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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混业无碍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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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混业不存在好坏,关键在于监管。只要是“借短投长”,就必须有金融稳定性监管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和教训很多,监管不善是重要原因。即使有大家都责备的格林斯潘时期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如果监管得当,金融危机仍然是有可能避免的。因此,需要认真反思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

美国金融业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从分业改为混业之前,商业银行都有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本质上采取的是不稳定的“借短投长”模式,一旦市场产生恐慌,引发挤兑,由于银行的长期贷款缺乏流动性,就有可能因流动性危机导致破产,而且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是极大的。所以,或实行存款保险,或由央行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来避免挤兑发生。这就是经济学里著名的Diamond-Dybvig理论。存款保险公司或央行,既然提供流动性支持,就必须要有监管,否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在所有金融稳定性监管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有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就不可能会太高。

――投行也需要金融稳定性监管

美国当局之所以不监管投行,是因为传统上认为,投行与商业银行不一样。美国传统的投资银行不需要监管,主要在于它只做收费业务。但是,2000年后,投行的商业模式跟商业银行逐渐接近,除了收费业务,也开始从事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证券相关的业务,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在这两个方面涉入最深。但是,投行并不承认这些业务实际上也是“借短投长”的业务。

投行的借款主要是短期的商业票据,投资则是房地产债券。从资金来源来看,投资于投行的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然而,监管者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很多投行的资金也来自银行,即间接来自银行的存款人。如果投行违约,或投资者挤兑银行存款导致流动性收缩,同样会产生连带的金融风险。

更重要的一点是,投行认为自己不是“投长”,因而也有别于商业银行。银行投资后,即将钱借给企业之后,就没有了流动性。而投行有二级市场可以交易,所以,其资产是有流动性的。但事实并非像其宣称的那样,投行创设了这些债券,作为做市商,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它需要足够的库存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在下跌的市场中,这些库存的证券就成了流动性最差的产品,投行被迫长期持有,从做市商变成了投资者。当证券的市场价格大跌时,由于没有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投行很快陷于倒闭的边缘。

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行今天的倒闭是其昨天规避监管的结果。由于监管缺失,投行的杠杆率非常高,甚至好几十倍,比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12倍高很多。从投行的角度来说,高杠杆率运作好的时候,会带来非常高的盈利,一旦出现问题,却不受央行保护,短期贷款市场流动性枯竭,长期投资又不能马上变现,从而有破产之虞。当然,其中也有投行内部激励机制的问题。

――分业混业不分好坏,监管需要整体统筹

独立投行的崩塌,高盛、摩根士丹利又变成银行控股集团,似乎让人感觉商业银行比投行要好,其实不然。商业银行虽然受资本充足率监管,但那只是表内业务。商业银行还做了很多表外业务,虽然对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这些业务也是“借短投长”,杠杆率非常高,而对这部分的业务同样缺乏有效监管。

很多商业银行成立专门公司从事表外业务,这些公司短期内到银行间市场通过商业票据融资,这样的融资需要信用证担保,商业银行通常都为自己从事表外业务的公司的外部融资提供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在市场下行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与这些表外业务作适当切割,但是,这样做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誉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去年上半年,花旗、汇丰都把表外业务并入资产负债表,这样,表外损失就变成了表内损失。由于商业银行在表外也做了很多高杠杆的业务,并表后的平均杠杆率并不低。

因此,无论分业还是混业,不存在谁好谁坏,因为它们出现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投行在表内做,商业银行在表外做,并且得到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庇护,美国的金融混业经验导致了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率。

无论分业还是混业经营,只要金融机构采取“借短投长”的模式,就要对其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

危机之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或许会有颠覆性变化,但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原则不会改变。高盛、摩根士丹利之所以变成银行控股集团,也是因为这样就需要接受资本充足率监管,必要时,美联储也就可以给予流动性支持,它们就不必害怕破产。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不仅需要更加审慎的监管,还需要一个相对保守的投资环境。德国与日本的金融业一直是混业经营的,德国银行混业经营的程度甚至远高于美国的银行。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对混业经营有更多的法律限制,而德国对金融机构有混业监管,这种监管通过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来实现。美国的表外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德国银行也做表外业务,但在德国的整体监管框架下,表外业务相对较为保守,不会无限膨胀。从这个角度讲,德国的问题应该比美国小。这或许与德国文化有关,德国人普遍保守,银行有10%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就已满足,美国则是回报越高越好。也可能与激励有关,德国的财富分配制度,也在尽量避免贫富差距过大。

