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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女子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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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较前代更加完整,女子继承权逐渐得到完善,并对今后女子地位的提高以及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唐代的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嫁女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一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且女儿都己出嫁,还要尽孝。宋代,在室女的继承份额已经上升到兄弟继承财产额度的一半。归宗女和出嫁女的继承权利受限,女子对嫁妆拥有了相对所有权和支配权,对妻妾继承权的规定更加具体。结合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实际,从强化女性继承权的落实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出发,通过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方面探索唐宋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制度的根源,得出提高女性法律意识、保障农村外嫁女继承权、完善女性财产权救济途径的启示。

关键词:唐宋时期;在室女;出嫁女;继承制度引言

在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制进程中,唐宋时期无论在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思想方面都有着与其他各个朝代相区别的鲜明特色。其中,女性法律地位在这一时期得到前所未有的系统规范和提高,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女性财产继承权在国家法律中的发展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对于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如郑显文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婚姻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方面对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段塔丽的《唐代婚姻习俗与妇女地位探析》分析和探讨了唐代婚姻习俗中妇女所处的地位,从多方面论证唐代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趋势,还有邢轶的《唐代家产继承方式略述》、李江蓉的《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根源》等著作都对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财产继承权利有所涉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唐代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见解,这些观点都对本文的写作有重要参考意义。学界对宋代女性继承权的研究由来已久,学者们提出了许多颇有见解、有影响的观点,出现了一系列研究宋代妇女财产权利的研究成果。邢铁的《家产继承史论》、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

综上所述,学界对唐代女性继承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些研究成果对唐代女性继承方面的许多问题虽然都有所涉及,但是这其中对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研究专论并不多见。同时,宋代的女性继承制度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在吸收前朝经验的同时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并对后世的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妇女研究的基础薄弱、数据资料搜集困难等种种原因,关于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现有资料并缺乏充分、全面的关注,重在某一个特定身份妇女的权利讨论上,尤其是多集中在对在室女及寡妇的财产权利研究,仍然没有从整体上,系统的分析这一时期妇女的财产权。对于唐宋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仍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所以,我选定了《唐宋女子继承制度研究》这一题目,试图做以对比研究,以考察唐宋时期妇女的财产继承状况。

一、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法规

对于在室女继承权问题上,宋代较唐代有所扩张,保留了充分的继承权利。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室女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依《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令・命继子承产条》规定,对户绝家庭的财产,如果只有在室女和命继子,在室女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四分之三。如果同时有在室女、归宗女与命继子,前两者共得户绝财产的五分之四,其中,在室女可继承这五分之四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二。第二、在有子嗣时,女儿也可与兄弟分家析产。即“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农业劳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经济地位提升带动了女性在财产继承中地位的提升。

二、唐宋女子继承制度的比较

宋代的继承制度于唐代是一脉相承,宋初,《宋刑统》的内容基本沿袭唐律,之后又因经济发展程度、政治统治、社会文化差异等原因,多次修订,完善而来。

唐代以前,虽然有女性继承遗产的事实,但是女子继承制度并未见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唐朝的法律第一次确立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赋予在室女、出嫁女、寡妻妾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皆为宋代调整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石。例如关于在室女对“户绝”财产的承继规定《宋刑统》沿续了唐朝《丧葬令》中的规定。即在“户绝”的家庭中,未嫁女儿可以继承家庭的财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并不因为是女性而被排斥在外。

三、形成唐宋时期女子财产继承制度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唯物史观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也必然决定于经济基础。在整个时代背景下,唐宋女子的根本地位与其它朝代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但是我们看到,唐宋时期女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并且有所创新扩张,这一新面貌与唐宋时期妇女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日益增大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两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女性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家庭纺织业是当时主要的生产形式和纺织品的主要来源,妇女通过家庭纺织劳动不仅自给自足,更为经济社会提供商品,为国家提供税收,一些官营纺织作坊中甚至将劳动妇女作为生产主力。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妇女的活动已经不再仅限于为家庭而服务,而是直接参与到创造为社会所需的物质财富活动中来。宋代商品经济与城市发展中壮大起来的市民阶层中的妇女,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从事社会性活动,她们直接对两宋经贸和城市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宋代妇女权利扩大、地位提升的根本性原因。

(二)政治原因

在政治方面,剥夺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女性参预政治,自古代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通例。在这种背景下,唐宋时期对妇女政治权利的基本规定也是保守的,受教育权、爵位继承权等政治权利被封建法律无情的剥夺。但是相对而言,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统治就前朝来说相对较为松懈,对人民禁锢也较少一些,在这种开明的社会环境中,妇女参政的机会较多。唐代的妇女有很强的参政意识,在积极参与政治的同时,他们其中些人还怀有独占政权的野心。

(三)意识形态因素

正处于封建社会鼎盛时代的唐朝,统治者有充分的信心和力量,所以封建伦理道德的发展远没有到后来那么残酷的地步。宋代较为丰富的市民文化和相为自由的审美精神,培育了一批充满生气和活力的女性群体,使她们逐渐疏远传统礼教,以女性自我的独立意识,去感知和认识自己生存的世界,以自己的主体身份去审美和创造美,如管道升、李易安、朱淑真等借作诗填词抒发女性美好情感,为我国古代女性历史和文学写下了璀璨辉煌的一笔。

四、结语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是以宗法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严密制度体系。这种继承制度维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从女性角度来讲是极不平等的,自唐代开始,女子继承的法律制度开始确立,到了宋代,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具体详尽,更具创新性、灵活性,可以说达到封建社会继承法律的顶峰。因此,探究唐宋时期女性继承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正确了解财产继承问题,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当然我们肯定唐宋女性的继承地位,但却不能忽视“男尊女卑”这一基本封建理念是没有被打破的,唐宋女性的地位与同时代的男性相比并不平等,只是差距有所减小,女性地位的全面提高还需要经济、政治、社会以及女性自身等多方面的合力。(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