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唐代“隶书”称谓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唐代“隶书”称谓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隶书,在唐代主要有两种说法,其一,唐分或唐八分。明赵宦光《寒山帚谈》卷上云:“‘唐隶’视汉似古而体稍不雅,然法度实备,取裁可也。”其二,真书。唐代称“真书”为“隶书”。《唐之典》举唐代校书郎正字所掌字体有五:古文、大篆、小篆、八分、隶书。隶书为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可见“隶书”即是“真书”。由此可以看出,唐代“隶书”在不同的书论中的名实是不尽相同的。于是给后人对古代文字的辨识、古代文字发展的探索,对某些古文物或古书真伪的判断,以及阅读和理解上也带来了诸多不便。我们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多阅读书法理论知识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辅助理解,在阅读过程中结合作者的观点仔细分析,这样才能较为客观的认清在各种情况下隶书的名实问题。为了便于今人更好地阅读唐代书法文献,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孙过庭《书谱》、张怀瓘《书断》、蔡希综《法书论》来浅析唐代隶书的名实问题。

关键词:唐代;隶书;称谓;书法论著

中图分类号:J29文献标识码:A

各种书体在不同的时代都会有不同的称谓。尤其隶书,更是莫衷一是,有“佐书”、“八分”、“古隶”、“今隶”、“秦隶”、“汉隶”等称谓。特别是到了唐代,隶书的名实问题更着实有些混乱。本文试图通过对孙过庭《书谱》、张怀瓘《书断》、蔡希综《法书论》中隶书名实问题的辨析,来探讨唐代隶书的称谓问题。以便学者能更好地阅读唐代书法论著。

一、孙过庭《书谱》中隶书的名实问题

《书谱》中的“隶书”又称“真书”,主要是指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楷书。

“且元常专工于隶书,伯英尤精于草体,彼之二美,而逸少兼之。”[1]在这里,要结合后文“至如钟繇隶奇,张芝草圣,此乃专精一体,以致绝伦”[1]一句来看。首先看第一句,“元常工于隶书”,字面意思是钟元常专长于隶书,但是下文接着就有这么一句话:“拟草则馀真,比真则长草,虽专工小劣,而博涉多优,揔其始终,匪无乖互。”结合上、下文,这一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说王羲之与张芝比草书,他多了一项楷书,与钟繇比楷书,他多了一项草书,这似乎与“元常专工于隶书”相矛盾,实则不然。我们接着看第二句“钟繇隶奇”,字面上的意思是钟繇的隶书臻于奇险,然而下文又有“伯英不真,而点画狼籍,元常不草,使转纵横”,意思是伯英(张芝)虽不以楷书著名,可他的草书有楷书点画密布的特点,元常(钟繇)不以草书见长,他的楷书却有笔势奔放的特点。两者相对比,不难考证。我们也经历了许多实物作品的考证,像《宣示表》、《荐季直表》,尤其是《贺克捷表》又名《戎路表》、《戎辂表》,是隶楷递变过程中的书体。《宣和书谱》谓:“楷法今正书也,钟繇《贺克捷表》备尽法度,后正书之祖。”[2]虽然这些作品多为后人摹刻,但仍可代表钟繇的风格。钟繇是专长于楷法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元常专工于隶书”、“钟繇隶奇”其“隶”的名实是真书,实指楷书。

“图真不悟,习草将迷,假令薄解草书,粗传隶法,则好溺偏固,自阂通规。”[1]此句意思是:对楷书的书写规范无所领会,写起草书来会更加感到困惑。即使稍微了解一点草书的门径,粗略的得知隶法,也会因为个人爱好而偏执己见,与正确的法则规矩相隔阂。对这一句中“隶”的名实探究,我们还应从上、下文来探讨。对“隶法”不仔细研究,没有什么领会,只以自己的偏好为主导,就会与正确的法则渐行渐远,与“图真不悟”相互矛盾。从草书与“隶书”的关系来看,下文“草不兼真,殆于专谨;真不通草,殊非翰札”,“真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这些说的都是真、草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可知,孙过庭在这里主要是说真、草应该相通,应该融会贯通。则“粗传隶法”中的“隶法”必然就是指的楷书的写法。

