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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2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镇街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镇街船舶系指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镇街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镇街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负责镇街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镇街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负责镇街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3.负责镇街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镇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镇街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强镇街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镇街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机关负责镇街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镇街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强化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工作。
各镇(街)应高度重视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镇(街)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凡是有镇街船舶的镇街,新任镇长(主任)或分管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应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培训,提高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三)各司其职,共同把关,确保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交通、海洋与渔业、工商、*、水利、供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必须严把船舶的市场准入、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堵住产生镇街船舶安全隐患的源头。对“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及发生多次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等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增加投入,改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辖区内镇街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和拆渡建桥力度。做好镇街船舶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位、到人。对在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