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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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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民资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自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制度保障。贯彻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自,是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和保证,是当前民族问题研究的重点和核心。本文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自治权的基本概念,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路径。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概述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自治权是民族权利中的一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是具有国家立法规范的一种权限。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定自,它具有自主性、民族性、地方性、民主性、完整性、权力性和权利性、广泛性和限制性等特征。[1]经济社会发展自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核心,也是民族地区区域自制战略部署的一步妙招,一项重大决议。在我国法律历史进程中,其经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时为至今,到了发展自的强化阶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定方针与政策,这些基于法定的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并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进程,落实贯彻了各项权利。与此同时,秉着不违背,不逆行的原则,充分运用自治权,灵活变通地加速发展。

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的主要权能及其实施现状

(一)财政税收自治权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政策方针中,财政管理自是一项重大优惠权,相比其他地区,给与了许多特殊照顾,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很好发展财政。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是缩小差距的重要途径。然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发挥的实际情况却不太理想,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譬如,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缺失、财政优惠政策力度减弱、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规模过小比例偏低等。这些问题导致的后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资金动力不足,难以对其经济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管理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金融自。自治机关可以依据相关立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金融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的信贷投入,满足当地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然而这一项权能在实际实行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困境。譬如,金融机构数量少,资本供给不足;金融发展市场滞后,金融服务单一;金融环境恶劣,制度建设落后。从总体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不健全,信用环境差,这不仅制约了金融体制改革,还制约了直接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直接资本市场很难发展壮大。

(三)贸易管理自治权

在经济贸易方面,地方有关部门制定了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方针,开展贸易活动,这是民族政策、商业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相结合的产物。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譬如,贸易发展不均衡、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硬件设施软件设施不规范等等。(四)环境资源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环境较为普遍的呈现出生态脆弱,保护滞后的局面,从根本上说,这与我国相关的立法规范的不完善有着莫大关系。第一、环境保护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其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立法目的不明确。第二、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环境立法内容简略,法律条文粗略,表达不具体,这些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不利于环境资源自治权的权能发挥。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的建议措施

(一)增加对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为了加快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定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对自治地方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自治地方的重大项目建设,同时,为了让转移支付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一定要加强对其使用的监督,规范各级政府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行为。其次,合理划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做到事权与财权的匹配,保障民族地区政府的财政税收自。

(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在自治地方,非公经济对拉动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逐渐突出,因此,应当重视在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内准们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的建设,拓宽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金融业务服务。其次,应当民族自治政府应当积极致力于一个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这是吸引融资,改善金融环境的关键所在。

(三)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特色立法

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复杂多样,生态环境差异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应当针对不同的区域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调整。我国广大民族地区深受当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具有浓厚的习惯法观念,这种习惯法也更为贴近他们的生活,对当地群众行为的指导性很强。因此在资源环境的保护立法中,应当认真慎重的对待当地的民族习惯法,积极的进行自治变通立法,利用习惯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灌输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经济发展理念,使法律规范贴近生活,让民族自治地方的环境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作者:刘婉露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