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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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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就业、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内容和指标

根据目前社区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目标与过程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系统。

(一)社区就业调查。对社区内未就业群体进行调查,找原因、想对策。调查要有记录、有台帐,准确详细地完成《**市社区居民就业状况调查表》的填报,全面掌握社区就业动态,有条件的社区要开展社区就业动态状况分析,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充分依据。创建指标:对社区内登记失业人员走访率达到100%,其中对困难群体当年至少走访二次。

(二)组织就业帮扶活动。围绕各项创建指标,在区、街道的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包括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宣传、就业互助,以及小规模的再就业招聘活动等)。通过开展活动逐步实现由被动式就业服务向主动式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一般性、普遍式就业服务向个性化、自助式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依赖帮助就业向自谋出路、互助就业的转变。

(三)再就业援助。重点是帮助社区内“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双失业、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主要目的是考核社区积极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来源,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来源的工作业绩。创建指标:社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劳动能力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双失业、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当年实现再就业人数50人以上,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30人以上。

(四)社区日常就业服务。主要考察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状态、服务规范和服务方式等日常工作的业绩。社区就业援助员要落实好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提供就业岗位招聘信息、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提供技能培训信息、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等七项服务;在工作中要做到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业务熟悉、方式得当、程序规范,按社区登记失业人员数计算,投诉率不超过1%。

二、创建指标评估方法

实行市、区、街道三级创建评估,具体由市、区、街道三级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机构)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方案的制订、创建标准的掌握,以及创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细化创建内容,制订创建计划及督促落实、验收。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搞好考核检查、组织申报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要求

要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领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推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政府以及各级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制订培训教育计划,采取授课、观摩、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要对培训成果进行检验。各区政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创建工作规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确保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落实到位,把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县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