。据此,俄勒冈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女工的诉讼请求,禁止洗衣房老板以自愿签订的合同为由,要求女工超时工作。

然而,洗衣房老板穆勒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俄勒冈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契约自由,应当违宪无效。穆勒对上诉充满信心,因为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中,联邦最高法院就曾判决纽约州的相似法律违宪。这个案件在当时反响极大:面包店主洛克纳因为违反纽约州的法律规定――面包店雇员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6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而被纽约州法院判决有罪并处以罚款,洛克纳不服,最终将纽约州告上了联邦最高法院。

洛克纳的依据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根据这一条款,雇员享有选择雇主的自由,雇主也享有根据劳动契约管理雇员的自由。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人们完全享有自主治理根据自然权利所拥有的私人领域,公权力不应当轻易干预。

果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支持了面包店主洛克纳的诉讼主张。他们认为,纽约州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面包店雇主的财产和自由”。这种立法是一种“政府家长化”的管理方式,在绝大多数时候,是不必要也不应当体现为法律的。在联邦最高法院对洛克纳案的判决中这样写道:“制定法律对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合同进行干预是必需的。但是签订与其生意有关的商业合同又是一种基本的个人权力,并且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判例,当时的法律界主流意见认为: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劳工合同之前,是享有完全的自主判断和意志自由。雇员有出售劳力的自由,雇主有购买劳力的自由。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干预这种自由,否则就是违反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还阐述了这样的一种观点:按照纽约州限制工时立法的逻辑,不仅雇员的工作时间,雇主的工作时间也可能被规定起来。不仅如此,医生、律师、科学家、运动员和艺术家都应该限制工作时间,以免使身体和精神由于长时间工作而疲劳,从而生产出“不健康”的“面包”――而这显然构成了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不当干预。

由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面包店胜诉,纽约州败诉。与此同时,判决也指出并非所有干预都是不当的。例如,纽约州的立法对面包店设立的地点、必须配备的洗涤房和水池、合适的下水道、管道设施等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是政府该做的事情,而且政府能做的事情也只止于此。除非能证明工时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具体而实在的威胁”,否则不能以个人健康和监管需要为借口,干涉个人的自由判断和自主决定。

应当看到,洛克纳案本身即是充满了争议的。霍姆斯大法官就是对终审判决持异议的四位大法官之一。针对多数派认为纽约州的立法“剥夺了个人财产自由”的论断,霍姆斯反驳:面包店老板并没有被剥夺自己的财产。对于“契约自由权”,他认为宪法保护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任何人行使这种权利都必须止步于他人权利的范围,法院应当作出一定干预。但是,在那个信奉“法律达尔文主义”和对政府公权力抱有极端敌视的时代,这种意见没能占上风。洛克纳案也成了劳工领域内的标志性判决,并使身处俄勒冈的洗衣房老板穆勒对胜诉充满信心。

“布兰代斯诉讼法”成就经典

为应对穆勒的上诉,热衷于社会改革的全国消费者联盟,希望能为俄勒冈州聘请一名最好的律师。于是,联盟主席凯利专程前往波士顿,约见后来成为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律师。时年51岁的布兰代斯由于常年投身于社会和经济改革运动,被平民百姓称为“人民的辩护大师”。在接受联盟的邀请后,布兰代斯开始起草一份前所未有的辩护书。这份辩护书将重心放在事实论证上,而较少论述法律本身。随后,全国消费者联盟派出多名研究人员,走遍哥伦比亚大学和纽约公共图书馆,寻找布兰代斯需要的资料――劳动时间过长会对女性的健康、安全和道德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这些资料提取于工厂视察员、医生、工会、经济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报告,一个月之内,他们搜集了内容翔实、理据充足的资料。在布兰代斯长达113页的辩护书中,这些资料占据了98页的绝对比重。辩护书还援引了医学报告中的内容,强调操劳过度的女性对于国民福利的影响:如幼儿死亡率的上升;即使已婚劳动妇女的孩子能活下来,也会因为无法得到重视和关爱而遭受伤害等等。同时,布兰代斯还在辩护书中强调,缩短劳动时间能使妇女有空照顾家庭并更好地承担家庭责任。他出示了一份资料表明:一位劳动女性从工厂下班后,家里还有各种各样的工作等着她:打扫卫生、整理物品、清洗和缝补衣服等等――她能够休息的时间将会更少。

针对有人认为缩短劳动时间会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说法,布兰代斯的辩护书专门摘录了一份研究:工时限制反而能提高劳动效率,提升生产力水平。最后,辩护书的结论是:国内外几十年积累的数据和经验表明,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都要求将妇女每天的工作时间限制在10个小时之内。布兰代斯的辩护书没有大量引用法律文件,而是援引了海量数据和事实,这让法官们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从现在的标准来看,“布兰代斯诉讼方法”或许算不上特别先进:它强调女性生理物理条件比男性脆弱,引用了大量证词和研究结果来说明繁重工作的恶果。比如,辩护书还援引了棉花轧碾机操作员在参议院做的证词为依据:“我已经看到艰辛的、奴役般的繁重工作已经把姑娘们推向酒吧和妓院。”这一证词按今天的标准,或许存在漏洞。但是,在当时这种诉讼方法确实对最高法院起了很好的效果。在收到布兰代斯的辩护书5天后,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穆勒案。不到6周,最高法院便一致肯定了俄勒冈州法律的合宪性,判决洗衣店主穆勒败诉。

最高法院的布鲁尔法官对此案曾撰写了简短的评论。他认可了布兰代斯这份罕见的辩护书,并且认为,这些有关男女之间差异的资料毫无疑问都是一些公认的常识。法官们达成了这一共识:“健康的母亲为强壮的后代所必需,为了种族的强健,妇女身体健康必须成为公众利益和关怀的一部分。”布鲁尔大法官还说,“基于女性的生理结构和生育功能……可以通过调整立法来保护她们。”男性和女性可以采取差异对待,这不是歧视,而是一种对于原本不同事物的不同对待,是另一种经过校正的正义。

对于劳工领域而言,穆勒案成为了新的经典。保护女工权益的立法不断涌现: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法、健康安全规章、禁止女工夜间工作法陆续出台。不久,还有一些强制女工休息、限制女工承受过高负荷以及将妇女排除在某些特定行业之外的立法,也被提交议会审议。

191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邦廷诉俄勒冈州案,更是使法律对工时的保护从妇女扩展到了所有工人。布兰代斯的辩护方法也一战成名。他更多地利用科学事实和统计数据,而不是法律先例,来说明立法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做法,开创了新的法律辩护形式。这种方法从此以这位大律师的名字命名,以“布兰代斯诉讼法”(Brandeis brief)之名载入法律史册。

近百年后,2006年11月14日,纽约时报刊载了纪念布兰代斯诞辰150周年的文章,就他在穆勒案和其他推动劳工权利案件中的贡献进行了颂扬。文章写道:“1908年,路易斯・布兰代斯把‘布兰代斯诉讼法’引入了美国法律体系中。当时的最高法院正处在臭名昭著的‘洛克纳时代’,重商主义倾向的法官多数派屡屡那些保护工人健康、安全的法案……他胜诉了,9:0!他最久负盛名的成就,是坚持把数据和事实分析引入法律,这在重商主义一统天下的最高法院坚硬的盔甲上找到了一条裂缝。”亦正是用这种方法,布兰代斯从未止步,继而不断向保险公司和银行宣战,最终赢得了“人民律师”的美誉,并于1916年――也就是一百年前的现在,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与霍姆斯大法官并肩战斗,不断推进劳工权利的保护,成就了无数经典判例和传奇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