“虽篆、隶、草、章,工用多变,济成厥美,各有攸宜。篆尚婉而通,隶欲精而密,草贵流而畅,章务检而便。”[1]“必能旁通点画之情,博究始终之理,熔铸虫、篆,陶均草、隶。”[1]这两句主要是说各种书体“各有攸宜”,并且要融会贯通。孙过庭在这里实际也是在说草书与楷书的关系,即楷书与隶书互为补充。因此,“隶欲精而密”、“陶均草、隶”中的“隶”实指楷书。

通过以上分析考察得出,孙过庭《书谱》中的“隶”都是指的我们现在所说的楷书,因此我们在解读孙过庭《书谱》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仔细分析、理解文中所隐含的深层意思。

二、张怀瓘《书断》中隶书的名实问题

《书断》中的“隶书”有三层含义。其一指的就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楷书。

“且灵帝之前,工八分者非一,而云方广,殊非隶书,既言古书,岂得称隶!”[3]此句中“隶书”在这里应指楷书。上文有“次仲始以古书方广”一句,其“古书”实指隶书,而此句云:“既言古书,岂得称隶。”就成了既说它是隶书,又岂能称为隶书,看似前后矛盾,实际上,张怀瓘在此处是说:“古书方广,不能称为楷书,既说是古隶书,又岂能称它为楷书。”如此,这句话就能够让我们比较容易理解。

“小篆古行犹存其半,八分已减小篆之半,隶又减八分之半。然可云子似父,不可云父似子。故知隶不能生八分矣。”[3]此句意思是:小篆古字形还保存一半,八分已减少小篆的一半,隶书又减少八分的一半,然则可以说儿子像父亲,不可说父亲像儿子。所以知道,隶书不能生出八分。此句是说隶是由八分演变而来的。而在上文中明确指出:“灵帝时,王次仲饰隶为八分。”意思是:八分是由王次仲修饰隶书而得来的。相互矛盾,结合原文分析,我们只有把此处的“隶书”理解为“楷书”,意思才能理解通。因此此话应该理解为:小篆中古字形还保存一半,八分已减少小篆的一半,楷书又减少八分的一半。然则可以说儿子像父亲,不可说父亲像儿子。因此知道楷书不能产生出八分。

“案八分则小篆之捷,隶亦八分之捷。”[3]此句字面意思是:考察八分就是小篆的捷径,隶书又是八分的捷径。这样就会理解成隶书产生于八分之后,产生了“父似子”的情况。因此,我们只有把“隶书”理解为“楷书”,才合乎“子似父”的逻辑。因此应该这样理解:八分是小篆的捷径,楷书又是八分的捷径。

其二指的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古隶书。

“灵帝时,王次仲饰隶为八分。”[4]此句意思是:汉灵帝时,王次仲修饰隶书为八分。此“隶”到底是指哪种书体呢?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看隶书与八分的演进序列关系。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是时(秦始皇时)始建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4]我们现在来看秦时通用的繁简夹杂的综合文字,其主要成分就是小篆和古隶,到汉武帝时,渐渐形成了一种波磔之体,到了西汉中晚期,甚至到了东汉才逐渐演进成了成熟的八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次仲修饰的“隶书”应是指古隶书。

“王次仲上谷人少有异质,早年入学,屡有灵奇,年未弱冠,变仓颉书为今隶书。”[3]张怀瓘认为王次仲应为秦人,这一观点有张怀瓘原话:“案数家之言,明次仲是秦人。既变仓颉书,即非效程邈隶也。”他认为王次仲不是仿效程邈的隶书,而是自变古书形体而得到的隶书,正如蔡邕《劝学篇》云:“上谷王次仲,初变古形。”[3]所以此处“隶书”实指变古形而得的隶书,即古隶书。

