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职工下岗是难以避免的。这将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实施再就业工程是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并决定成立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为保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注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本市经济增长点确定就业增长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企业自我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分流相结合;将就业的渠道和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全社会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维护首都社会的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是:到2000年,本市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行业托管为主的再就业试点工作。主要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从原有企业剥离,暂不进入社会,在政府指导和资助下,由行业专门的机构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管理,开展再就业服务,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实施分流安置,实现再就业。托管工作与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列入托管的行业(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再就业管理机构,下设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托管工作的实施。到2000年,使90%以上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待工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再就业服务,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下岗待工人员登记制度和管理台帐制度。做到“五清”,即:下岗原因清;文化技能、特长、身体基本情况清;思想动态清;家庭情况清;求职意向清。凡是因企业原因而下岗的职工均应按规定进行下岗待工登记,企业必须为其申领《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对于已领取《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的人员,企业要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分流安置。

(三)拓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形式,实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的协调发展。到2000年,新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000家,新增加就业岗位8万至10万个。大力开办一批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和生产自救基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1997年,在有条件的区(县)及行业建成20个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和15个生产自救基地。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职业教育的布局。充分利用和积极开发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总结推广职业技能开发的经验和做法,对劳动者实施教育培训、鉴定、职业介绍的一体化服务,实现职业教育与就业的有机结合。到2000年,使90%准备录用的人员和有就业要求的下岗待业、失业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积极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对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竞争力。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7年,首先在61个工种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以后,逐年扩大。

(五)发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评估制度,继续开展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评估、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扩大信息量,不断提高职业介绍的成功率。加快劳动力市场立法工作步伐,规范市场中介行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政策和措施

(一)鼓励国有企业挖掘潜力安置下岗待工人员。

1.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出500万至1000万元,用于支付企业开办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因扩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向银行贷款的利息。

2.各单位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利用原厂房兴办第三产业,原厂房占用的土地,可继续按划拨土地管理。

3.积极组织下岗待工人员从事商业服务、宾馆饭店以及社区 服务等领域的劳务输出。输出单位要依法与劳务输入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输入单位要向输出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于为下岗待工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4.各行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结构调整的实际,注意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结构结合起来,既要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要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企业制定结构调整方案的同时要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以企业内部安置为主;生产经营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行业内部安置与社会帮助分流相结合。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对闲置的厂房、空地等进行改造,兴办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或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积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力争在各年度内解决80%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当年安置不了的,下一年度安置。

(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1.用人单位每招聘一名女35岁(含35岁)以上,男40岁(含40岁)以上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两年以上的,由劳动部门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用人单位每招聘一名女35岁(含35岁)以上,男40岁(含40岁)以上、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两年以上的,由劳动部门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3.商业服务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类在新增岗位招收普通工、熟练工时,应按50%以上的比例录用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其它各类企业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新建的各类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招用一定比例的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对各类企业招收职工要进行指导,对招收下岗待工人员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4.发展社区服务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采取非全日制的小时工、弹性工时及阶段就业等灵活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同时,要注意解决好在这些就业形式中从业人员的收入及社会保险等问题。

(三)鼓励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凡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2.经市劳动部门认定或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用一定的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

3.各有关银行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数额,专门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必须是被劳动部门认定并核发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按照规定履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申请贷款必须是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安置量;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流动资金。

4.企业及有关单位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或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建为生产自救基地的,在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的基础上,可提出使用扶持资金的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后,采用借款、拨款等形式从生产自救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5.企业及各级劳动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本市集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开辟一批重点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对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或失业人员的主办单位,可按每人3000元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其一次性补助。

6.根据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各区、县要积极帮助街道兴办主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实体。凡区、县及街道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具备一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资金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开办的经济实体,由劳动部门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四)鼓励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1.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以资金、技术、劳务等多种投入形式组织起来就业,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它类型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凡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的,可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具体标准是:凡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凡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的,比照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本人可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存档手续,并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2.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新建小区暂时空地,关、停、并、转企业闲置的场地、厂房以及现有农贸市场中划出一定数量的摊位,积极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现有的及规划兴建的各类集贸市场,要有10%以上的摊位专门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3.对进入各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收两年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其优先安排摊位,并在两年内给予适当降低设施租赁费。

4.对自愿到郊区农村承包土地开展种植、养殖及其它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免征或减半征收各项费用。

(五)认真做好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1.要积极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 机构要与有关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和转岗转业培训,积极为其介绍新的工作岗位。

2.对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经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提前退休,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破产企业中自行调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个月内调出的奖励2000元;两个月内调出的奖励1500元;三个月内调出的奖励1000元。奖励所需经费从破产企业安置费中支付。

4.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按照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数额,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所需经费从破产企业安置费中支付。

5.在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根据岗位要求对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所需的经费,从破产企业安置费中支付。

6.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由退休职工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为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按规定的标准、项目计算核定退休人员所需费用,保证退休职工老有所养。

(六)积极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1.产业结构调整、资产增值的企业,要根据下岗待工人员的数量从盘活的资金中列出3%至5%的比例,用于转岗转业培训。

2.停产整顿企业对下岗待工人员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可申请补助经费。在提交停产整顿批件、停产整顿实施方案、转岗培训计划、费用支出情况后,经劳动部门审核,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

3.对于承担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单位,根据其自身发展潜力、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工作的效果等,经劳动部门审核,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完善教学实习设施。

4.失业人员到指定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后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减免学费的待遇。失业期半年以上参加培训,而且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半年之内就业的,可享受不超过800元的免收学费待遇。半年之后就业的,可享受减收学费待遇。一年之后就业的不享受减收学费的待遇;失业期半年以内参加培训,而且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半年之内就业的,减收400元。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就业的减收200元。一年之后就业的,不享受减收学费的待遇。

(七)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1.对于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因搬迁、出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亏损而使职工大面积下岗的企业,企业要提出下岗人数计划及分流安置方案,征求职代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凡是企业中的劳动模范,一般不得安排其下岗。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中下岗时间较长,又没有其它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和劳动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上岗机会;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下岗,已经下岗的,企业及主管部门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已下岗并领取《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的,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

3.进一步完善外来劳动力总量的调控手段。根据本市就业状况,适当控制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规模,1997年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1997年要从外来劳动力总量控制中,调剂出就业岗位5万个以上,用于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凡是下岗待工人员达到企业用工总量10%和曾得到就业促进经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的,需报市劳动局批准。要严格执行本市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规定的,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纠正在使用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方面存在的歧视现象。对招收的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要依法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

1.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金人庆同志为组长的北京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单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政府也要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协调有关政策。

2.各级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再就业工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必须考虑就业的容量。

3.层层落实责任制。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就业、培训目标,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4.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宣传力度。本市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通过转岗转业培训,提高职业竞争能力,实现再就业。

本意见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