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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引发的价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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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了,其中在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里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第二十四条写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第三十四条写着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变化后,供应商的采购体验究竟有何不同?相对比之前的打分方式来看,这种方式是不是供应商所期待的?

政府采购方式变化

据记者了解,在《政府采购条例》中提到的竞争性磋商可以解决一些政府采购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就可以解决。对于供应商而言,辛辛苦苦制作了标书,就怕到最后的关头,项目因为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现在,使用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后,供应商这方面的闹心和担忧少了。

国采中心负责中央单位信息类产品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相关要求,国采中心为加快采购进程,进一步压缩定标到公布中标结果的时间间隔。

根据法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这把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的时间大大提前了。

事实上,与中央单位信息类产品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长期以来所使用的公开招标这一采购方式不同,在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下,厂商能围观的内容减少了。

“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下,所有品牌的报价都一清二楚。”某打印机厂商投标人员告诉记者,如今采用竞争性磋商这种“背靠背”的报价方式,完全不知道其他厂商的报价。

因为在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下,供应商是不知道其它厂商的投标价格的,不过供应商还有二次报价的机会。扛不住价格的供应商可能会利用这次机会修改原本的报价。

清华同方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谈感受的时候,告诉记者:“首先在氛围上,大家都在倡导公平公正,从用户到集采机构、监管机构、供应商、专家等从业人员的心理上有了更多威慑力和压力感。其次在采购方式上变化很大,按照条例要求,标准化产品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计算机产品的招标越来越趋向与价格竞争。再次在信息公开方面,已在不断改革变化,公开的范围、内容越来越大。我们希望这种趋势能够延续下去,并能走得再快一些。”

价格走势如何?

不过也有一些专家认为,“采购方式变化会带来中标价格走低的现象。记者统计了此次台式机批量集中采购中标公告后发现,此次台式机共采购22564台,联想成为这一期最大赢家,共计中标14952台。其中,中标量最大的型号为Thinkcentre M8500t-D231中标价为4650元。而相同的型号,在今年第三期中央国家机关台式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价格为5070元,彼时的采购台数为2937台。

对此情况,几位业内人士说法不一。“目前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刚进行两期竞争性磋商,价格走势还不明朗。但从最后中标厂商的中标价格来看,前两期价格确实比之前要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从打分的角度做了分析,政府采购的打分环节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标书设定标准及分值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上。之前,许多地方的标书设定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差别性、歧视性的标准最为突出,如倾向性品牌、不必要的技术或商业性要求、地域限制、过往业绩加分等都不应该在标书中出现,否则构成违法;二是在专家评分环节上,原则上应该限制专家评分的自由裁量权,更应该提倡电子计分法,既要保证标准的合法合理、公开透明,更要保证打分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杜绝人情打分和无原则滥用裁量权,甚至行贿受贿显现。如果这两方面都能够做到,那么政府采购当中所体现的价格就会比较客观。

规则变化后的影响

就大多数供应商认为,《条例》的出台是期盼已久的事情,但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更关注《条例》在操作层面给今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影响。

首先,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以及集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如何做到科学合理一直以来是业界的难题。专家认为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尝试:一是典型案例法;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典型案例法,顾名思义就是参照目前较为成功的典型区域的做法,汇集他们通用的操作方法为采购所用,经过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科学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针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其次,集采目录内品目众多,如何界定哪些产品适合批量集中采购?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或人员可以做出有效界定?这些是所有政府采购从业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列入集采目录的品目且适合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试行批量集中采购。人们理解的“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因为在法律语言上,一般针对义务方面的要求都会使用“应当”加以明确和强调。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供应商希望主管部门在进行条例释义时能有更明确的解释。

最后,协议供货是电子化采购的突破口。《条例》将政府采购电子化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将统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在供应商看来这里面有三大好处:一是便于需求管理;二是可以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三是提高采购效率。

到今天为止,协议供货这一采购形式恰好为电子化采购提供了一个突破口。首先,协议供货有电子化采购的基础。目前,网上商城、电子竞价等基于协议供货的电子化采购模式已普遍存在。其次,协议供货价格虚高这一问题在电子平台公开透明机制下将不复存在。最后,通过电子化采购,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仍能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