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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哲学的索求,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孙记博士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何者优位,西方强调个人优位于国家、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或社会是第二位的,主张自由主义。”通过追溯自由主义的开端、分析其基本内涵,厘清其核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透过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观的爬梳,该书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必须充分体现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并要在刑事诉讼中把该诉讼利益规定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应在诉讼过程中体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文关怀,由此便引申演绎出参与、公平、中立、自治、及时、终结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同时消极自由观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追诉权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为所欲为,被追诉人“确获承认的私域”乃是其重要的程序性利益,该利益在刑事诉讼中表征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普遍体现为许多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被规定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当中。该书指出,有限国家论构成自由主义的另一面。个人优位于国家的理念和消极自由观必然导致有限国家论,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有限国家论蕴含着法治理念与精神。孙记博士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善法至上、约束权力、权利平等、社会自治。这一法治理念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恪守“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精神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分权思想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主要体现就是控审分离原则,该原则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内容。据此,该书深刻揭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之理论依据,建立起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阐发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蕴含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由此,孙记博士从学理上澄清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层次根源,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执着求索
孙记博士对于现代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求索,不是简单地运用概念分析与逻辑推演,而是在历时性研究视角中采用了利益分析方法,有力地推进了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探究。这种利益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通过对现代刑事程序形成历程的细致考察,有力地揭示出,鉴于自由主义的影响,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其诉讼利益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原有的国家利益发生分化,出现了追诉权代表的国家利益、裁判方代表的公正利益。由于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至少不低于追诉权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故而逐渐形成了以被追诉人利益为核心的诉讼利益结构,进而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在立法上表现为其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保释权、公正审判权和律师帮助权。在这一诉讼利益结构中,各方主体为了维护其诉讼利益,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约束权力”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运行的主要过程和关键环节中来。通过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该书让我们看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利益结构:追诉方所代表的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裁判方所代表的公正利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呈现一定的排序和比例关系。透过这一利益结构,孙记博士提出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主体间的“三方结构”和行为结构,力图探寻现代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这一主体间的“三方结构”不仅阐释了静态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抗辩对抗、裁判居中、裁判中立”的共识性的“等腰三角结构”,而且进一步揭示了该结构形态的性质演变、相对性及动态性。现代刑事诉讼中利益结构决定着其主体间的行为结构,该行为结构表现为:依据法定原则,审判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法哲学的索求基本权利对追诉权构成制约;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对追诉权形成司法控制;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在裁判者面前展开说服论证活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其代表的利益,该利益左右着各方的行为状态,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动力。
由此,该书比较清晰地勾勒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形态,对其中的主体性要素、主体间关系、主体间行为的动力与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展示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规律性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如何科学评价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究竟怎样改造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