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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全覆盖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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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镇直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90%,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发放率达到100%。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年3月3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召开动员大会。

(二)参保登记阶段。年4月2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年4月30日前,完成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信息核对阶段。年5月31日前,完成参保信息的核对工作。

(五)首次待遇发放时间。年6月20日前,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确保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年1月1日。

(六)补缴截止时间。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三、基金募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政府补贴由市财政和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市财政与镇财政按1:1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及时划拨到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工作成效。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劳保所、财政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镇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保机构、场所、人员、设备四到位。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好事办好。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符合条件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设专栏进行宣传,形成自觉自愿踊跃参保的工作局面。镇宣传材料发放到每家每户,并在各村行广泛张贴,为群众释疑解惑。

(三)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镇、居三级经办机构和网络。要强化经办人员的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镇、村级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全市各级经办人员尽快掌握政策、熟悉程序。镇要加强对镇级经办人员和村协办员的业务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镇财政所会同劳保所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劳保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镇要每年在村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