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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去几年,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迅猛,各种互联网投资产品、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随着数量的增加,广西P2P的风险也逐步显现,近期屡屡上演的P2P平台欺诈、跑路、倒闭事件时有发生,而目前对于此类事件尚无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基于此,本文探讨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出解决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风险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解决广西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发展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
【关键词】广西小微企业 互联网金融 P2P平台
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力量,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逐渐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利器;而P2P平台旨在为缺乏理财渠道的投资者以及亟需资金和贷款困难的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借款平台。但是在实际中由于该平台无法很好地判断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些小微企业具有骗取贷款的嫌疑,通过粉饰其财务状况和基本信息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价分数,借款后逃之夭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现状
我国P2P平台的发展历程较短,政府机构对其不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平台的行业准入、经营程序和经营范围,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和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通常P2P平台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平台,是指网络借贷和P2P借贷相结合的金融融资平台,但是由于其不能对非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进行及时识别,缺乏可以交易分析的机制,极易成为部分融资者虚假融资信息的平台,阻碍融资工作的有序实施。据相关调查分析:2015年以来,P2P网贷行业的竞争愈加积累,产品同质化现象越发严重,P2P网贷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风险挑战,发生跑路、倒闭和挤兑的平台不断增多,如截止2015年底,我国共有668家P2P平台跑路,1302家平台死亡。相关数据表明:仅2015年11月,问题P2P平台的数量总数为82家,环比上涨60.8%,其中有64家平台跑路,环比上月激增433%。由此可见,P2P平台虽然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行业风险也不容忽视。
调查统计:目前广西本土的P2P网贷平台有37家,从注册资金看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广西P2P平台中注册资金,低于1000万的平台有4家;注册资金为500万有3家;注册资金在1000―3000万有19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的有11家;注册资金为3000―5000万有3家;注册资金5000万是3家;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有 7家。从上线时间看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2012年上线的平台有1家;上线2年时间的平台有4家;上线1-2年时间的平台有8家;上线不满1年的平台有14家;2015年前4个月上线的有8家;上线不足两个月的平台有3家。从业务类型上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有25家平台有车贷产品;23家平台提供房贷产品;14家平台提供信用贷款产品;供应链业务的产品只有4家;票据抵押的有3家,标有"其他"类的平台有6家。
二、广西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中遇到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P2PW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第一,信用风险。当前的征信体系明确规定只有传统金融行业能获得相应的征信信息,P2P平台对个人的信用审核多是以个人的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为主,缺乏完善的考核,为非法人员冒用与盗取他人信息提供了条件。P2P平台借助自身的权限,利用后台来篡改数据形式,捏造不存在的借款人,产生非法人为骗贷问题,使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在潜移默化中合理化不法财产。
第二,技术交易风险。金融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利用分散投资的方式对风险进行控制,但是P2P平台在客户准入层面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尤其是不成熟的信贷技术和线下调查。P2P网贷的制度管理和技术成熟度需通过市场监管,而且征信系统与信用体系不够完善,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交易风险,只利用平台进行交易操作,极易出现评估人和借款人掌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产生数据丢失问题。此外,广西P2P平台发展行业缺乏较高的透明度,个人资料不齐全,只能提供单一的需求与供给关系,无法准确判断交易背后的信息;同时也会实施非真实性的交易,借贷人数不能满足平台的业务需要,平台高回收率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噱头。
第三,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系统完善的信用体系,网络借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缺乏明确的态度,政府监管缺位导致P2P网贷平台发展肆虐,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另外,P2P平台的发展资金多源于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但出借人闲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并没有保证,如有些出借人通过高利贷的方式获得资金,利用P2P平台使这些黑钱变得合理化。而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P2P平台的资金审查制度不够可靠与安全,资金大量运作中出现问题时,平台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内部管控风险。P2P平台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知识和较高的经验管理水平,不能详细了解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技术,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同时该平台不能有效监督人员的业务行为及业务培训,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运行效率不高,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平台的内部风险。
三、加强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
首先,构建信用认证系统,增强风险意识。金融作为风险聚集型的行业,科学控制风险是关键。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有限,这就需要构建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认证系统,加强专业评级机构与P2P平台的合作,便于贷款人和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有效规避信用风险[4]。除此之外,P2P平台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的安全意识教育,如设立信息咨询人员、发放安全手册、开展讲座、公开必要信息等;同时督促借款人在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具有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提高信息的对称性。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范围及主体。P2P平台没有与相关的金融机构建立联系,监管的主体和范围不够明确,公安工商局、银监、央行、政府等部门也没有出台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导致P2P平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就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管的范围及其主体加以明确,结合P2P平台“民间借贷”的本质,将其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中,适当规范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建立科学的金融体系,从而保证P2P平台和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
最后,改革风险控制的方式。①监理资金托管账户。P2P平台具有资金融通的作用,不能达到资金沉淀的作用,因此P2P平台在资金存管过程中必须要继接受委托银行和银行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加强与银行之间资金信息的有效连接。②银行要接入到P2P平台的管理中。有些商业银行成立了网络金融部,该部门涉及的内容涵盖网络平台构建和网络支付等,但是许多银行不能合理把控P2P平台的风险。一般商业银行的融资平台多为E+稳健融资项目,旨在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其在发展过程中会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因此在监管时会涉及到银行牵头的P2P平台,与平安管理下的陆金所相似。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产物,为民间借J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提升。但是P2P平台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个人信用风险、技术交易风险、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内部管控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在鼓励P2P平台发展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监管的范围及主体,构建信用认证系统,增强风险意识,改革风险控制的方式,规范平台发展,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晨曦.基于风险控制的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研究――以P2P网贷平台为例[J]. 经济师,2016.
[2]吴金晶.我国P2P网络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影响的实证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6.
[3]严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以P2P网贷平台为例[J]. 特区经济,2015.
[4]陈瑾.互联网金融模式P2P发展研究构架――以江西省为例[J]. 企业经济,2015.
[5]林少群.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剖析――源自中小微企业的P2P和众筹实践[J].宏观经济管理,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