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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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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护

文/吴晨旭

原文: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解读: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案例:

曾经,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备受争议。直至2007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杨老太的一纸判决,才使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杨老太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动不便的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于是,老人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2007年6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文/亓红

近日,总有读者咨询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问题。老人一般都会问,因为家里面的各种原因,如果办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先不打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的相关手续,那么这个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笔者在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问题。不过,根据房产部门的规定,如果房主死亡,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时候,一般会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果当事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必须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当事人对于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的有效期方面的担忧或者顾虑大可放心。但另一种情况除外,如因该房产继承发生诉讼,则有诉讼时效。

在此,哈尔滨市公证处负责人提醒老人:继承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只是证明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该房产的所有权尚没有发生实质转移,当事人需要通过办理房产继承更名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法定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继承人是不可以持该公证书就自由出售尚未更名的房产的。也就是说,房产继承公证书与房产证各有各的作用,公证书不能代替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