张怀瓘对“隶书”体源流的阐述中,对“隶书”的名实还是比较清晰的。文中所说“隶书”基本上指秦人程邈所造的。

再次,在《书断》中所提及的“隶草”应指的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章草。

“建初中以隶草作楷法,字方八分,言有模楷。”[3]“建初”,是汉章帝刘炟的年号。此句话中的“隶草”,应指隶书的草写,实指章草。张怀瓘引北朝书家王愔云:“汉元帝时史游作《急就章》,解散隶体,草书之,汉俗简惰,渐以行之是也。”这句话是说汉元帝的时候,史游作《急就章》,摆脱隶书形体,用草写,汉时习俗疏略怠惰,逐渐就通行起来了。也就是说,丧失了隶书的规矩,把它草化,我们谓之章草。由此我们得出:这里的“隶草”是指章草。

显然,对隶书的名实问题,张怀瓘的《书断》中有很多地方混淆不清,这里不一一列举。但总体来说,除了对“隶书”源流的专门考察所做的论述,其他提到“隶书”称谓的地方,一般来说指的是我们所说的楷书。因此,我们在读《书断》的时候,应该多加注意,要根据原文意思和书法理论常识进行仔细推敲。

三、蔡希综《法书论》中隶书的名实问题

《法书论》中的“隶书”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古隶书。

“周宣王史籀作大篆,秦始皇程邈改为隶书,东汉上谷王次仲以隶书改为楷法,仲又以楷法变为八分。”[5]蔡希综认为,上谷王次仲是改造程邈隶书而变为楷法。与张怀瓘的观点稍有分歧。张怀瓘认为:“既变仓颉书,即非效程邈隶也。”且不论两个观点哪个更有道理,在这里提到的“隶书”应该就是指我们所说的“隶书”,没有问题,但是“楷书”一词在这里让我们有点难以理解。张怀瓘在《书断》中云:“故知隶不能生八分矣。”又云:“隶亦八分之捷。”我们已经得出这两个“隶”都是指的楷书,然而在这里为什么又说:“王次仲以隶书改为楷法,仲又以楷法变为八分。”同一时代的书论家也产生了矛盾,又出现了“父似子”的情况。那么,怎样理解才不致混乱呢?实际上,我们只要把“楷法”理解为“隶之规整近楷书者”,也就是说相对“古隶书”而言比较规整的“隶书”,意思就通了。这样,此句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王次仲对古隶书进行修饰、规整,然后又把它变为了我们现在意义上的隶书,也就是八分。

其次,指的是我们所说的楷书。

“八体之极是归乎钟、蔡,草隶之雄是归乎张王。”[5]这里的“草隶”一词,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理解的草隶,应是“草”、“隶”两种书体。“草“是以张芝统领的代表,“隶”指的是以王羲之为统领的代表,“草”是草书体,那么,“隶”具体又是什么书体呢?首先我们应该考察,分析王羲之的情况。孙过庭《书谱》云:“元常工于隶书,伯英尤精于草体,彼之二美,而逸少兼之。拟草则馀真,比真则长草。”我们已经考察过,这句话是说王羲之比张芝多了一项楷书,比钟繇多了一项草书。而且孙过庭还列举了一系列王羲之的作品,如《乐毅论》、《黄庭经》、《东方朔画赞》。这些都表明了王羲之楷书的成就之高,当可谓“真之雄是归乎王”。因此在这里“隶”实指楷书。这句话就应该理解为:八体书法的最高成就则归于钟繇、蔡邕,草书、楷书的杰出者则归于张芝、王羲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蔡希综在《法书论》中对“隶书”的名实问题也是混乱的,我们在阅读时就要注意到底指的是古隶书,还是楷书。

通过对以上唐代这三家具有典型意义书论中隶书名实问题的辨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唐代由于时代、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众多书论著作中,对隶书名实混淆不清,给后人带来了阅读和理解上的许多麻烦。我们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多掌握书法理论常识,在阅读过程中结合作者的观点仔细分析,这样才能较为客观的认清在各种情况下隶书的名实问题。愿本文的探讨能为唐代书论的阅读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唐]孙过庭.书谱[A].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124-130.

[2][宋]宣和书谱[C].

[3][唐]张怀瓘.书断[A].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160-162.

[4][东汉]班固著.汉书·艺文志[M].

[5][唐]蔡希综.法书论[A].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