――存款保险是一个竞争工具

去年以来,各国政府对银行存款提供了额外担保,使得人们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事实上,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竞争工具。美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挂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牌子,如果有些银行没有这块牌子,有的人就不来存款了,银行就很难做生意。如果一些国家采取了对存款无上限全额保险的措施,资金就都愿意流向全担保的国家,这是一种国家间的竞争。因此,存款保险作为竞争工具以后还会继续存在。

至于存款保险的额度多高才合理,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全球要有相对统一的存款保险标准,否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就会造成过度的跨国竞争。

――金融稳定性监管有三大要素

在汇率、大宗商品和股市之外,金融服务业的稳定性监管是保证一个国家金融安全性的关键,这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存款准备金监管,以及与这些监管配套的存款保险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业的外部性,即金融服务业的破产对实体经济的灾难性影响,是我们需要金融稳定性监管主要的经济学依据。

当然,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需要稳定性监管。根据作者对这几年金融服务业的观察和研究,金融企业是否需要稳定性监管,由以下三个要素决定:首先,要看这项金融活动是否属于“借短投长”的范畴。例如,共同基金不借钱,所以不属于“借短投长”,也就不需要稳定性监管。其次,要看这项金融活动的短期借款是否最终来自输不起、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如果资金是从输得起的、懂投资的、相对富裕的个人那里私募的,就不一定需要监管。第三,还要看长期的投资是否透明,并且有无流动性不足之虞。例如,如果投资实体投资的对象是流动性很好、信息相对对称的政府长期证券,就不需要稳定性监管。这三点决定了哪些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需要稳定性监管,也决定了哪些需要存款保险或央行流动性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金融危机,就任意扩大监管范围,尤其不应该对资产价格实施直接管制。价格是应该由市场决定的,因为政府不知道均衡价格在哪里;而且价格种类繁多,如果政府都要监管和干预,岂不退回到计划经济了?但是,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参数监管(例如,杠杆倍数或交易的保证金率)来减少某些市场过度的短期投机行为,减少短期市场价格过多地偏离由其长期基本面支持的均衡价格。■

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教务长、金融和会计系主任

评之评

砌牢内部“防火墙”

范文仲/文

每一次危机,都引发人们对金融发展模式和监管制度的反思,本次金融危机也不例外。我赞同分业混业不分好坏,资本充足率监管最重要的观点。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杠杆率过高。实施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降低杠杆率、防范投资泡沫,具有很大作用。

同时,统筹监管也很有现实意义。近年来,金融监管体制和会计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导致金融机构表内风险表外化,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一旦遇到金融市场波动,表外损失很容易引发表内风险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加强对表内外风险的全面监管。

需要补充的是,分业混业各有利弊,解决分业混业的模式之争,关键在于能否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很多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间的风险“防火墙”已被拆除。投资银行在发行、销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同时,自产自卖,投资、交易了大量同类产品。危机爆发后,自营业务的巨大损失使机构的声誉、信用严重受损,导致经纪业务的客户大量流失,资金链最终断裂。

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不论是混业机构还是分业机构,都必须在关联部门之间建立风险“防火墙”。即使是单一的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之间也要实现风险隔离;而对于一些混业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控则更为重要。否则,每次投资银行部门发售金融产品,商业银行部门或私人银行部门跟进大量购买,即使实行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也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反之,如果内部“防火墙”制度较为完善,即使是混业经营,各部门之间也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取得巨大的协同效益。

从本次金融危机中,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一是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的机构,不要贸然推行混业经营,首先应冷静思考一下,本身是否具有开展混业经营的实际需求和管理能力;二是已经尝试综合经营的机构,一定要在关联部门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例如,证券承销的部门和自营投资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Chinese Wall”;从事集合信托业务的部门和开展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部门,要防止业务频繁“对接”;金融租赁的子公司,也不应从商业银行的母公司任意借贷。总之,分业、混业之争,从根本上讲是风险“防火墙”之争,只要理解风险隔离制度的重要性,采取何种组织模式只取决于金融企业自身的发展决策。■

作者为重庆市国资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