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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及其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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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学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业基础课之一。然而,经济法学存在理论基础不成熟、内容体系零散以及法律规则变动性强等问题,给经济法教学带来教材选择、教学内容选择和教学方式选择等困境。解决这些困境的基本原则是:在教材选择上遵循差别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在教学内容选择上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教学方式上遵循案例辅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学;选择困境;解决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63-02

一、问题背景:我国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教学基本情况

我国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仍然不能说已经成熟。这主要是因为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学说,许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有欠缺。尽管如此,经济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2000年,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经济法定位为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并且,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许多高等院校设立了经济法硕士、博士学位。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我国经济法学在发展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不成熟。在作为经济法独立性标志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学迄今未给出公认的答案[1]。还有学者指出,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术语使用混乱,学术认同感不强。二是简单照搬国外的概念和方法,不顾国内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对中国的经济法不能产生贴切的解释。三是热衷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对现实中重大问题视而不见,理论体系严重脱离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很有限,不能为经济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手段[2]。其次,经济法学自身框架体系不确定。作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部分的不确定性,例如,规范经济法主体的公司法与民商法交叉;作为涉外经济法部分的对外贸易法与国际经济法交叉[1]。再次,经济法内容专业性强。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而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经济、技术类等学科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经济法则是更加专业的学科。最后,经济法律变动性强。虽然法律向来是以其稳定性来建构社会秩序的,然而经济法在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前提下,往往又蕴涵着比较显著的变动性。作为国家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干预措施,经济法必须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不时之变,否则便难以承担调节经济供求的制度功能。因此,一定的变动性也就成为经济法的题中之义。这些特性决定了现行经济法律法规在总体上呈现为数量庞大、变动性比较强的状况。

我国有关经济法的教学具有对象复杂、内容差别大、教学课时少等特点。首先,在经济法教学对象上,虽然主要是在本科层次学习和教授经济法,但在专科层次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都涉及经济法的教学。其次,经济法也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包括工商、信息管理、统计、国际贸易、会计等)的专业基础课,在教材编排上与法学教材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不仅包括经济法的一些内容,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物权法、担保法等纳入其中。最后,在经济法学教学课时安排上,一般不超过80课时,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是60课时;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只有51课时。

二、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是法学类、经济类和管理类的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学在发展上还存在自身理论体系不成熟、经济法内容体系零散和经济法律变动性强等问题,给经济法教学带来诸多问题和困境。本文将之归纳为三个选择困境:教材选择困境、教学内容选择困境、教学方法选择困境。

(一)教材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反映在教材上便是体系不统一,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大,内容的更新速度快,稳定性差,尤其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用书,这一特点极其突出。许多经济法教材往往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有的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各类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琳琅满目,这虽然有利于不同的读者和学生各取所需,然而,却难以找出一本适合于本学科、本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二)教学内容的选择困境

作为一门新学科,经济法一直为自己的独立地位而“斗争”,而迄今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言论。而经济法内部更是百家争鸣、学派众多,几乎是“一本教材一个理论”、“一家一学说”、“一时一理论”。而学生往往习惯于学习“标准答案”,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自然感觉难度很大,经常发出“老师,到底哪一种对?”的提问。对于教师而言,也面临着选择一种学说,用来解释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困境。此外,经济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多,内容包罗万象,许多基础理论内容抽象,教学难度大。而学生尚处于二年级阶段,刚刚接触法学专业课,没有很好的法学知识底子,在听课的时候往往感觉一头雾水。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重点教授哪些内容,而哪些内容可以简单介绍,也是教师面临的选择困境。

(三)教学方法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是一门应用层面很广、实用性很强的课程,经济法本身具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内容繁杂,因此,单纯的讲解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都显得比较枯燥、乏味。尤其是对于经管类学生,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的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也感觉十分枯燥。近些年,诸多学者与一线教师研究与实践发现,在经济法教学中适当应用案例法教学恰好可以解决以上的问题,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又可以令学生更好的去理解性的记忆经济法中的重点、经典法律条文[3]。

案例教学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但是,在教学实践中会面临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选择困境。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着理论灌输多,实践技能锻炼少的问题。由于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害怕因分析案例占用时间而完不成教学任务,就把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而案例教学缩短或取消,结果使得学生发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难以提高。同时,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的深化,它受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这就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之间产生了矛盾:理论讲授不足,无法独立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又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

三、困境的解决途径――几个基本原则的确立

针对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以上困境,本文分别提出了经济法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选择原则。

(一)教材选择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差别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差别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有所差别。例如,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选择经济法律概论,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区别开来,而主要将与从事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法律法规归入其中。二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经济法教材也应有所差别。例如,专科层次的经济法教材应当选择在体例编排上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内容少,经济法核心内容突出,并配备适当案例的教材。所谓适用性原则,是指选择的教材在内容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学内容选择的基本原则

解决经济法教学内容困境的基本原则是必要性原则,即教师在讲授时可以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专业对经济法知识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必要的内容安排。如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必选对外贸易法来进行讲授;针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选电子商务法来进行讲授等。针对专科学生只讲授教材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针对本科学生,讲授基本问题的同时应介绍立法背景、立法缘由、立法趋势等。

(三)教学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的基本原则上,应当遵循辅原则,即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讲授和案例讲授之间,案例应当处于辅助地位。案例虽然是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案例教学始终是理论教学的辅助,决不能喧宾夺主。案例法教学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积极思考,领会法律原理,学会解读法律条文,并能够加以灵活运用,是为了进一步学习理论知识服务的。过多地列举案例势必会影响教学的进程,影响整个教学计划。案例选择要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使用案例法是为了帮助学生消化、理解所学的知识,因此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与所讲授的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它们互相印证,这样才能达到使用案例的目的。如果案例与知识点没有必然的联系,或者太牵强附会,那么案例的使用不仅会毫无意义,而且会弄巧成拙,使学生产生不必要的疑问。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必须与教材的理论体系和逻辑顺序相呼应,与法律规范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相一致,不能脱离课程的基本内容选编案例。

综上,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学的教学由于经济法学本身的发展特点而面临诸多选择困境,这些困境的解决从根本上有赖于经济法学自身发展成熟,但是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目前看来,在经济法教学中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此指导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对于暂时应对教学中的困境可能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J].政法论坛,2006,(5):43,44.

[2] 李曙光,苏小勇.中国法治三十年――经济法篇.中国法治30年课题组[M].//中国法治30年:1978-2008.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91.

[3] 石玫珑.经济法案例教学与点拨艺术[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60-61;张鸿浩.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的探索[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7):119-122;彭文艳.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研究,2009,(49):2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