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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岗替代制(AB岗位工作制)
根据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二、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一)机关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七)岗位A、B人员要互相学习,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八)顶岗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一律由顶岗人员负责承担。
三、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要求,实行同岗替代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属“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的,其实直接领导未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该直接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直接领导未指定代岗人员与离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而耽误工作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直接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代岗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耽误工作进程或造成损失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代岗人员诫勉教育一次,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代岗人员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